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受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家屬指控監獄違法時,女二監監獄長楊明山回答說:「我們是按省610(中共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設立的非法機構,凌駕於公檢法司之上)指示辦事的,我作為監獄長有權制定監獄管理規定,我們不談法輪功學員信仰有沒有罪的問題,這是法院的事情,只要是經過法院判決的送到監獄裏的人都是有罪的,都要服從監獄規定。在女二監《罪犯分級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款規定:『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關於你們的控告檢舉信中說的對法輪功學員嚴管『坐小凳』是體罰,你怎麼界定,那是一種學習,你有體罰證據嗎?我對這些負法律責任,你們有甚麼不服的可以找上級反映。」
我們就來看看女二監《罪犯分級管理實施細則》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款:「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這一條規定是如何違法的。
其一,中國沒有一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有罪,女二監違反了憲法「依法治國」「依法行獄」的原則。
其二,憲法規定:只有全國人大才有立法權。女二監是司法機關,沒有立法權,更不能明文「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的監規,所以,女二監有超越法律私定監規之罪。
其三,法院判決法輪功學員所用的法律條款: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我們這裏不說公檢法如何違法,只說女二監要讓法輪功學員按監規認罪伏法,寫「三書」,在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像);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
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個法律的實施,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原則修煉,凡事為他人著想,從不傷害別人,更不存在犯罪客體,那麼要認甚麼罪呢?又伏甚麼法呢?既然如此,監獄怎麼可以私定法輪功學員要認罪伏法的規定呢?監獄獄警不都是在知法犯法、在迫害法輪功修煉者嗎?
其四,法輪功是一種信仰,受憲法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的保護,監獄獄警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不更是知法犯法嗎?
其五,女二監違法私定監規「法輪功人員不認罪伏法的實施嚴管」,用殺人不見血的「坐小凳」關禁閉,電擊等酷刑,體罰虐待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用限制和剝奪人的吃、喝、拉、撒、睡、洗、通信、陽光鍛煉等人的基本生存活動的方法,使人的尊嚴和人的基本權利全部喪失,來迫使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女二監狡辯這不是體罰虐待,而說是一種「學習改造」,不承認有迫害、有侵犯人權的事,因為人們暫時還不能進監獄拿到直接迫害證據。但是,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那些親身遭受過如此迫害的法輪功學員都是見證人。一百多名遭受過雲南女二監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講述她們的親身經歷將被編入《雲南女二監迫害法輪功學員罪行實錄》一書。女二監的楊明山、楊歡等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惡人惡行也被曝光於世。
示意圖:法輪功學員因不放棄信仰而遭受「罰坐」 | 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