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僅要狀告那些作惡的不法之徒,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及法律文書,就進行綁架、沒有搜查證就隨意抄家、拿走物品不給清單(就是搶劫、偷盜)、罰款沒有收據(有收據也是違法的)、沒有傳喚證等等。還應該單獨立案,如:搶劫罪、貪污罪(罰款無清單)、瀆職罪(無證抄家、無證傳喚等)。在勞教所受到酷刑折磨、身體受到傷殘,也都要追究惡人的罪責,並要求賠償。
大法弟子「是眾生得救的希望」[1],運用常人社會的法律,揭露邪惡、制止正在發生的、利用法律迫害大法弟子的行為,是在救度公、檢、法體系裏的眾生。
註﹕
[1] 李洪志師父經文:《二零零八年紐約法會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