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被惡警綁架,遭非法審訊
我叫夏秀文,女,五十一歲,住內蒙古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簡稱莫旗)尼爾基鎮。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一點左右,我在莫旗巴特罕大街由西向東走,走到物資局樓時,遇見一個法輪功學員,她騎自行車,我步行,我們一起走了一段路,走到西門橋生資樓,她騎自行車走了,我步行去了修鞋店,看鞋未修完,就去了市場。
此時我已經被國保大隊一個姜姓女人舉報、跟蹤竟然全然不知。等我返回時,走到物資局樓時,一輛警車停在我身邊,從車上下來幾個惡徒:有國保大隊張柏明、黃姓警察、第二派出所惡警蘇曉明、舉報我的姜姓女人。他們將我綁架到車上,拉到第二派出所。姜姓對我搜身、張柏明在一旁指使,姜翻我包,翻我衣服兜,之後將我帶到一間審訊室,對我非法審訊。
惡警蘇曉明對我破口大罵,還要動手打我。他們問我:「跟你一塊兒走的那個女的是誰?」我說:「今天跟我一起走的有好幾個?你問哪一個?」他們說:就騎自行車的那一個。之後惡警蘇曉明拿出一張《九評共產黨》光盤,問我,「這是不是你發的?」惡警蘇曉明又問:這裏說的是甚麼?我說:你要想知道是甚麼,你就播放一遍,你不就知道了?
姜姓、蘇曉明、張柏明他們做偽證讓我承認是我發的一張《九評共產黨》光盤,我將他們的偽證──假材料撕毀,張柏明氣急敗壞,又重新做了一份,之後,讓我按手印,我拒絕。
他們拿著他們的偽證,把我送到公安局約二個小時,又去我家裏,因為我經常不在家,朋友住在那裏,他們甚麼也沒有得到。之後又將我送到看守所,我在看守所兩宿沒有行李,無人問津。
莫旗國保大隊、第二派出所惡警蘇曉明對我的綁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我應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我在看守所非法關押的第四天,舉報我的姜姓女人,強行給我照相,讓我畫押,我拒簽。
在看守所非法關押的第五天早上,看守所還沒有開飯,國保大隊張柏明、黃姓警察從看守所將我帶到看守所院裏,不一會,又來了一輛車,司機是他們雇來的,車裏坐著社區兩個女的:蔡新國、杜豔波。還有莫旗國保大隊惡徒呂淑媛(女)。他們在張柏明、黃姓警察指使下,將我送往內蒙古呼倫貝爾自治區新巴爾虎右旗(西旗)思閣騰賓館洗腦班。
和我同車隨行的有:國保大隊惡徒呂淑媛(女)、布西社區蔡新國、杜豔波(高歡是跟另一輛車來的)、還有他們雇的一司機。
在西旗思閣騰賓館洗腦班遭受的迫害
車行九個多小時到達西旗思閣騰賓館,受到內蒙古呼倫貝爾自治區國保大隊頭目田甫的「迎接」,服務員開了一個房間讓我們進去休息。之後又換了一個房間,我知道這個房間肯定有文章(後來證實裏邊被安放竊聽器,社區三個陪同人員的手機都被監聽),又進來三個猶大,冒充是賓館工作人員,噓寒問暖,我從早上就沒有吃飯,因為我不知道他們將我送到哪裏?那個姓呂的不告訴我,我一路顛簸,來到這裏,但我頭腦非常清醒,知道她們的來歷與目的。房間有三張床,我每天和社區三個「陪教人員」住在一起,我在那裏絕食九天。
內蒙古呼倫貝爾自治區國保大隊在西旗思閣騰賓館給內蒙古法輪功學員辦學習班,他們打著「法制學習班」的幌子,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劫持法輪功學員,強行向他們灌輸中共誹謗法輪功的謊言,強迫他們背棄對「真、善、忍」的信仰,也就是所謂的「轉化」。這是踐踏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那裏既沒有正規的法律教師,又沒有合法的法律手續,屬於非法機構,這個「學習班」將法輪功學員拘禁於此,強迫人轉變信仰,不僅非法,更具有邪教的思想控制特性,完全是侵犯人權的精神迫害。內蒙古莫旗紮如木台鄉法輪功學員何寶太被強制「轉化」,被關押在這裏的法輪功學員家庭正常生活受到干擾,有家不能歸,這些惡警、惡徒,他們嚴重破壞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
十二月八日約深夜三點左右,我破解了社區人員的手機密碼,給家人打了電話,告知我在西旗思閣騰賓館洗腦班,因為我家中還有一位八十一歲的老母親,我不知道在這個所謂的「學習班」被關押多久,擔心母親惦記。
我在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因為電視插播,播放天安門自焚真相,被黑龍江省訥河市惡警綁架、抄家、關押、後被黑龍江省訥河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關押在黑龍江省女子監獄,身心備受摧殘,我八十一歲的母親這麼多年來,因為我深受邪黨精神迫害,所以我就用社區人員的手機打了電話。打完電話後,我把手機放回原處。內蒙古呼倫貝爾自治區國保大隊頭目田甫、莫旗國保大隊惡徒呂淑媛及西旗思閣騰賓館幾個猶大說我是小偷,偷社區人員的手機,她們在陰暗角落裏迫害大法弟子,還不許大法弟子發聲,命令社區人員不許借我手機,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後的幾天時間裏,我在大陸大法弟子、海外大法弟子的真相語音電話的聲援中,震懾了邪惡。呼倫貝爾自治區國保大隊頭目田甫經常找我談話,我和他談話的話題就是法輪大法,我首先闡明我這十七年來對法輪大法的堅貞不渝。我告訴他:二零零九年我師父李洪志榮獲「世界傑出精神領袖獎」,並四次被提名諾貝爾和平獎。我首先闡明我的觀點:不背叛師父,不背叛大法,捍衛大法。田甫沒有強制「轉化」我,但是思閣騰賓館的所謂工作人員陳浩(男),強制給我放光盤,我據理力爭,拒絕播放。猶大尚慧英、郭俊秀,斷章取義的念師父的經文,我拒聽。這類人破壞力較大,法輪功學員一不留神就容易被他們的偽善所欺騙,放棄信仰。
