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煉法輪功者無罪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古藺公安局國安大隊闖進我家非法查抄,並將本人非法拘留,四月十五日又將本人非法逮捕。
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古藺法院開庭,兩名律師為我作公正的無罪辯護。法庭對當事人自我辯護及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不屑一顧,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強行冤判我四年半徒刑。本人上訴中級法院,瀘州中院沒有糾正一審錯誤,仍然維持非法原判。
我因合法修煉法輪功被判刑是冤案、錯案。我本人堅決否定此非法判決。
國家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是我的權利,任何個人不可剝奪我的權利,任何黨派團體與權勢不可強迫改變與打擊我的信仰。
我們修煉法輪功,是用「真、善、忍」的標準修身養性,強身健體;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不想壞事,不做壞事;不傷害別人,不危害社會;不參與政治,不參與社會上「假、惡、鬥、黃、賭、毒」,一心向善,做一個社會中的好人,既不違法也沒有錯。如果人人都像這樣信奉「真、善、忍」,個個向善做好人,社會就和諧,人民就會安康,國家就會富強。
在遭受到十年嚴酷的打壓中,我們始終如一的堅持和平理性向民眾講真相,用「真、善、忍」修出來的善心,慈悲的告訴人們記住「法輪大法好」,不要參與迫害法輪功,這樣才會遠離災難,將擁有美好的未來。我們還不斷對司法部門人員講真相,希望大家明白迫害法輪功才真正的違法犯罪,以免他們在違法的歧路上走遠了,陷深了,毀了自己,禍及全家。我們不圖甚麼,只是希望他人好。
法輪功遭受的嚴重迫害越來越引起世界的關注與強烈反對: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西班牙國家法庭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中共官員;江澤民及其打手羅幹、周永康、薄熙來等,已在全球多國被控告,有的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近年來,每年都有法輪功學員被殺害、遭受殘酷迫害的多個案例提交聯合國,引起聯合國的高度關注;二零零九年十一月,第一部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調查報告《血腥的器官摘取》一書全球發行;近兩年,很多中國大陸律師站出來為法輪功說公道話,作無罪辯護;中國司法界人士在覺醒,一些公檢法司官員及一些警察在網上發表聲明,對自己曾參與迫害法輪功犯下的罪業表示悔過,表態不再繼續參與迫害,由此選擇了光明的未來。
人心在覺醒,正義在復甦,國內國外的人們逐漸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邪惡本質。我們為揭露迫害、結束迫害所做的一切努力沒有錯,我們的艱辛付出使世界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們法輪功修煉人行的端、走的正,順天理、正人心,我們是堂堂正正的好人,我們不應該被關在牢裏,更不應該被當作判刑對像。
二、亂定罪名進行構陷
對法輪功學員非法判刑、勞教均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定罪,對我的判處亦如此。事實上,這個罪名沒有法律依據,是蓄意編造出來構陷法輪功學員的。
如我一個普通公民,一個法輪功修煉者,我利用了甚麼「邪教組織」?說我破壞法律實施,我究竟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又破壞到了甚麼程度?
對我非法庭審時,我本人及辯護律師當庭要求公訴人出示指控法輪功為「邪教組織」的法律依據,因為這是本案最關鍵,最重要的依據、是我修煉法輪功是否有罪的最根本依據。然而公訴人拒絕出示此依據,因為現行的中國法律,沒有這樣的條文,公訴人拿不出來。在中國,法律從未有禁止過中國人民修煉法輪功,法律也沒有哪條哪款把法輪功定成為「邪教組織」。法輪功與法院指控的「邪教組織」毫無關係。我們修煉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既沒有利用甚麼「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法院給我定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亂定罪名強加於我進行構陷,這是對我的迫害。
三、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的文件不是法律
從判決書上得知,所謂「邪教組織」這個罪名不來源於法律,來源於兩高院的文件──《關於處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二)》。眾所周知,對某事物或某重大事件定性、定罪必須由人大制定法律決定,兩高院行文私定誰是「邪教組織」均無法律效應,不能拿來冒充法律、替代法律。同時,兩高院行文私定誰是「邪教組織」都是逾權違法行為。以兩高院的文件冒充和替代法律作為對法輪功學員定罪定性的依據,這是玩弄陰謀權術的欺詐行為,不是執法機構依法辦案、公正執法的正常的表現。用如此卑劣的違法手段編造罪名強加於我,我本人絕不認可。我相信所有的法輪功學員像我一樣不會屈服,所有法輪功學員的親人、家屬也不會認同這種對自己親人的構陷與迫害。
四、偽造證據 製造冤案
我沒有手提電腦,警察在我家非法查抄時,並沒找到有甚麼手提電腦,在所謂物證圖片中卻指控我有手提電腦;我本人不會電腦,庭審時指控我教人使用電腦這就是所謂的人證物證!弄虛作假,偽造證據,並妄圖逼迫當事人簽字,承認偽證,落入認罪的陷阱。若不簽字,零口供,就以「拒不認罪」為由判重刑。這是本地司法迫害法輪功學員使用的流氓手法。我對於陷害我的偽證予以堅決否定。
五、停止迫害 洗清冤獄
庭審中,我的辯護律師按法律規定多次提出:審理要合法,定罪要有法律依據。請出示煉法輪功是犯法的法律條文,如沒有法律規定就是非法審判。
然而古藺法院的法庭判案定罪拿不出法律依據來,還反而誣賴律師「法律認識錯誤」,就好比有人客觀的指出「和尚無髮」這個事實,判官卻說「和尚無髮」是認識錯誤,難道和尚還有各種髮型不成?真是荒誕的司法笑話!這樣的司法怎能不出冤、假、錯案呢?從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今,無數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勞教,非法判刑至少七千,這麼嚴重的冤情,不就是受控兩高院的「解釋」,有法不依、違法判案、執法違法、或故意違法、破壞法律實施造成的嗎?
我的律師說,修煉法輪功,沒有法律規定是犯罪。這是鐵錚錚的事實。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古藺法院,瀘州中院無視法律、亂立罪名對我判刑處罰,是違法的。這樣的判決無效。我強烈要求立即撤銷對我的冤判,無條件釋放我出獄,還我清白與自由。希望各級司法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人權,停止迫害法輪功,洗清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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