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秀麗於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中午從地裏幹活回家,被當地警察綁架、非法關押,當時鄉親們看不過眼,伸出了援手,簽名呼籲立即釋放她回家。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景縣法院對葛秀麗非法開庭審判,審判長劉智華、審判員乜鳳凱在庭審中多處違法,非法判她八年。
葛秀麗和家人上訴到衡水中級法院。二零一四年六月,衡水中院法官李賀通知律師不開庭審判,律師兩次申請公開開庭審理,可是法官李賀不通知律師和葛秀麗的丈夫,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秘密維持原判八年,把她劫持入獄。
在二零一四年六月,葛秀麗和家人對景縣法院劉智華、乜鳳凱和公安局曹光、房春生等人執法犯法、枉法裁判、破壞法律實施等違法犯罪行為,已控告到各級檢察院、法院、人大(見附件),他們給家人互相推諉。
葛秀麗,衡水市景縣劉集鄉向莊村人,修煉法輪大法後,十多年不癒的慢性腸胃炎、心臟病、神經衰弱、類風濕幾個月內全部消失,而且還明白了許多做人的道理,婆媳關係好了、鄰居關係好了。村裏都說葛秀麗是個好人。
綁架、枉判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中午,葛秀麗從地裏幹活回家,衡水市公安局、景縣公安局、劉集派出所開著四輛車,大概二十餘人突然包圍了葛秀麗家,翻牆進入院內,他們如狼似虎闖入民宅,不說明任何理由、不表明任何身份、不出示任何證據,強行把葛秀麗和她的女兒(女兒沒煉功)綁架,非法抄家,搶走現金、電腦、打印機等大量私人物品。
葛秀麗和女兒被帶到景縣公安局,家人去公安局時,葛秀麗被銬在椅子上而且被潑的滿身是水,現葛秀麗被關押於衡水看守所。其女兒當晚被釋放。秋收、種小麥、一切農活靠親戚、鄰居幫忙,丈夫和孩子整天以淚洗面。
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景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葛秀麗非法開庭。當天,景縣的北外環路實行了交通管制,在縣法院門外聚集了公、檢、法的車輛,衡水市派來了二十名特警,景縣出動了八十名警察、武警中隊及便衣數名,景縣公安局副局長張慶昌親自到現場指揮。
景縣政法委書記,景縣公安局正、副局長,景縣法院院長,縣各鄉、鎮負責政法工作人員、縣派出所相關人員、縣部份村支書、村長均到達了現場,景縣法院準備當日開庭的一切其他案件都延後了,景縣法院工作人員除參加葛秀麗庭審佔座位的,其餘都在辦公室「待命」。
審判長乜鳳凱阻止葛秀麗的一位辯護律師入場,只是從到場的所有親屬中選了葛秀麗的丈夫、兒子等五人到庭旁聽,葛秀麗的另一名律師當庭為葛秀麗做了無罪辯護。法院公訴方在理屈詞窮中休庭。
四月十八日對葛秀麗非法判刑八年,沒有通知她家人。葛秀麗及家人上訴到衡水市中級法院。
多次遭受種種慘無人道的迫害
二零零零年六、七月間,鄉政府怕葛秀麗去北京上訪,派人到她家實行監控。她回娘家,他們找到她娘家,她趕集、上廁所都有人跟著。一個多月的時間,被抓去關了三次,共計約十餘天。鄉幹部說:「知道你們煉法輪功的都是好人,上邊下的命令,不許法輪功上訪。哪裏有去的,哪裏的幹部作檢查,撤職或開除。俺們也不願關你們,江澤民的命令誰敢違抗?」
二零零一年元旦前夕,鄉里派人到她家實行二十四小時監控,正常生活、孩子作業都受影響。葛秀麗說這樣做是侵犯人權,他們就說她攻擊鄉幹部。元旦那天上午副鄉長馬建剛、走卒陶立春(又名陶慶華)到家綁架葛秀麗,陶的拳頭、耳光往葛秀麗頭上、臉上打,抓住她後脖領子帶頭髮,從堂屋甩出三米多遠,躺在屋門外的地上,頭上一個大疙瘩流血,胳膊在地上磨掉一塊皮,青、紫、紅色一大片,往外滲血星,拖拉著往汽車上拽,葛秀麗大聲喊:「鄉里又來抓人了!打死人了!救命啊!」鄉親們聞聲趕來,見這倆歹徒兇野殘暴,極為憤慨,當面指斥。他們逃回鄉政府調來二十多人,進村揚言抓打抱不平的又說是來抓葛秀麗的,誰阻攔,連他一起抓。
在鄉政府,政法委書記、六一零頭目王晨雨用竹尺打葛秀麗的臉,兇狠地說:「你撞牆!撞死算了!我看著你死!對你們煉法輪功的打死白打!」陶立春、鄧建陽等幾個人把她打得嘴張不開,吃飯困難,嘴唇腫得老高,滿臉青紫、黑色,眼睛腫得勉強睜一條縫。鄉黨委書記張寶順、鄉長沈建國說她:不寫「保證書」看鄉里這幫人(招募的三十多名男青年當打手用的),電棍電,看電視裏手指釘竹籤兒嗎?天天折磨你,叫你想死,死不了,想活,活不成,年也甭過了。
