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福州公檢法踐踏法律 侵犯律師與當事人權利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福建報導)近幾年,中國大陸出現了眾多敢於說真話的律師,他們秉承正義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然而,中共福州市公檢法在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過程中,卻以不同形式阻止正義律師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的簡述:

一、國保警察藏匿不現身 律師無法會見當事人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上午,福州鐵路分局的左福生遭一夥不明身份的人綁架,搶劫了左福生隨身攜帶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鑰匙等物品。他們用搶來的鑰匙,打開左福生家的房門,對年近八十歲的左母謊稱是左福生一個單位的,之後非法抄家,搶走電腦等物品,僅留下倉山區公安分局簽章的刑拘通知書。

二月十四日,左福生的律師到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看守所說要經辦人同意並陪同下才能見。經查詢,經辦人是市國保支隊的林峰。

律師打電話到福州市國保支隊,但接電話的人始終不承認認識林峰這個人。後來,家人了解到林峰手機號碼,於2月十六日打電話給他。對方卻極力否認自己是林峰,並說左福生的案子不知道是誰在負責。家人問:為甚麼不讓左福生的律師會見當事人?法律規定只有機密案件才不能見,不讓我們見的理由是甚麼?給個說法。對方滿口「不知道」、「不清楚」,後慌忙把手機關掉。

二、托辭不讓律師會見 秘密非法勞教

也是在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福建工程學院的陳雪去上班時,被福州市公安局國保大隊綁架、抄家,電腦、大法書籍等個人物品被劫,走時留下一張倉山區公安分局刑拘證。

二月十六日,陳雪的律師給林峰打電話,依法要求會見陳雪。林峰迴答說要請示領導,再答覆。後林峰打電話給律師說:領導不同意,說等起訴後,再通知律師來見。

法律規定的律師接見權(只有保密案件才不能見),卻因一句托辭就給否決了。在他們眼裏,法律只是橡皮泥,可以隨時隨意的變化。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陳雪被秘密送到福建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二年。

三、假案受到質證,威逼撤銷委託律師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六日,福建師範大學職工葉巧明在單位被福州市國保惡警綁架,後非法關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整整一年。期間,她的兒子為她委託了北京律師。律師對所謂的證據提出質疑,使得原定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的非法開庭被倉促取消。之後,法官和國保惡警等人到處活動,通過葉巧明的親屬對她兒子施壓,然後把一直處於恐懼中的她兒子綁架到市公安局非法審訊。葉巧明的兒子還是個孩子,哪裏見過這樣的架勢,在壓力和恐懼中,她兒子在中止委託律師的聲明上簽了字。之後他們又利用她的兒子相要挾威迫葉巧明撤銷委託律師。並於四月九日在沒有律師的辯護下對她匆匆非法開庭。九月十五日,倉山區法院枉判她三年緩期四年。

四、開庭不通知律師、家屬 剝奪律師辯護權

二零一零年四月五日上午,家住福州倉山區上渡的張麗玉,在家鄉永泰縣白雲村給學生講真相時被惡告,被白雲派出所非法抓捕,後被非法關押在永泰縣拘留所。四月六日下午,福州市國保、永泰縣公安局、白雲村派出所、所在街道居委會十多人衝進張麗玉的福州住所非法抄家。四月二十一日,張麗玉被非法逮捕。家人為她聘請了北京正義律師,永泰縣法院百般阻撓,還強迫張麗玉寫解聘律師的紙條,永泰縣法院的陰謀被識破。九月十七日上午,福州市永泰縣法院對張麗玉進行非法庭審,法庭竟然公然違反法律與人權,開庭不通知律師、家屬。之後,張麗玉被永泰縣法院非法判三年緩刑四年。

五、黑箱操作 阻止律師閱卷和會見當事人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王永金被綁架,被非法關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後來他的家屬為他聘請了北京律師準備做無罪辯護,國保惡警打電話威脅王永金的家屬,質問為甚麼要簽字委託律師,為甚麼要請北京律師,說甚麼請律師對王永金沒甚麼好處等等。王永金的家屬不為所動,堅持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國保惡警及其直接領導「610」人員調動各方,黑箱操作,阻止律師介入,不讓律師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而從對王永金的所謂《起訴意見書》裏看,簡而言之就是一句話:因為王永金幫助葉巧明聘請律師,通知三十多人參加庭審旁聽,所以要起訴王永金。

王永金的律師已依法向福建省檢察院以涉嫌瀆職犯罪對福州市公安局局長王鑫、福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承平等六名相關責任人提出控告。這次律師的控告函,不管省檢察院是否受理,都將成為目前國際社會追查其責任以及未來歷史和法律審判的重要證據。

結語

中共操控公、檢、法無視現行的所謂法律,迫害法輪功學員。然而正義律師的出現,讓中共操縱法律、迫害良善的罪行無所遁形。正義律師們一次次義正辭嚴的辯護,無可辯駁的論述了信仰無罪,講清真相無罪。法輪功學員講清真相中的行為也沒有觸犯任何中共自己制定的現行中國法律。因此,在全國各地法輪功案件中,中共採取了種種黑社會流氓手段,阻止律師介入。福州市法輪功學員及親屬的合法權利,也同樣面臨著被中共福州市「610」操控下的各級公檢法司人員的肆意剝奪。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