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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市法院「口頭」誣判蘇麗娟、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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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四川西昌市法院秘密庭審米易縣法輪功學員蘇麗娟、馮娟。十一月二十七日,所謂的「判決」下來,蘇麗娟和馮娟被分別非法枉判六年和五年半,可法輪功學員本人和家屬至今沒見到半頁判決書等文件,是家屬到法院,法院人員口頭說的。

蘇麗娟和馮娟不服非法判決,上訴到涼山州中院,二零一一年三月,涼山州中院無視市法院一審存在的嚴重問題,依然維持誣判。中院使用同一審一樣的手段,不給家屬發判決書。同時,家屬去西昌小廟市看守所見蘇麗娟,看守所又以蘇麗娟不穿囚服為名,剝奪蘇麗娟接見家屬的權利。整個過程都在秘密掩蓋、暗箱操作中進行。那麼西昌市公、檢、法、六一零(中共為迫害法輪功專門成立的非法機構,凌駕於公檢法之上)、政法委和涼山州中院等到底在對蘇麗娟和馮娟的非法判刑中,心虛和拼命掩蓋的到底是甚麼呢?

西昌市法院判決認定,蘇麗娟、馮娟給所謂的一些「證人」發送了有關法輪功內容的短信。在那些不敢當庭質證的「證據」中,有一個所謂證人「王春毅」,他在回答詢問:「二零一零年一至五月間你是否收到過有關於宣傳法輪功的手機短信?」時是這樣說的:「收到過。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三十九分,我收到過一個號碼為15520381308的號碼發過來的一條手機短信,內容為:『四月二十八日上午9點西昌市法院將對兩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開庭,北京維權律師團將出庭為她們做無罪辯護。歡迎您屆時到市院參加旁聽。』」

且不說這些短信是不是蘇麗娟和馮娟發的,且不說涼山州公安局網監支隊出具的手機電子證物檢查結論根本無法定效力,均係無權鑑定,就被當著罪證的短信內容本身來說,並未觸犯任何法律,相反卻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正義舉動,因為:一、《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二、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並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可見,短信轉發告知法院開庭審判信息,完全正當合理合法。不能因為是中共枉法審理法輪功案件,就不允許發布開庭信息。任何案件均應該接受公民監督、鼓勵和歡迎公民旁聽。公民的監督,可以促成法院公正審判,避免違法和黑箱操作,避免司法迫害和司法腐敗。從法律角度來說,西昌市法院將正當合法發布開庭消息的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這是嚴重踐踏和褻瀆法律公正的枉法裁判。

西昌市法院對蘇麗娟和馮娟的一審判決不僅非法,而且是荒唐的,任何有起碼法律常識的人都會認為以這樣的短信內容可以判公民五-六年重刑,是不可思議的事。其實,西昌市法院在六一零和政法委的指使下幹出這種荒唐事的時候,也是心虛和理虧的。這從西昌市法院一審的種種見不得人的舉動中就可明顯看出來。

這裏是兩名法輪功學員之一,在被非法關押中,輾轉帶出的當時的情況: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兩個大概三十多歲的男子,其中一個戴眼鏡,到西昌市看守所送起訴書和傳票,說是要想在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正要對我非法開庭,還說叫我準備坐牢。傳票落款是:審判員 楊波。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警察在沒有預先通知又沒有補發傳票,也沒通知家人的情況下,在我和另一個法輪功學員拒絕下,將我們強行拖去法院開庭。開庭時沒有任何證人,沒有家屬,也沒有一個旁聽者。法庭大門外有王永榮、劉國強等國保大隊警察把守大門。

「參與非法庭審者有:西昌市法院:刑一庭審判長:劉勇,審判員:李玉、楊波,書記員:馬秋,兩個法警,西昌市檢察院:楊軍」

西昌市看守所(位於小廟鄉的新監獄),則以蘇麗娟不穿號服,拒絕認罪為理由,拒絕律師、家屬會見蘇麗娟。

蘇麗娟的二審律師向涼山州中院提出一審中存在的兩大嚴重問題:「第一,本案的事實認定和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第二,本案的法律基礎和法律適用嚴重錯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立即釋放蘇麗娟,但中院仍然維持枉法誣判,而且同樣不把判決書傳給家屬。

從整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西昌市法院、涼山州中院等相關人員都在觸犯和踐踏法律,難道他們不懂法律嗎?他們是一群法盲嗎?不是,從他們對兩名法輪功學員的秘密審判中也可以看出,他們是心虛的,他們心裏應該清楚,他們這樣做是違法的,那麼他們為何非要這樣做呢?在那荒唐的罪名和秘審背後隱藏著甚麼樣的罪惡呢?說穿了就是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的密令與指使。

中共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是非法的,它們所有栽贓法輪的謊言和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事實是怕曝光的,它們耗費巨資(老百姓的血汗錢)用盡了各種手段比如網絡中的所謂「金盾工程」 來封鎖消息、掩蓋真相,但現代化通訊工具的普及和信息傳播的廣泛性和迅速化,使它們掩蓋真相越來越困難,比如手機短信就是其中一種。西昌市法院、涼山州中院被政法委和六一零指使枉判蘇麗娟和馮娟重刑的目的很明顯,那就是企圖通過這種嚴酷的迫害來嚇阻真相信息的傳播,但是,十幾年來,法輪功的真相一直以各種形式在傳播,他們這樣做是徒勞的,只能給迫害者自己增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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