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十月十三日的晚上,我正在學法,派出所的警察給我打來電話問:「你起訴江澤民了嗎?為甚麼起訴?」我答道:「起訴了!因為他迫害我這麼多年,就應該告他、起訴他。」問:「誰叫你或唆使你起訴的?」我答:「我用不著別人唆使,是發自內心的。因為我有法律依據,有『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文件及二零零零年公(通)字三十九號文件,十四種邪教中明文規定沒有法輪功。你們的所作所為都是違法的。現在我家裏還有五份起訴江澤民的訴狀,我要交到省法院和檢察院的。我的家人也寫了舉報江澤民的訴狀。」問:「你不要說了,我明天找你去。」
第二天,警察來了,他讓我把昨天晚上的問話簽字、摁手印。我說:先送給你幾份材料:這是我的起訴狀一份;這是一本《信仰自由 迫害有罪》的法律常識;這份是給派出所全體警察的勸善信及真相資料,希望他們善待大法及大法弟子,不要助紂為虐,為自己選擇個美好的未來。希望你認真的想一想,其實選擇正邪、善惡的後果你是知道的。
此時的警察笑了:「你在家學,在家煉吧,我知道怎樣做了。」
這時我也開心的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