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素珍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遭到官渡國保大隊開來兩輛警車、有六個警察來到家綁架,將她家的一個臥室門砸爛,把一個家翻得底朝天,以「擾亂社會秩序」取保候審一年,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才被解除取保候審。曹素珍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在農貿市場被昆明鐵路公安處便衣跟蹤綁架,被全面搜身,還強行拍了照,到了晚上十點左右才放回家,取保候審一年。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解除取保候審。
對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國保大隊劉建雄、董海鵬對她的非法抓捕、拘留、關押一案,曹素珍同樣提出控告檢舉,對一切參與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人員都將追查到底。
附件:曹素珍的控告檢舉書
二、被控告人
姓名:劉建雄、董海鵬 職務:昆明市官渡公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
工作地址:昆明市國貿中心對面 電話:0871──7190319
三、案由和控告目的
1.對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國保大隊劉建雄、董海鵬對本人的非法抓捕、拘留、關押一案,望能依照中國現行法律重新審理。還合法公民於清白,維護國家法治。
2.對違法抓捕、拘留、關押的警官與予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入室搶劫罪」等罪)
3. 要求依法賠償(精神的、經濟的)
4. 如數賠償抄家時抄去的物品(見清單)
5.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四、事實和理由
我中專畢業後就在昆明鐵路宜良工務段工作,身體不好,渾身是病,出差都要帶著藥罐子。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前我胃出血、神經性偏頭疼、肺氣腫、風濕病、左右眼球出血、視力極低,近乎失明。修煉法輪功兩個月後全都好了,現在我的眼睛視力恢復極好,繡花針掉在地上都看的見。李洪志師父的法輪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我用甚麼語言都無法表達對李洪志師父的感恩。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二日早上九點左右,官渡國保大隊開來兩輛警車、有六個警察來到我家抓我,並抄了家,將我家的一個臥室門砸爛,把一個家翻的底朝天。他們抄走了大法書籍、真相資料(見清單),叫我在清單上簽字,我不簽,警察就叫兒子簽。抄完家警察將我帶到官渡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非法提審我。我是在法輪大法中受益的,我不能出賣自己的良心,警察就說我太頑固了。當天下午四點多鐘,警察通知我單位的書記、保衛處、人事處、鐵路段等領導給我施壓,叫我放棄修煉法輪功。五點多鐘他們走了,警察就把我關到一間滿地都是屎尿、牆角堆著一點破棉絮、周圍都是鐵管子的房子裏,一晚上沒有吃飯。第二天早上九點多鐘,有一個人來開門說:「前兩天這裏也關了幾個煉法輪功的。」三月十三日我以莫須有的「擾亂社會秩序」取保候審一年。單位的領導接我回家,警察要求由單位負責教育,每月讓我向單位寫出書面彙報並承認法輪功是×教。我說法輪功是教人做好人的,單位領導說做好人要在政府允許下做好人。由於我被取保候審,單位領導不同程度受到罰款,當年單位不得評先進,職工也沒有獎金。以此煽動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我被解除取保候審。
在此以「擾亂社會秩序」對我取保候審的非法決定提出控告檢舉,理由如下:
(一)《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論是受憲法保護的。
(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三)給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判刑就是違法的。而且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也沒有法輪功(在百度或其它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
(四)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構成誹謗罪!
(五)「兩高」的解釋是違反憲法的。
對於法輪功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兩高」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兩個部門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兩高」實際是越權解釋,是違反憲法的,而這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做出甚麼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哪有先解釋,再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適用的。
(六)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
(七)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不定罪──這是基本的法制原則。
(八)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員恰恰是犯罪。
把法輪功當成「邪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信仰者犯「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進行非法抓捕、拘禁、關押的各級公安警察,均涉嫌犯: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職守罪;
4、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5、濫用職權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
8、入室搶劫罪等。
因為他們不僅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了非法抓捕、關押、起訴、裁判,而且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傷害。
(九)根據《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敬請貴院本著尊重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有錯必糾的精神,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從新審理本案並對以上參與違法抓捕、關押的公安警察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此致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檢察院控申科
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檢察
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法制辦公室
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
雲南省公安廳控告檢舉中心
控告人:曹素珍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附: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二、被控告人
姓名:岑衛等四名警察 職務:昆明鐵路公安局昆明公安處
工作地址: 電話:
三、案由和控告目的
1.對由昆明鐵路公安局昆明公安處岑衛、王某某、某某某、某紅源對本人的非法抓捕、搜身、關押一案,望能依照中國現行法律重新審理。還合法公民於清白,維護國家法治;
2.對違法抓捕、搜身、關押的警官與予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等罪);
3. 要求依法賠償(精神的、經濟的);
4. 如數賠償抄家時抄去的物品(見清單);
5.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四、事實和理由
我中專畢業後就在昆明鐵路宜良工務段工作,身體不好,渾身是病,出差都要帶著藥罐子。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前我胃出血、神經性偏頭疼、肺氣腫、風濕病、左右眼球出血、視力極低,近乎失明。修煉法輪功兩個月後全都好了,現在我的眼睛視力恢復極好,繡花針掉在地上都看的見。李洪志師父的法輪大法給了我第二次生命,我用甚麼語言都無法表達對李洪志師父的感恩。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一日早上我在關上農貿市場被昆明鐵路公安處便衣跟蹤,直到中午我回家走到塘雙路口,突然從後面上來兩個便衣,其中一個問我:「你是煉法輪功的?」說著就要把我拖上警車。我說:「我犯了甚麼罪?我不去!」便衣就說:「那我們就白跟你一上午了!」就這樣把我帶到鐵路局機關大門值勤點。進行了全面搜身,還拍了照,搶走了我的真相資料。又把我帶到鐵路公安處,還把單位退管的人叫來一個做我的工作。到了晚上十點左右放我回家,又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取保候審一年。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一日解除取保候審。
在此針對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取保候審的非法決定提出控告檢舉,理由如下:
(一)《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論是受憲法保護的。
(二)《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三)給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判刑就是違法的。而且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也沒有法輪功(在百度或其它網站中輸入「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就可查到這個名單)。
(四)把法輪功說成「邪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江信口開河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而後中共控制下的各報刊紛紛效仿,但這些都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是違法的,構成誹謗罪!
(五)「兩高」的解釋是違反憲法的。
對於法輪功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兩高」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兩個部門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兩高」實際是越權解釋,是違反憲法的,而這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未做出甚麼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哪有先解釋,再立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文內容中,甚至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適用的。
(六)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
(七)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無明文不定罪──這是基本的法制原則。
(八)、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員恰恰是犯罪。
把法輪功當成「邪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信仰者犯「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進行非法抓捕、拘禁、關押的各級公安警察,均涉嫌犯:
1、徇私枉法罪;
2、非法搜查罪;
3、玩忽職守罪;
4、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5、濫用職權罪;
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7、非法拘禁罪等;
8、入室搶劫罪等。
因為他們不僅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法輪功信仰者進行了非法抓捕、關押、起訴、裁判,而且給當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極大傷害。
(九)根據《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敬請貴院本著尊重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有錯必糾的精神,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從新審理本案並對以上參與違法抓捕、關押的公安警察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此致
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
雲南省公安廳控告檢舉中心
控告人:曹素珍
二零一零年 月 日
附:昆明鐵路公安局昆明公安處傳喚通知書
昆明鐵路公安局昆明公安處取保候審決定書
昆明鐵路公安局昆明公安處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昆明鐵路公安局昆明公安處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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