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無論是製作還是散發法輪功資料都是合法的,是符合《憲法》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迫害法輪功學員一定是違法的。因為《憲法》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信仰自由。那信仰自由被河東派出所的警察對法輪功學員的綁架而被破壞實施了。河東派出所的警違反了《憲法》的規定。而將法輪功學員綁架到看守所,還執行逮捕和判刑。這些實施者都觸犯了中共《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權,通過非法的綁架、拘禁、勞教、判刑、酷刑折磨等方式,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對法輪大法的信仰。觸犯了中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就是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點左右,撫順市望花區法輪功學員張傑在家中被和平派出所副所長張忠勝和兩名便衣綁架。後被送到撫順市南溝看守所,於十月二十四日被非法逮捕。
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張傑曾在和平派出所附近講真相,被惡人拖拽到和平派出所。當時由家人交五千元押金領回。
在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張傑被綁架後,張傑家屬向撫順望花區和平派出所所長要人,結果所長說甚麼「十八大」要開了,事情誰也管不了,不好辦。當初五千元押金已當罰款上交沒收了。
對於張傑被綁架時,望花區和平派出所要了五千元錢,說是保證金。那是甚麼保證金呢?說是保證金為甚麼沒有給張傑家保證金的手續呢?而張傑再次被綁架時,又說那五千元當罰款沒收了。「保證金」變成「罰款」了。所以和平派出所在欺騙張傑家屬。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派出所只有罰款五百元的權利,而收張傑五千元,又是保證金,又是罰款,可見和平派出所在貪贓枉法,欺騙世人。
張傑在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時,是符合《憲法》三十五條的規定,是合法的行為。那張傑講真相破壞了中共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了?沒有。沒有為甚麼被定罪呢?那批准逮捕者檢察院,一定是徇私枉法。觸犯了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構成了徇私枉法罪。
善良的世人,你們看到法輪功被迫害十四年的歷史了,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沒有一部法律是合法。也就是說法輪功學員沒有觸犯中共的任何一部法律,而中共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都是非法的。都是觸犯其自己的《憲法》的規定,中共是徇私枉法。
在海外大紀元網站上,已經退出中共黨、團、隊的人數已經超過一億三千四百多萬的民眾,退出了中共的黨、團、隊組織,在選擇美好的未來。而那些看清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善良民眾,希望你們用善心,向世人更多的傳播法輪功被中共迫害的消息,讓人們都看清中共的邪惡本質,退出中共的黨團隊組織,選擇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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