元月十七日晚,馬建剛把葛秀麗騙到鄉政府,當時鄉六一零頭目王晨雨以鄉里有三個名額抓的人,送進看守所。十九日晨四時,景縣二十三名法輪功學員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秘密送到石家莊河北省勞教所,葛秀麗被以擾亂社會秩序為名非法勞教兩年。在石家莊勞教所,葛秀麗被劫持到五大隊二中隊,一個姓劉的隊長找葛秀麗談話,她言語對師父、大法不敬,被葛秀麗制止,她對著葛秀麗的臉就是幾巴掌,關進了陰暗、潮濕的約兩平方米的禁閉室,禁閉室的地上放一塊小床板,貼近屋頂的水管斷續的水珠往下滴,葛秀麗兩手高舉著,被吊銬在鐵門上七天,限制大小便。
中共酷刑示意圖:多根電棒電擊 |
四月中旬一天,因為秀麗不穿勞教服,被罰站、被踢,後來弄到飯堂裏,十來個男警,手執電棍、橡膠棍,氣氛恐怖。兩人抓住葛秀麗的兩肩、兩臂,餘者輪流用橡皮棍打她,一棍子下去,就起一道肉槓子,打倒了,拽起來,橡膠棍又高高掄起不分頭腦的繼續打。皮肉的承受力太有限,臀部、兩腿腫到極限,鼓鼓的脹痛,顏色變了,知覺也變了,不能摸。暴雨般的耳光,拳頭把她打懵了,鼻子、嘴裏的血連成線往下滴,臉上、手上、棉襖上的血把她染成了紅色的血人,被罵著、逼著穿勞教衣,按在桌子上寫「保證」,弄得滿桌子都是血。惡警們擦了桌子又給她擦臉、手,掰開手把筆塞到她手裏拿著她手寫「保證」。不寫,把手按到桌面上用竹棍打手指,用橡膠棍打,全身抽筋似的抖動,打一陣逼問一陣,用電棍電一陣,電腋下、乳房等敏感部位。葛秀麗已記不清當時有幾根電棍同時電,每電一下,心突然往起一揪,全身瞬間痙攣一下,這種痛苦語言無法表達出來。後來,葛秀麗覺得全身在縮小,縮得很小、很小,只剩一點點了……就是這樣,惡警還叫囂說:「是裝的,拿水來潑。醒過來,狠狠治!」
就這樣一個純真善良的農婦,被勞教折磨了整整兩年,現在葛秀麗的臀部還有當時被折磨迫害所致硬塊。
衡水中級法院 : 法官 李賀 辦公室電話 03182188079
紀檢 李柱 辦公室電話 03182188265
景縣法院 副院長 趙海燕 辦 03184317102
手機 15075800005 15632860005
審判長 劉智華 辦03184317126
手機 13931811025 18632821189審判員 乜鳳凱 辦03184228990
手機 13331087898 15610810066
附件1:控告景縣法院法官劉智華等剝奪我們旁聽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控告書
控告人:張書勝,男,49歲,漢族,係葛秀麗丈夫
住址:河北省景縣劉集鄉祥莊村
控告人:張洋,男,27歲,漢族,係葛秀麗兒子
控告人:張朝雲,係葛秀麗女兒
控告人:葛培良,係葛秀麗哥哥
控告人:張書成,係葛秀麗哥哥
被控告人:劉智華,男,河北省景縣法院,法官,葛秀麗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案審判長
被控告人:乜風凱,男,河北省景縣法院,法官,葛秀麗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案審判員
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違法犯罪責任
事實和理由:河北省景縣檢察院以葛秀麗(女,47歲,農民)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向景縣法院起訴,該院於2014年4月1日上午公開開庭審理,審判長是資深法官劉智華,審判員是乜風凱、王正春。庭審前和庭審中,法官劉智華、乜風凱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非法剝奪辯護人的辯護權、剝奪公民的旁聽權,經律師、辯護人、擬旁聽的公民指出後拒絕改正,態度蠻橫,藐視國家法律,破壞刑訴法和律師法等的正確實施,損害辯護人、被告人、擬旁聽公民的合法權益。劉智華、乜風凱一系列嚴重違法行為如下:
1、應依法送達上訴人葛秀麗的開庭傳票未送達葛秀麗,違反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關於開庭傳票「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被告人的規定;起訴書副本應提前10天送達葛秀麗,也未依法送達。
非法剝奪辯護人的依法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也剝奪了葛秀麗在辯護人的引導下向法庭陳述案件事實的權利,違反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的規定,明顯屬於審判長權利的濫用,限制辯護人的辯護權利。
