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母親由於不放棄修煉,多次被大連莊河市及光明山鎮中共惡黨人員構陷綁架並多次勞教。
第一次是二零零零年七月,母親被拘留近一個月;第二次是二零零零年十月,被非法勞教兩年;第三次是二零零二年十月,被非法勞教年;第四次是二零零五年十月,再次勞教兩年。母親是一個公認的好人,凡求她幫忙,從不拒絕。可苦難卻一次次無情的向她襲來。這些年她所遭受的痛苦絕非筆墨所能詳盡細述!
家父沒有修煉法輪功。由於母親多次遭綁架勞教,家父多次到派出所、公安局、維穩辦和村鎮去要人,村鎮幹部及派出所視家父為眼中釘。
家父於一九九零年因官奪民田而上訪過。歷時八年的艱辛奔波,付出了血與淚的代價,想澄清事實真相,卻無人主持公道。上訪中得罪了原鎮黨委書記孫甲維,村支部書記王學平,村會計張子春等其人。事後他們聯手整治報復家父。結案時,上級政府決定將我家因上訪造成的欠款全部核銷,他們卻不予核銷,繼續掛在賬上;要求他們把我家土地賬面上面積不合理部份改正過來,他們拒不予改正。當地中共政府打著為民服務的幌子,卻無視百姓要求。
二零零零年七月母親拘留以後,他們竟安排數名幹部進駐我家,實行貼身的人身監視,禁止家父上訪,強行管制,長達一個月之久。
二零零零年十月,他們又借迫害法輪功之機,將我家父綁架關進看守所六個月。
二零零二年十月,家父再次遭到構陷,被關押在看守所三個月。
二零零五年母親被綁架走後一個月左右,趙玉聖,張有德,姜文芳,張子春,在明知我家土地並不多餘的情況下,強行將我家口糧田分給趙玉聖舅哥王榮江、王學福等人。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生命的希望,分了我家的口糧田,我家吃甚麼?況且口糧田還受法律保護呢。家父為此多次找到相關部門,要求退還口糧田。村支部書記張有德說:你到哪告,我都不怕!愛上哪告,就上哪告。對我家父百般刁難、威脅:只要到村裏辦事,「不要追究土地,不要上告」是先決條件,簽上字,不告了,才給辦,否則,甚麼事都辦不成。這些年,我家連土地補償費都沒領到手。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到市政府上訪,市長了解事實後,第二天(三月二十日)就電話責令光明山鎮黨委書記李大江安排解決罰款並要他們將土地退還給我家。在李的督促下,張有德僅還了被罰的二千七百元錢,土地拒絕退還。造成我家口糧田被搶奪,至今數年之久,生活困難,可想而知。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夜間十二點鐘,他們又將家父從家中綁架,村民組長趙玉聖,村長姜文方,村支部書記張有德,鎮黨委組織委員王會冉,派出所所長朱文喜和其他幹部都積極參與其中。
家父無辜遭非法勞教期間,被迫害致全身癱瘓,落下終身殘疾,完全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儘管這樣,派出所和村鎮政府還拒絕將他放回家。只是教養院看人已經不行了,怕承擔責任,由院方派車匆匆送回家來。現在家父沒有其它生活來源,度日艱難。上訪後得到的一點點照顧也被鎮長叢清芝無情剝奪。他說:修大法甚麼都不給。
中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賦予人們全新的人生觀,讓人們做一個高尚的人,不偷、不搶、不嫖、不賭,何罪之有?
上訪有罪嗎?《憲法》規定:「公民有向國家機關、個人提出批評的權利」。依據憲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是合法的。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國務院《信訪條例》更進一步明確了這種權利,體現了「讓人民群眾來監督自己的政府」的目的。因此,法輪功學員採取上訪形式向中央有關部門申訴,說明法輪功的事實真相,完全是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法輪功學員因為上訪而被處以治安拘留是違法的。公安說《通告》不准群眾為法輪功上訪,毫無法律依據。誰敢凌駕憲法之上剝奪公民的上訪權利呢?而且很多法輪功學員的處罰裁決書中寫明因違犯《治安管理除法條例》第二十四條六款即:違反社團登記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或被撤銷、解散、取締後,仍以原社團名義進行活動。可是,法輪功學員上訪都是以個人名義並非甚麼社團名義,完全是個人行為。公安機關這種斷章取義、強加於人的邏輯,顯然已構成了非法拘禁。法輪功學員履行憲法的權利與公民職責,何「罪」之有?!
我是父母的孩子,在父母受難時,我有權利、更有責任把事實的真相寫出來。信仰無罪。向社會呼救,希望得到正義人士的援助。給父母一點點安慰。同時,這也是一份最真實的歷史見證。
好人有好報,惡者禍難逃,善惡若不報,天地不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