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開始,法官首先宣布法庭紀律,然後核實被告身份和控、辯雙方的參加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知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當審判長黃昌文告知梁桂芬享有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權利時,梁桂芬依法行使迴避權:申請所有共產黨員全部迴避。
黃昌文輕慢地說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並準備繼續開庭。辯護律師提出:既然當事人有提出這樣的申請,那就要按照程序走。黃昌文惱怒地說:既然如此,那今天休庭。黃要求旁聽人員離開法庭。
在旁聽席上的梁桂芬家屬、左鄰右舍、鄉親給法院的人講真相,要求他們放人。有法院的人說:我們也不想開庭,既然公安局抓了人,檢察院起訴了,那我們就要開庭。如果我們把人放了,檢察院不把我給抓起來了。你要求放人,那你們去要求檢察院放人,要求公安局放人。審判員李楠則說:你們一天二十四小時一萬個電話,你們說的這些我都會背了……
離開法院後,梁桂芬家屬、左鄰右舍、鄉親和律師前往茂名檢察院反映情況。到了檢察院門口,因人多,檢察院要求他們派代表進去談。有律師家屬等四人進去反映情況,茂名控申科一男一女負責接待來訪,開始時查他們身份,說你們今天一行多少多少人是怎麼來的,是否認識,好像把來人當成搞事的來了,還要找出帶頭的來。律師與家屬們講明真實情況,說法院的人說叫我們來找你們,家屬說你們公檢法是不是互相推責任,公安局的人說有沒有罪要等法院判……而現在法院的人又是這般說,把家屬當皮球般踢來踢去。家屬聲淚俱下地控訴當時家中被搶被砸的情形,左鄰右舍都罵他們土匪般,李坤母親八十九歲,無人照顧,過年過節你們政府誰去關心她,還不是左鄰右舍湊錢湊物給她老人過年,你們不但不關心她,還拿一把刀去……並說你們檢察院根本不應起訴。
通過反映情況,檢察院的人明白了來龍去脈,說會將他們的情況向上反映,及轉給公訴科,說他們也沒有起訴,是你們提起上訴,啟動了這個程序,我們檢察院參加訴訟。家屬說那你們有權制止他們(非法抓人審判)。
茂名市茂港區坡心鎮梁桂芬女士,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日剛從外面回到家,就被當地警察綁架,不法警察搶去梁桂芬的鑰匙闖入家中搶劫若干物品,還綁架了在梁桂芬家一起通讀教人向善的法輪功書籍的十三人。梁桂芬女士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七日被茂港區法院非法開庭、判刑三年六個月。
梁桂芬的婆婆當庭哭訴說:梁桂芬是個難得的好媳婦,兒子被綁架後,都是她一個人在家辛辛苦苦耕田維持這個家庭,還照顧我這個八十幾歲的老人……梁桂芬親屬要求無罪放人。梁桂芬向茂名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梁桂芬的丈夫李坤、兒子李鑫華也是法輪功學員,二零零二年遭到中共法院的誣判,李坤被非法判刑十四年,當時未滿十八歲的李鑫華被非法判刑五年。目前李坤仍被非法關押在廣東四會監獄。
法律人士指出:在迫害法輪功的案例中,案件的性質是屬於信仰衝突,當事雙方是法輪功與中共(大法弟子一方是法輪功的一份子,中共黨員一方是中共邪黨的一份子),審判人員、檢查人員、偵察人員往往都是中共黨員、或者是擁護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人員,依據法律原則,屬於當事人的一方。在迫害法輪功的案例中,坐在法官位置上的並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審問另一方當事人,這是在法律上顯失公正的非法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共黨員應當被視為本案當事人,是應當「自行迴避」的,但是,在全國所有涉及法輪功的案件中,公、檢、法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從來就沒有依法迴避過、都是非法的。
中共利用「人民法院」的招牌,行「黨法院」之事,在涉及法輪功、維權人士、異議人士的一切法律訴訟中,都是「黨法院」在按照中共邪黨的利益(上級命令、上面的意思)非法行使審判權,而不是人民法院在按照人民利益、國家利益、公民的合法利益依法行使合法的審判權。江澤民政治流氓集團在迫害法輪功中使用的法律藉口,在《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看都是非法的,因為辦案人員大都是中共黨員(當事人)和擁護中共的人員(當事人的近親屬),這些中共人員都因此項法律條款而不應參與庭審。依法要求他們迴避也是讓他們不要執法犯法、知法犯法,明理者理當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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