2、自己通知十點開庭,後給辯護律師打電話改為九點開庭,最後卻拖到十一點才開庭,當天明明有較大的法庭不用,卻用很小的法庭,目的是限制旁聽人數,剝奪眾多家屬、直系親屬的旁聽勸。
3、開庭前,叫來法警將已經進入法庭參加旁聽的葛秀麗的丈夫驅逐出法庭,只允許三人旁聽,葛秀麗的丈夫和女兒都未能參加旁聽,違反刑訴法和最高法院關於公開審判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的規定,非法剝奪公民的旁聽權。擬旁聽人和辯護人異議,法官不予理睬。
4、限制辯護人的投訴權和申請法官迴避的權利。因法官劉智華、乜風凱非法剝奪了辯護人及被告人的辯護權,非法拒絕被告人的另一位辯護人進入法庭,辯護人多次強烈抗議遭法官訓斥,王宇律師申請合議庭迴避,被副院長閆某非法駁回,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堅持錯誤至開庭完畢。
5、不讓控方證人出庭作證,辯護人提出後仍不予認可,且即使在辯護人強烈要求葛秀麗的丈夫作為證人出庭質證,且控方在卷宗中將其作為證人,其在庭外一直等候出庭質證,但一審合議庭嚴重違反刑訴法等關於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定,不允許其作為證人出庭質證。
6、公訴人宣讀的訊問筆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辯護人要求查看和核對證據原件,劉智華、乜風凱大部份情況下不同意,違反刑訴法關於證據應當出示原件,應當經當事人、辯護人辨認、質證的規定。
7、控方的最主要證據,是從葛秀麗家中搜出的光盤、書籍、宣傳標貼、打印機、複印機等實物,一概沒有在法庭出示、播放。辯護人要求依法出示、播放,劉智華、乜風凱不予理睬,違反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和最高法院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證據原物、原件應當在法庭出示,播放,並經當事人各方辨認、質證的規定。
8、限制辯護人發表起訴葛秀麗涉嫌犯罪無法律依據的辯護意見,多次阻止並非法要求辯護人不得發表此類觀點,嚴重違反刑訴法、律師法、法官法關於律師、辯護人可以依法發表辯護觀點的規定,粗暴干涉並非法限制辯護人的辯護權,致使辯護人最終沒有把辯護意見全部發表完畢。
9、被告人葛秀麗最後陳述剛說了半分鐘就被劉智華、乜風凱粗暴打斷不讓再說,非法剝奪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權。
10、對待公訴人袁瑾初要求一概滿足,但對辯護人卻處處設坎刁難,極不公平地對待控辯雙方。
11、目無法紀,態度蠻橫。針對劉智華、乜風凱以上一系列連續的嚴重違法行為,辯護人多次異議並要求其糾正,說法庭就得聽從審判長的指揮,辯護人說審判長的主持應當依法,法律沒有授預審判長任意或違法主持庭審的權利,他上述主持庭審的行為是濫用職權,其不予理睬,仍我行我素。
法官法規定,法官應當「嚴格執行憲法法律」,作為刑事審判庭的法官,應當熟知刑訴法、律師法和法官法,明知法律的明確規定而違反,辯護人建議和強烈抗議後仍不改正,嚴重破壞上述法律的正確實施,故意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粗暴干涉和限制辯護人的辯護權、枉法裁判、陷無罪的人於有罪之地,證明其不是一個合格法官。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法院的正常 工作秩序,維護辯護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查處糾正副院長閆希臣、法官劉智華、乜風凱等上述嚴重違法行為,撤銷其院長、法官職務,並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請依法將處理結果告知控告人。
此致
衡水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簽名):
2014年6月22抄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河北省景縣人民法院院長、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河北省人大、衡水市人大、河北省景縣人大、河北省省委、衡水市市委、河北省景縣縣委、河北省政法委、衡水市政法委、河北省景縣政法委、河北省紀檢委、衡水市紀檢委、河北省景縣紀檢委。
