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以及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二百三十二、二百四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七、二百三十八、三百九十七、三百九十九、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五、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一以及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下是商錫平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與理由:
我是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份在派出所工作期間,看到單位同事有一本《轉法輪》書翻開看一看,當看到《轉法輪》中的〈論語〉時,生命得到震撼,知道這是一本寶書,而後就建議妻子學。當時最粗淺的認識就是,學這本書按真、善、忍做,一能祛病健身,二能提高心性、不記恨、寬容別人做好人。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變得更善良、更加寬容、更加真誠。在修煉法輪功前,由於受社會不良習氣和惡黨的影響,在工作中養成的勒、卡、索、要、貪等惡習,冷、橫、硬、衝的工作態度,特別在職權範圍內為了個人提成,隨意罰款,吃喝玩樂,大男子主義極強,得理不饒人,沒理辯三分,一不順心就發脾氣,打人特狠。修煉法輪大法後,按「真、善、忍」做好人,一改過去官場上的匪氣作風,從不佔便宜、不受賄賂,我要求自己不斷做的更好。在修煉法輪功期間,我被連續三年評選為全局個人「標兵」,成為了社會、家庭中公認的好人。
作為法輪功修煉者,我身心都獲得了很大的受益。我長達十幾年的胃病,血項白血球偏高,經常迷糊,有時昏倒造成身體嚴重摔傷。多次醫治無效果。修煉法輪功後,體檢中一切都正常了,而且多年的頑固胃病也好了。
被告人江澤民違反中國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親屬,或我的近親屬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訊逼供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禁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
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對我造成了劇烈的精神與身體上的痛苦。具體日期、時間、地點與人物如下:
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在鶴崗又被惡警再次綁架,我被關押在鶴崗市第二看守所,關押期間被刑訊逼供,受盡酷刑。鶴崗向陽分局刑警隊的高春風、修龍南是直接迫害人,兩惡警將我帶到向陽分局刑警隊酷刑折磨,將我按坐在地上,雙手抻開固定綁在鐵椅上,不讓動,不讓睡覺,不讓吃喝;用塑料袋將我的頭套上,直至窒息休克後才把塑料袋取下,然後一個人站在我的雙腿上踩著不讓動,另一個拿洗衣板打我的後背、雙腿。兩人替換打,洗衣板打碎幾塊,又拿一塊木板打,兩惡警一邊打一邊說「打死你也沒地方告」。兩惡警還用鍬把兒打我的後脖梗、下身及各關節。兩惡警一直打了三天兩夜,最後把我打的腿不能行走,左膝蓋骨給打碎。
酷刑演示:塑料袋套頭 |
2.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我在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被監管期間遭到了以下的體罰虐待。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我在北京飯店吃飯時,被德外派出所綁架,(當時同遭綁架共十五人)被非法關押在北京西城看守所。後因絕食抗議拒絕打針輸液。被劫持公安醫院地下十一米深秘密十一病區。該醫院地下室設為人體活體新生產的藥物臨床試驗點。
十二月十五日,當地樺南林業局公安人員將我劫回。我又被送進當地醫院加重迫害,綁大扁擔強行灌食,被軋腳鐐。惡警利用強迫、威脅、恐嚇等手段欺騙家屬幫摁壓、捆綁、強行打針輸液,四名警察每天二十四小時看押,在我生命垂危時依然不放,反而找來一幫思想邪惡的人每天對我強行洗腦,致使我間斷出現抽搐、昏迷、休克狀態。
二零零二年我被送往佳木斯勞教所勞教。當天就被押入「小號」,因不坐漆包線轂轤小凳,被惡警刁××、王三、李玉芳等四人暴力將我摁倒椅子上,關押庫房五天五夜。
酷刑演示:銬在暖氣管上 |
在佳木斯勞教所,隊長劉宏光指使惡警刁某某、李玉芳、王三把我按住他們圍著用腳踢並毒打。二零零二年十一月,法輪功學員被強制洗腦,從早晨三點多到晚上十一點坐小凳,不許閉眼睛。我與法輪功學員因要見所領導反映情況,被大隊長劉紅光說成違反所紀,強行蹲小號,我被七、八個惡警摁倒在地上用腳踹,強銬了五天五夜不許睡覺。
酷刑演示:毒打 |
佳木斯監獄警察開始暴力「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僅六天時間,於二月二十六日,就把年僅四十七歲的法輪功學員秦月明迫害致死;在三月五日,即第十二天,又把年僅四十八歲的法輪功學員於雲剛迫害致死;緊接著,三月八日半夜一點多,又將法輪功學員劉傳江迫害致死。
3.故意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禁止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及為他們工作的手下或與其合作的人員傷害。他們的行為違反了保護信仰自由的中國憲法。我遭受了酷刑折磨定義以外的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包括被毆打、侮辱、打耳光和被恥笑,見以上第一、二項。
4.報復陷害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他虐待。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力。對我的指控都是基於如法炮製的、模糊的、過於寬泛、粗糙的法律,而這些法律完全是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暴力鎮壓而設計的。抓捕、參與非法監禁我的人員包括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因此,我遭受了第二百五十四條所禁止的報復陷害罪。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洗腦班、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和/或監獄的人員的職位與頭銜,以及我遭到的打擊報復的詳細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5.非法拘禁罪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需從重處罰。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關押和/或囚禁。我是僅僅由於信仰法輪功而被抓捕的。在沒有自由選擇律師的情況下,我被拘禁、不允許做無罪辯護、並且無法(不論是本人還是通過律師)質問對我的起訴的法律依據。對我的拘禁的依據都是基於模糊、過於寬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專門為了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鎮壓而設計的法律。許多這些法律都侵犯法輪功學員信仰、言論、集會、結社、示威與遊行的權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關押的大概時間、地點等信息。
九九年九月份我遭非法關押,被監禁在黑龍江省樺南林業局公安局十四天。期間多次威逼,強迫要求放棄修煉、寫保證。
二零零零年正月初三,我去北京上訪,卻被當地公安機關強行劫持到當地派出所關押。被非法關押六十六天,強行收取我與妻子六千元保金。
