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中共法庭為掩人耳目,變換招數對不請律師的,會指定律師。指定律師更不會為我們作無罪辯護。我被非法審判時,也為我指定一個律師,會見時給他講真相他是明白的,也到過香港了解過真相。但不肯作無罪辯護希望我能諒解他,我的目地只要他能明白真相別無他求。我寫這篇文章的目地不是探討請不請律師,而是我們自己應該從法律角度明白:是誰在違法犯罪?從法律角度搞清楚,才能講清真相。救度世人。
下面從對法輪功學員的一切定罪量刑都是枉法裁判這個角度談一談。
這個問題我認為很重要,一個沒有學過法律的人,要在短時間內搞懂相關的法律規定及法治精神、原則等,並能運用來講真相還是很難的。但是只要抓住一點,甚麼是違法犯罪?把這個問題搞懂,再從其它方面來講就容易了。
以我本人的案子為例。二零零八年我被非法審判。在法庭上我從三個方面辯護:
一、公訴人指控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首先:在罪與非罪的界定上有錯誤。
甚麼是犯罪,根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因此犯罪必須具有三個特徵: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而且社會危害性要達到嚴重程度,觸犯刑律才構成犯罪。其中行為社會危害性是最根本的特徵。沒有這個特徵,後面的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二個特徵就無從談起。所以社會危害性是衡量是否犯罪的關鍵。法輪功是按照「真、善、忍」宇宙大法修煉,在社會中做個好人,提高自身道德。同時達到祛病健身的目地,所以他能洪傳世界八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現在已達一百多個)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在世界受到許多國家的褒獎和歡迎。沒有哪個國家、地區認為法輪功有社會危害性。在九九年前全國有上億人學煉。得到各方人士的普遍讚賞。法輪功學員的宣傳品、資料都屬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範疇,過程中未損害國家、社會、他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壞社會秩序,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反而對國家、社會、個人有百利而無一害。因此無社會危害性的言論、行為何罪之有?
講真相中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沒有社會危害性方面我們可以多講。
每個煉功者受益情況自己最清楚,可根據個人在煉功後的身體健康、道德提升方面可舉些實例來講最有說服力。證明煉功對國家、社會、他人、個人有百利而無一害。
2.關於所謂犯罪證據。也就是被非法搜去的所謂宣傳品。每個人情況不同,可根據不同的資料,講他的具體內容:如師父的經書是教人做好人的,提升人道德,祛病健身有奇效的。《全球華人新年晚會》是弘揚、展現真正中華五千年傳統文化的世界一流演出。在國外受到極高的評價,是每個中國人值得驕傲自豪事。《九評共產黨》是世界最大中文媒體《大紀元時報》的社論,客觀的評述了一百多年來共產黨的歷史特別是中共的歷史。書中所引用的史料大多數出自中共自己的文獻資料,至今中共也沒有公開批駁該書史料不是真的。本書沒有超出學術研究的範疇等等。法輪功所發資料,講真相都是教人向善,做好事,哪有甚麼危害,反而都是大好事。
3.一定要求法庭出示所謂的實物證據。
一來參與庭審的都能看到真相。二來謹防邪惡構陷。在法庭上當庭觀看或閱讀最好。當庭判斷這些所謂證據內容上是不是有危害。法庭是拿不出來的,我發現公安沒有移送檢察、法院,他們看到的只是搜查現場圖片和公安的文字材料。
「六一零」是怕世人看到法輪功的真相資料。真相大白於天下後,邪惡鎮壓就維持不下去了。所以就是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檢察官、法官都看不到作為所謂定罪量刑的法輪功宣傳品內容。給我定罪所謂依據就是(××市公安局[2008]54號《關於對××區公安分局送檢材料認定的函》證實××區公安分局扣押光碟、卡片、書籍、手冊、單張等均為法輪功宣傳品分別數量是多少。作為定罪證據不隨案移送,不經過當庭庭審、質證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是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的。證據沒有合法性。(我在上訴時指出法庭判決違法在程序上也是違法的。採用違法收集的證據、證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違法不公開審判,不准家屬旁聽。檢察院、法院、沒有行使獨立司法權。被公安、「六一零」制約。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基本原則。說起來所謂審判太荒唐,檢察官、法官太可悲,甚麼都不知道,公安偵查報的材料,法輪功宣傳品傳單多少張、光盤多少張,甚麼內容也不給看也都不知道。只知道依據所謂兩高的「司法解釋」;傳單三百張判三年。光盤五百張判五年。就枉法裁判了。)
二、本案事實不清,所謂證據是對我的構陷
所謂起訴書上指控從我家中搜出法輪功書籍一批,法輪功宣傳資料一百九十份、全球華人新年晚會等光盤五百八十張。與事實不符。要求法庭出示實物證據。要求當庭清點數量。要求法庭當庭查看法輪功宣傳品內容,是否嚴重危害社會?公訴人出示法輪功宣傳資料照片一張,沒有顯示出任何內容和數量。出示公安《扣押物品清單》上面登記光盤數量也沒有五百八十張,沒有我的簽字。出示所謂我的供述也沒有我的簽字。在公安詢問時我沒有說一個字,也沒看見記一個字。怎麼來的供述?所謂宣傳單甚麼內容有沒有?《晚會》光盤數量是虛構的。所謂的證據是對我的構陷。本案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扣押物品清單」中所列物品不清,且形式不合法,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認定證據方法錯誤和違法。
三、本案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理由如下:
1. 法輪功不是×教組織。
沒有哪條法律或經司法程序認定法輪功是×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沒有定法輪功為邪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一)、(二)全文內容中都沒有「法輪功」三個字。只解釋邪教定義,和法輪功毫無關係。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只有司法權,沒有立法權。對刑法三百條所作司法解釋。是對刑法規範修改補充,是越權解釋,是司法權對立法權的侵犯。依據這個違法解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在濫用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進行迫害是違法的、錯誤的。
其實公、檢、法還有很多違法的地方,但上述所為已足以證明不是我們在犯罪,而是迫害法輪功的人在犯罪。中共一直在找鎮壓法輪功的合法性,但是就是在它自己的法律構架內,所作的審判也是站不住腳的,都是違法的。我們從法律層面上以其矛攻其盾。讓世人看清中共所鼓吹的「依法治國」、「公平正義」是甚麼?是誰在破壞民主法制、公平正義!是誰在迫害人權,踐踏法律!因中共的敗壞導致司法腐敗、黑暗到鎮壓法輪功時已達到登峰超級地步。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來中共迫害法輪功所使用的手段,所羅織的罪名,適用的所謂法律,都是違法犯罪的。我們之所以從法律層面分析,到底是誰在犯罪。從這一角度揭露共產黨法律的虛偽性、欺騙性、極其邪惡本質。看清中共法律實質上就是為共產黨統治服務的,是鎮壓人民的工具。叫世人清醒過來救度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