附件2:關於衡水市景縣公安局警察涉嫌濫用職權罪控告信
控告人:張書勝,男,漢族 ,住址:景縣劉集鄉祥莊村人,係葛秀麗配偶
控告人:葛秀麗,女,漢族 ,住址:景縣劉集鄉祥莊村人,現被羈押於衡水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衡水市公安局和景縣公安局及劉集派出所參與抄家的曹光、房春生等警察。
控告事項:
1、要求被控告人依法及時向控告人返還非法抄家時抄走的人民幣約五千三百五十元;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違法等責任。
控告事實與理由:
2013年9月13日中午,控告人葛秀麗和女兒在家,鎖了大門,正準備洗澡,突然有一大幫穿警服和著便裝的警察闖進家中,他們在未出具任何法定手續的情況下,就在屋裏四處的亂翻,非法搶奪控告人女兒拿在手中正在聽歌的手機,隨後,他們把葛秀麗倒背著雙手塞進汽車裏,把葛秀麗女兒用拉鏈捆著一同綁架到公安局。
在抄家時,被控告人共非法抄走控告人家中的現金約六千七百二十二元,其中約五千三百五十元被警察私自佔有。對於被控告人濫用職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控告人張書勝自2013年11月以來,數十次到景縣檢察院或打電話舉報、控告,但始終未得到該院明確答覆。
控告人認為,如果被控告人屬於依法履行搜查職責,沒有非法佔有控告人的合法財產,完全可以在法庭審理葛秀麗案件時或在其他法定場合將全程搜查錄像展示給控告人、辯護人和法庭,無須藏著掖著。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 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在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內,將立案備案登記表、提請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一併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備案。上一級檢察院應當審查下級檢察院報送的備案材料,並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提出是否同意下級檢察院立案的審查意見。認為下級檢察院的立案決定錯誤的,應當在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後,書面通知下級檢察院糾正。上一級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通知下級檢察院執行。
下級檢察院應當執行上一級檢察院的決定,並在收到上一級檢察院的書面通知或者決定之日起十日以內將執行情況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下級檢察院對上一級檢察院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執行的同時向上一級檢察院報告。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十日以內申請覆議。對不立案的覆議,由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綜上,如果貴院對參與抄家的曹光、房春生等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查證屬實,請依法及時追究其刑事責任,退還被非法搶走的人民幣約 五千三百多元;如果在法定時間內未查明有關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請貴院依法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及時送達控告人。
此致
衡水市景縣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張書勝 葛秀麗
2014年6月15日
抄報: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河北省、衡水市、景縣人大常委會,河北省、衡水市、景縣人民法院。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4/9/3/2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