據不完全統計,武漢市武昌區民眾,從二零一五年九月初至十二月底止,共有315份舉報信,合計1369人,聯名舉報江澤民,並通過網上投給「兩高」,並收到回覆。其中有一封舉報信是107人聯名,一封是145人聯名。
據徵簽者反饋的信息說:有人聽說訴江的消息,就說:「這個壞東西,早就該起訴它了,我簽。」有的說:「這個傢伙從來沒幹過一件好事,越早把他送上斷頭台越好,我簽!」有人還說:「把你們的舉報信也給我一份,我幫你們去徵簽。」
附一份舉報信樣本:
最高人民檢察院:
被舉報人:江澤民,性別:男;年齡:89歲;民族:漢;1993年到2003年期間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1989年到2002年期間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1989年到2004年間擔任中共中央軍委主席。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一手挑起了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及公檢法司之上的恐怖組織──相當於納粹蓋世太保的「610辦公室」,是一個在全國範圍肆意踐踏法律、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罪惡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辦公室」系統地對堅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徹底摧毀了文革後有所恢復的司法系統。文革後稍許恢復的良知、道德、正義、公平等基本價值理念,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再一次被徹底地摧毀了。江澤民對這場禍國殃民的迫害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江澤民違反《憲法》、《刑法》條款內容如下: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人格不受侵犯」。江澤民違反《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三十八條。江澤民還違反第三十七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違反第三十九條,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江澤民違反《刑法》第十五條、二百四十六條、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等等(可根據具體事實寫相應的條款)。
《刑法》第十五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級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
鑑於被舉報人江澤民對上述《刑法》條款和《憲法》權威的觸犯、對《憲法》權威的侵犯,以及其在國家主席職位上的犯罪影響,以及使國家的根本利益遭受到的極其嚴重的巨大損失。江澤民對上述《憲法》各條內容施行的違反、妨害和破壞,已經使國家從最根本的概念上和最基本的結構上出現了解體的危險,其行為已經具有了背叛國家根本利益、即叛國的性質。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在《憲法》為根本保障的社會環境中生活的、對國家公共財產有廣義享有權和具體使用權的、國家的構成部份和人民的一員,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嚴重損失,已經廣泛而深遠的侵害了我作為國家公民從精神世界的高度和生活環境的層面的全部利益。
為此,我依據《刑法》第397條、第251條、第246條,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侮辱罪、誹謗罪」這五項罪名舉報江澤民,請對江澤民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調查收集其更多犯罪事實,繩之以法。
舉報人:某某某等145人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