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芳,女,六十四歲,原是撫順市公安局副處級幹部, 她原來身體多病,修煉法輪功以後,身體越來越好。她用自己的切身體會,將大法的美好傳播給世人,因此屢遭中共綁架、關押。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下午,王素芳在撫順新撫區西一路立交橋發放真相資料時被福民派出所警察解昂綁架,被劫持至撫順南溝看守所,後被新撫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王素芳的家人先後聘請了兩位律師為王素芳討公道。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張律師被撫順市新撫區福民派出所扣押近三個小時,並遭警察郭金石及其他幾名警察野蠻毆打。之後,張律師向新撫分局及新撫檢察院投遞訴訟狀。(此事明慧網已曝光報導)
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北京石律師再次介入王素芳案。十六日上午,律師在撫順南溝看守所會見了王素芳,律師和王素芳本人並沒有看到批捕證,王素芳也沒在批捕證上面簽字,辦案人只是當她的面宣讀了一下。
十六日下午,律師到檢察院預審科,科長說案子已退回到新撫區國保大隊,接著,律師又來到新撫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的警察躲避不見,接待律師的是法制科的科長賀偉,石律師按法律依據要求無罪釋放當事人,但賀偉態度蠻橫,他提出非法關押王素芳的三條荒謬的理由,1、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判過刑;2、因信仰原因被取保候審;3、在撫順最繁華地區講真相,所謂「證據」就是她手裏有兩個光盤、兩個新年台曆。另外一個理由是王素芳是公安局裏的警察,所以罪加一等。
一月二十三日,一名法輪功學員陪同王素芳的妹妹到新撫區國保大隊要人,賀偉仍然不放人,一國保警察還想綁架此法輪功學員,但這位法輪功學員沒有懼怕,堅決抵制,使警察綁架企圖未能得逞。
賀偉提出的所謂理由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規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 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撫順公安局十年前就因王素芳拒絕放棄「真善忍」信仰而將她無理開除公職,現又以此為藉口加重迫害,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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