十二月十二日晚九點後,內蒙古莫旗國保大隊呂淑媛(女)、鄂溫克旗婦聯一個女性惡徒還有一個不知姓名的猶大,剝奪我的睡眠時間,灌輸他們的歪理邪說,我抗爭,她們威脅我將我送到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等之類的鬼話相威逼,他們不是在依法執法搞法制教育,而是在集團犯罪,踐踏法律,非法限制和剝奪法輪功學員的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對法輪功學員不擇手段地進行精神和肉體的雙重折磨與摧殘,用強制、恐嚇等手段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放棄修煉,它是超越憲法和法律的非法機構,是中共「六一零」私設的黑監獄,是名副其實的法西斯集中營。
十二月十一日,因為我絕食,身體虛弱,他們找來一個大夫,給我量血壓、測試心臟。大夫走後莫旗國保大隊呂淑媛買來白糖、紅糖、牛奶。欺騙我說:你血壓正常。後來又來了一個男的,大概是內蒙古呼倫貝爾自治區國保大隊的,莫旗國保大隊呂淑媛告訴他,說我不吃、不喝、不說話,之後,他們就走了。
十二月十三日,莫旗國保大隊張柏明通知我家屬接人,因為我在那裏絕食。車費、路費自己拿,路費大約三四千元。我姐姐很生氣,正告他們:你們已經違法了。第一:我人在大街上走,你們無憑無據,私自抓人。第二:你們未經我們家屬允許,私自將人從看守所送走,你們已經違法了。後來,莫旗國保大隊自己出車,他們怕我死在途中,通知我家人陪同去接我。
十二月十四日早上,莫旗旗政府一個司機(羅x)開車,莫旗防範辦王仰泰、我姐姐、紮如木台鄉何寶太(被強制「轉化」)、國保大隊惡徒呂淑媛、社區蔡新國(杜豔波、高歡於十三日上午乘火車離開),我們同車離開內蒙古新巴爾虎右旗(西旗)思閣騰賓館洗腦班──迫害大法學員的魔窟。
修煉法輪功是天賦人權,不違法,更不犯罪。即使是中共司法系統使用最多的中國刑法三百條第一款、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的決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解釋,都沒有涉及法輪功。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多年來,沒有一條法律依據。相反,對法輪功的庭審、判決都是犯罪,即使按照中國法律也是違法違憲的。
據《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要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和《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也就是說,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之外,其它任何部門都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必須予以追究。此外,《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的權利。《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內蒙古莫旗國保大隊、第二派出所惡警蘇曉明及內蒙古呼倫貝爾自治區國保大隊洗腦班全體迫害大法弟子的惡警、猶大,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和憲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維護我的人身合法權益。
《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也早就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明確冤假錯案標準、糾錯啟動主體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隱匿偽造證據等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三尺頭上有神靈,「人心生一念,天地盡皆知」,希望那些還在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國保大隊(「六一零」)人員,立即停止迫害,將功贖罪,恪守良知,支持正義。大限將臨!無論是人治,還是天懲,中共江氏流氓犯罪集團及所有迫害的參與者,至今仍在作壁上觀者,甚至反其道者,都必遭清算,與其同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希望還在被動參與或主動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莫旗政法委、公、檢、法、司、政府官員們,釋放被非法關押在外地監獄、洗腦班的所有大法弟子,不要再助紂為虐。法輪大法是救度眾生的高德大法。珍惜、善待大法,保護法輪大法修煉人,將功折罪、秉持正義,阻止迫害。
莫旗政法委辦公室:0470-4613717
莫旗「610辦公室」:0470-4622610、4621889
莫旗公安局局長辦公室:0470-4613876、4613571總機-2088、4626660、4626625傳真0470-4623476
國保大隊大隊長張伯明:13847092340
莫旗尼爾基第二派出所:辦公室0470-4622110、所長林永利13604703445、惡警蘇曉明13848871009
莫旗綜治辦:0470-4610019
莫旗政府辦公室:0470-4613871、0470─4626034
惡意舉報者:國保大隊約姜姓(女)
參與綁架:國保大隊張柏明13847092340、黃姓。第二派出所惡警蘇小明13848871009、國保大隊約姜姓(女)
陪教人員:莫旗社區蔡興果 13847043792、杜豔波、高歡
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國保大隊(原「六一零」)頭目:田甫15904709931
內蒙古莫旗國保大隊惡徒:呂淑媛(女)1384709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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