二零零零年十月再次遭騷擾,強行關押四天。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樺南林業局公安局國保科警察宋殿林、任永傑、新林派出所警察郭建秀等闖入我經營的小賣店,我們夫婦被綁架。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樺南林業局第三次對我非法開庭,在無法定罪的情況下,我被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妻子程淑傑被枉判一年。
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在鶴崗我再次遭綁架,被關押在鶴崗市第二看守所。
二零零六年,我被鶴崗市向陽區法院非法判刑十年,先被關入香蘭監獄,後被轉佳木斯連江口監獄,又轉到呼蘭監獄。
6.濫用職權和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根據目擊證人報告陳述,公安領導與官員經常通過非法罰款、恣意沒收財產、敲詐錢財和勒索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等濫用職權的行為設圈套欺騙他們和/或脅迫他們轉化、放棄信仰、違心供認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擊證人還描述了在全中國範圍內,中共官員與中共所控制的監獄警察猖獗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現象。犯人如果虐殺或殘暴毆打法輪功修煉者,可以獲得減期──甚至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法輪功學員家屬經常被迫行賄來保護法輪功修煉者免受更殘酷的虐待。家人為法輪功修煉者提交的伙食費也時常都被監獄警衛和犯人共謀一起分贓。
如下所述,為逼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和/或提供其他同修的保密信息,我也被迫支付非法的罰款或由於非法的沒收財產、敲詐等行為損失了財產或金錢。
九九年九月份我遭非法關押,被監禁在樺南林業局公安局十四天,釋放後他們向家人勒索三百元說是伙食費。
二零零零年正月初三去北京上訪,被當地公安機關強行劫持到當地派出所,釋放時強行收取伙食費、保金六千餘元。
二零零零年十月再次遭騷擾,強行關押四天後,向家人索要保證金才放回。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當地公安把我劫持回黑龍江省樺南林業局。當地公安在去北京前,向我父母勒索一千五百元錢。
二零零二年,樺南林業局公安局又在拖欠我的工資內提取二千元錢,賄賂勞教所,以達到勞教我的目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統中的流氓成員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多個罪行已被中國律師與目擊證人廣泛報導。
通過使用模糊的,任意的、專門為了暴力脅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鬥爭法輪功而制訂的循環邏輯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與關押。指控我的證據都是捏造或是通過酷刑得到的。我被剝奪了中國法律保證對所有中國人民適用的正當程序保護。對我的判決都是根據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經定好了的。
7.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為了不讓我修煉法輪功,我的法輪功書籍與其他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帶走。我的一些財產也遭到了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樺南林業局公安局國保科警察宋殿林、任永傑、新林派出所警察郭建秀等闖入我們夫妻經營的小賣店,我們夫妻被綁架,強行搜查,搶走了大法書籍等,並錄像。強行將我們夫妻倆綁架到派出所並非法關押。
僅僅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我的個人財產被闖入家中的人員損害或破壞。時間、日期、地點與描述如下: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黑龍江省樺南林業局公安局國保科警察宋殿林、任永傑、還有新林派出所郭建秀等闖入我經營的小賣店,綁架了我們夫婦,非法強行搜查。店裏被警察翻的一片狼藉,水果散落一地,床被翻的亂七八糟,抄家中,錢盒子裏面面值大一點的鈔票都被警察掠走了,就剩下幾個硬幣。我們夫妻辛辛苦苦經營的小店,就這樣被這些「為人民服務」的警察所糟蹋。因此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
8.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此罪的需從重處罰。
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官員等人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闖入並搜查了我的住宅。時間、日期、地點與其他詳情如下:
二零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公安局國保科惡警宋殿林、任永傑、新林派出所惡警郭建秀等,沒有任何搜查證件闖入家中,強行搜查,掠走了大法書籍等,並侵犯人權非法錄像。強行將我們夫妻倆綁架到派出所並非法關押。
9.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通過上述的、僅僅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剝奪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權。
10.侮辱、誹謗罪
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江澤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體與宣傳機器,徵集與保證中共領導與幹部和中國民眾(無論國內或國外)對他執意發起的鎮壓法輪功的運動的支持。通過對法輪功與其學員的誹謗故意誤導中國民眾,如將法輪功修煉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蟲」,「蛇」等,江澤民為了推動他對法輪功學員的其他犯罪行徑,誹謗和侮辱了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作為一名法輪功修煉者,我與所有其他法輪功修煉者都遭受了被告人違反第二百四十六條的犯罪行為。
此外,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五年,江澤民個人或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者發動、設計、謀劃、命令、主導、落實、管理、參與或通過其他方式煽動了針對中國各地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與懲罰,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第二條以及國際習慣法中的多個反人類罪。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一條第一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為逼迫我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提供他人的保密或敏感信息、或由於我修煉法輪功而對我進行打擊與報復,我遭受了劇烈的身體上和/或精神上的痛苦與傷害。對我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幹警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
江澤民個人應當為這份訴狀中提到的犯罪承擔個人的刑事責任,他發起、設計、計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煽動和參與了這些犯罪。江澤民是這個共同犯罪的首犯。這個犯罪的目的是暴力鎮壓和通過酷刑強制轉化中國數以百萬計的法輪功修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