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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判姚長麗 長春市南關區法院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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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長春市南關區法院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枉法誣判無辜公民,這是由南關公安分局田國鳳科長、南關區法院孫天芹法官、和南關區檢察院公訴人張學豔製造的一件冤假錯案。三個主審人員以莫須有的罪名把守法的善良婦女打入大牢,把一個和睦的家庭弄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八十多歲的老母親因女兒的入獄而病入膏肓,兒子因母親的入獄而輟學,在社會上流浪。

長春市東北師大的姚長麗女士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晚在去朋友家的路上,被南關區分局國保科人員非法搜身,當時在兜裏搜出一小沓印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福」字的門貼。就因為這一小沓門貼,姚女士被非法拘禁長達五個半月;就因為一小沓門貼,姚女士在八月二十日就被南關檢察院非法批捕;就因為一小沓門貼,姚女士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就被南關區法院孫天芹法官、南關公安分局田國鳳處長和南關區檢察院公訴人張學豔等人未公開開庭和審理、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宣判姚女士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當庭沒有給被告判決書,到目前為止家屬和被告都沒有收到判決書,家屬曾多次到南關區法院法官孫天芹要判決書,孫多次拒絕。請問孫法官你怕甚麼?既然你判了姚女士有罪,為甚麼不敢給她判決書呢?

一、南關區法院違反了公開審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受害人姚長麗女士案件不涉及任何商業秘密,也不涉及任何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只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因此只有公開審判才是合法的。

南關區法院三個主審人員你們怕甚麼?你們有甚麼不敢讓家屬、公眾、媒體參加公審?如果受害人真的有罪,如果你們是合法的開庭,那麼為甚麼不讓受害人姚女士聘請的北京律師出庭辯護?你們怕甚麼、你們心裏有甚麼貓膩?能不能拿出來在陽光下曬一曬?

現在,姚女士及家屬共同要求長春市中法公開審理此案件,強烈要求聘請的律師為受害人進行無罪辯護,要求市中法法官及公訴人出示:受害人姚女士組織和利用哪個邪教組織,破壞國家哪條法律、哪條行政法規實施,如何破壞的真憑實據?

二、南關區法院違反了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最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公訴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自從姚女士案件材料送到法院後,家屬幾乎天天去法院了解甚麼時間開庭,電話諮詢開庭時間。然而,直到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晚十七點(開庭的前一天晚上)才接到法院開庭通知,並要求只限家屬一人參加開庭審判,不許聘律師,不許律師參加,這不是剝奪被告人辯護權嗎?也是剝奪公民人權嗎?這更是剝奪律師權利嗎?你們三人為甚麼怕被告聘請律師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你們害怕甚麼?

三、南關區法院剝奪了姚女士(被告人)合法的辯護權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家屬與法院多次溝通的過程中,法院人員始終無理推諉、搪塞,不告訴甚麼時間開庭。家屬帶著律師,想向法院遞交律師手續,法院拒不接待,拒不接受律師手續,使律師無法介入此案。這不是剝奪律師權利嗎?你們三人為甚麼怕被告聘請律師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你們害怕甚麼?

四、南關區法院不經審理、直接定罪、程序違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的審判程序應當包括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等等一系列環節,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和司法公正。受害人姚女士庭審整個過程只用了十幾分鐘,十幾分鐘連個公訴書都讀不完,還哪裏有甚麼法庭調查、辯論、當事人陳述?這叫甚麼開庭審判?這是赤裸裸的程序違法!!法庭在沒有出示姚女士破壞法律、行政法規的有力證據的前提下,姚女士認為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下,當庭拒絕承認所犯罪行,沒有簽字,這實質上就是未經審理、直接非法定罪、無效宣判!

憲法規定,尊重和保護人權。在南關區法院對姚女士的非法秘密審判中,公眾看不到對於受害人人權的尊重和保護。違反程序的審判是違法的,是無效的!中央反腐敗、中紀委查腐敗,甚麼是腐敗?濫用職權就是腐敗!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腐敗是一切腐敗中最嚴重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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