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看守所和監獄強制轉化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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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看守所和監獄裏通常有專門搞強制洗腦轉化的人員,許多不轉化的同修遭到嚴重迫害,比如打、罵、不讓睡覺、關禁閉、不讓會見、不讓購物等,我們外面的人可以設法讓被關押的同修將迫害情況告訴家人。看守所和監獄不斷有關押人員釋放出來,裏面的同修可以把家人電話告訴這些人,讓他們出來後給同修家人打個電話,告知同修在裏面的情況。

如果得知同修在裏面被迫害或者長期不讓探視,家人應該去省監獄管理局等機構控告或反映情況,省監獄管理局管轄全省的監獄,看守所屬公安局管。管理局有專門接待信訪的人員,只要反映,都會過問的。管理局一過問,看守所和監獄就不敢那麼肆無忌憚了。另外再給看守所所長或監獄長寫舉報信;給看守所或監獄所在地的縣或區的檢察院的檢察長寫舉報信,因為這些檢察院在看守所或監獄設有檢察室。

本地有同修家人做到這些後,看守所和監獄可能會立即解除暴力轉化,並讓家人去會見,甚至要求家人不要將此事告訴任何人。但同修的家人如果不修煉,有的會懼怕610人員的恐嚇,往往會和惡人一起給同修施壓轉化。外面的同修應該經常向被關押同修家人了解情況,並出主意,或者幫助同修家人去反映情況或舉報。

《舉報信》最好用郵政的特快專遞郵寄。最好親自去一趟省監獄管理局,有同修絕食或在監獄不勞動遭到另外的迫害,管理局可能會推托。僅因為不轉化的,管理局就推托不了。

◆《舉報信》可用到以下法律的某幾條:

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非法關禁閉的,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監獄法》。《監獄法》規定,只有在監獄裏又違法的才關禁閉。

◆強制轉化思想的,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嘲笑、辱罵、侮辱人格,破壞名譽的,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身體或精神造成傷害的,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逼迫同修出賣別人或作偽證的,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罰站或其它體罰的,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同修家人索要錢物的,違反以下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後加上:《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外面同修可以打監獄所在地的114查監獄電話,撥打查到的電話再詢問同修所在的監區和電話,要求去會見。得到迫害監區的電話,再把電話發到明慧網。

以上法律條文摘自明慧網相關文章,謝謝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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