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劉海濤的父母
被控告人:撫順公安局楊文君,撫順國保支隊長彭越、耿聃。
要求:
1、立即無條件釋放劉海濤。
2、歸還搶走的私人財物。
一、犯罪事實: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撫順市公安局副局長楊文君、市國保支隊隊長彭越的指揮下,撫順公安局、撫順國保支隊、順城公安局、東洲公安分局、新屯派出所、清原縣公安局、清原鎮派出所、清原腰站派出所等單位,出動四、五十身著便裝的警察(警察帶手槍、手銬、膠帶、毛巾、數碼相機,不用警車、便裝打扮等),參與執行省F08專案行動,凌晨三點在撫順公安局集中出發去往清原縣,在清原縣二個小時綁架了近二十一位守法公民。其中十五人是法輪功學員,六名法輪功學員親朋。
劉海濤是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早晨近六點被綁架的。那天早晨劉海濤的父親剛一開大門看到門外有兩輛白色車,這時五、六個人破門而入,他們是撫順和清原不法警察,進院就說:我們是警察來核實情況。一警察問劉海濤的父親的名字、年齡、從哪裏搬來的、要身份證、戶口簿,這時劉海濤的母親從屋裏出來了,警察把劉海濤的父母堵在門外不讓進屋,兩位老人凍得直哆嗦。
劉海濤的父親對屋裏喊:警察來了。劉海濤穿著內褲出來問:你們找誰?甚麼事?你們是誰?三、四個警察不容說話,硬把劉海濤往屋裏推,並說:就找你!進屋後把劉海濤按倒在地上,隨後這幾個警察對劉海濤大打出手,鄰居聽到了都出來圍觀,劉海濤被打出血,地上一灘血跡。劉海濤眼睛被也打青了,隨後眼睛腫的很高。
劉海濤的父親喊快來人呢!兩個警察不讓喊,用手捂住他的嘴,並聲稱要「配合」。這些警察沒出任何證件、沒有任何手續、沒說明理由,把只穿著內褲的劉海濤銬上背銬,戴上黑頭套塞到車裏。然後回屋裏開始翻東西,前屋、後屋都翻了個遍,把屋裏翻的亂七八糟的,炕上、地上全是被翻出來的東西。警察搶走劉海濤家私人物品有:電腦、手機、書籍、現金等等(劉海濤父親衣服兜裏和手提包裏共計一百一十元錢被搶走;劉海濤有多少現金被搶走待查),劉海濤家的東西裝了三大編織袋被撫順警察搶走。當天劉海濤被非法關在撫順看守所。至今七個多月過去了,撫順看守所不讓劉海濤的父母接見。劉海濤的家中只有父母兩位老人,急需劉海濤回家幫助打理家事。
我們作為劉海濤的父母曾八次去撫順公檢法部門要人,至今沒見到過劉海濤的面。二零一二年底第四次去要人的時候,東洲區檢察院的人說「案子」證據不足已經退回公安局了,東洲新屯派出所警察說:證據也補充不了,應該放人,但需要撫順國保支隊同意才能放人。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撫順公安局國保支隊長彭越給劉海濤父親打電話讓去撫順,並告訴劉海濤的「案子」已經交到東洲區檢察院了,說是撫順市政法委督促讓交上去的,不是我們要交上去的。我們第八次去撫順國保要人時,撫順國保支隊的指導員耿聃對劉海濤的父親說:撫順我就是上級,你愛哪告哪告!副隊長金達風說:沒罪也要判你幾年。
二、控告依據:
我們依據中共《憲法》第四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我兒子劉海濤修煉法輪功後,改掉了很多不良習性,不再隨波逐流的荒度時光,打工掙錢填補家用;不抽煙、不喝酒、不亂花錢;對父母也知道孝順了。這樣一位變得越來越好的年輕人是社會有關部門應予以鼓勵,現在反而遭到綁架、非法關押。我們懇請各相關機關,真正依法履行你們的職責,請求依法查處,讓犯罪者得到應有的處罰。讓無辜被迫害的劉海濤回到家中。
三、撫順公安局楊文君、撫順國保支隊的彭越、耿聃觸犯的法律條款
撫順公安局楊文君、撫順國保支隊的彭越、耿聃觸犯《憲法》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等規定,侵害公民的信仰自由;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綁架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搶劫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構成了侵佔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等等。
我們希望各級相關機構,依法追究楊文君、彭越、耿聃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