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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接受「有罪不判」 張翼要求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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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西昌市法輪功女學員張翼於三月十二日向西昌市檢察院提起申訴,要求撤銷五年前對她的所謂「有罪不判,免予起訴」的決定。張翼說,自己修煉「真善忍」,根本無罪,應是無罪無條件釋放。

張翼是四川涼山州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的職工。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三日,在中共奧運前夕,張翼在西昌市三衙街上被警察綁架。西昌市公安局將張翼非法關押在看守所長達十一個月,然後把她起訴到西昌市檢察院。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西昌市檢察院以「有罪不判,免予起訴」的決定將張翼釋放回家。

張翼在日前提起的申訴中表示,檢察院在「決議書」中提到她四次被綁架的經歷,將此作為所謂「犯罪」記錄,其實那恰恰是證明了中共對她的迫害。張翼在四次非法關押期間,曾經歷各種殘酷刑罰的折磨,被毒打、吊銬、野蠻灌食、不許睡覺、強行注射藥物,等等。

以下是張翼自述四次遭迫害的經歷:

第一次:被非法拘留

一九九九年十月,我同四個功友去北京,想為法輪大法鳴冤,卻被市國安警察非法刑拘二十六天。

第二次:楠木寺勞教所的非人折磨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我在攀枝花被警察綁架,後被攀枝花勞教委員會非法勞教。

二零零二年,中共在其「十六大」前,在全國各地瘋狂抓捕法輪功學員。我和功友在住所被米易國保警察綁架,警察未出示任何手續,抄掠走了大法書籍、真相資料,以及我自己的金首飾和現金兩千多元。

我被秘密劫持到攀枝花市鹽邊縣看守所,在那裏受到令人髮指的刑訊逼供和精神折磨:攀枝花警察八人分成三班或兩班,輪番審訊我,他們用細尼龍繩將我雙手反捆在背上,然後將繩子吊在窗欄上,只許腳尖拈在地上,幾乎全身重量全部集中在雙臂上,他們稱之為「鴨兒浮水」。雙臂酸痛難忍,一動彈,繩子勒得更緊,全身直冒虛汗。

酷刑演示:背吊銬
酷刑演示:背吊銬

惡警前後對我進行了半個月的折磨,其間三天兩夜不許睡覺,間斷性地用尼龍繩吊在窗欄上多次,連續用尼龍繩吊捆在窗欄上長達一天一夜(期間不許吃飯)。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我被攀枝花市專事迫害法輪功學員的「610」組織非法勞教兩年半,強行劫持至四川省楠木寺女子勞教所。這個人間魔窟的邪惡,就像楠木寺中隊長李其說的:活,讓你活得難受;死,不讓你死成。除非你「轉化」了。

在楠木寺勞教所,人生活最基本的需要成了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武器:上廁所,一天只能上兩次,還必須給獄警打報告承認自己是「勞教人員」才行;洗澡,我最長一次近兩個月不讓洗,天氣已較熱了,全身酸臭,獄警又指使犯人來嘲笑我不愛清潔;整天強制像木頭一樣貼近牆壁站軍姿、坐軍姿,時間一長,全身僵硬,走路都走不來了,特別是連續一週以上整天站軍姿後,蹲下去解小便都解不出來了……

更痛苦的是精神折磨: 先後有一百多人次對我進行各種手段的所謂「轉化」迫害,他們或哄騙或威脅,為達到讓我放棄信仰「真善忍」,劉姓隊長和李其指使犯人將我像「耶穌受難」一樣銬在窗柵上一天一夜,緊接著又是四天四夜不許睡覺,還有兩個吸毒犯日夜守著我不許我閉眼睛打瞌睡。

中共酷刑示意圖:吊銬
中共酷刑示意圖:吊銬

我絕食抵制迫害。中隊長李其把強制灌食作為折磨我的一種手段。「鼻飼」是醫院為搶救昏迷病人進食採取的一種手段,而在楠木寺勞教所,卻是一種普遍折磨法輪功學員的手段。他們把手指粗的橡皮管強行通過鼻孔塞進入食道直接插入胃部,用注射器向橡皮管內注射藥物或食物。被灌的法輪功學員被犯人強行按在床上,雙手雙腳被手銬銬住,頭和嘴被犯人夾住,插管時,難受無比,噁心嘔吐又吐不出來,獄警還吩咐要專門選粗一點的管子。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繪畫)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繪畫)

在面對非人的折磨和殘酷迫害中我無數次的思考過這樣的問題:為甚麼要「轉化」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朝甚麼方向轉?我知道我在做甚麼,我在維護人最基本的信仰「真、善、忍」的權利,在維護世間最珍貴的良知,假如我們按獄警們的要求寫下「不講真相」或「不煉功」的保證時(哪怕是違心的),我們就已經背離了「真、善、忍」,為甚麼要用如此邪惡的手段來鏟除人心中的「真、善、忍」,對誰有利?有誰又能鏟除人們心中對真善忍的渴求與嚮往?

第三次: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被關押三十七天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三日,我在寧遠橋發法輪功真相光碟,被市公安局警察綁架,後取保候審。

我發的神韻晚會光盤,是以弘揚中華傳統神傳文化為宗旨的世界第一秀,在海外受到主流社會的高度讚美,裏面有「精忠報國」、「木蘭從軍」等中國人家喻戶曉的典故,這些竟成了所謂「罪證」,我為此被非法關押三十七天。

第四次:奧運前夕被綁架

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三日,奧運前夕。市國安大隊以我「參與法輪功宣傳活動」非法抓捕我。

而事實是,市國安便衣正在抄家、抓捕一群白髮蒼蒼的老人,我恰好遇見,由於不忍心看到這些老人被迫害,去向國安警察勸善,希望他們能放了這些老人。誰知他們將我也同一起綁架。我在看守所被關了十一個月,其中的非人生活難以盡述。二零零九年六月,市檢察院以「有罪免予起訴」放我回家。對此,我表示堅決不同意。

我的申訴要求:

1、取消我「有罪不起訴」的結論,應該是「無罪無條件釋放」。

2、補給我一年的獎金(人事局二零零九年川人發有專門規定。對免予起訴的人員應該補發獎金)。要求按《國家賠償法》,賠償十一個月非法關押給我和家人造成的經濟、精神損失。

3、返還扣押的電腦、真相光盤、真相書籍、大法書籍、手機等私人財產,並公開給我及家人賠禮道歉。

4、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 「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每一位執法犯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執法人員、官員,都犯了中共的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都是中共的替罪羊。

法輪大法「真、善、忍」要求我們成為一個要完全為別人、為眾生著想、為世間正的因素負責的生命。我們不會怨恨曾經迫害過,傷害過我們的所有公、檢、法,「610」、政法委等參與迫害的人,但是天理在衡量著每一個生命。我不願任何一個生命再被中共脅迫造業。所有參與迫害的人,現在真的能從內心明白真相,對自己所作的行為感到後悔、能向被害者道歉,請求法輪功學員的原諒,並利用一切機會彌補損失,才能贖還自己的罪錯,使自己在即將到來的大清算中得到寬恕,能夠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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