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零年二月,上海長寧區檢察院公訴科冒小健和公訴科長朱立群(女)無視一位證人揭發長寧公安誘供、逼供的事實,借世博會安全名義要非法起訴張英。
零九年九月八日下午,上海長寧公安分局的國保警察將剛從超市購物回家的張英強行綁架,並非法抄走私人財產。當張英的婆婆質問他們:為何平白無故抓人、抄家,有何證據時,警察居然講:「先抓人是為了審查,證據總會有的。」在找不到所謂證據的情況下,長寧國保警察魏理光、王玨、朱奉明、錢俊、陳浩等把張英雙手反銬,然後再反吊在半空實施酷刑,張英多次昏死過去,血壓高達200/140。
中國的人權律師說:「在上海市監獄醫院,當時見到張英的時候,她是被別人攙扶著和我會見的,自己不能獨立行走,身體極度虛弱。根據中國的法律,現在是公安偵察階段。因為張英談到她被刑訊逼供了,所以我已經代為控告了。」
在刑訊逼供張英得不到任何口供證據後,長寧國保警察轉而去威逼、誘供一位不相關的證人作偽證,後來該證人寫聲明給法院和檢察院以示澄清,但是長寧公安警察又抓走該證人,逼證人再次寫下所謂「記憶不清」的偽證,該證人只能背井離鄉。
我們可以從證人的如下聲明中看看上海的警察是如何誘供作偽證的。
證人在聲明中寫道:
上海長寧區人民法院院長:
我叫×××,…事情是這樣:2009年9月16日上午10點左右,長寧區公安兩個警察,一個姓魏,一個姓王,找我詢問關於孫××的事情,他們說:「孫××現被關押在看守所,他年紀那麼大,又是離休幹部,因為煉法輪功離休工資降為一般退休工資,老頭很可憐。我們很想放他回家,但有一個條件,就是他說的必須全是真的。」那二個公安讓我幫幫孫××,只要我能證明孫××說的全是對的,就可以放他回家。我想我與孫××認識那麼多年,能幫肯定是要幫的。…公安說:「你叫張英去教孫××學電腦?」我說:「沒有。」那麼公安又說:「孫××說是你叫張英去教的。」我說:「沒有這件事。」就為這個問題,僵持了兩個多小時,公安非得讓我說我讓張英去教孫××電腦。但我確實沒有叫張英去過。公安說:「請個老師教教電腦很正常,沒甚麼事的。」我想這樣講也許沒關係,還能幫助孫××出來。所以我說:「我可能在閒聊中順便說到這事的。」他們說:「不行。要麼有,要麼沒有。」我就說:「沒有。要我肯定的說就是沒有。」最後,我記得大概就以公安的意思和「可能順便說的」記錄的,但是這是違背事實的。
看來,上海長寧國保警察竟然將「教電腦」作為重要的證據,誘騙證人作偽證,意欲陷害張英。如此荒唐的罪名和取證方式,恐怕是在中共體制下以公檢法為工具迫害無辜所獨有的專利了。
相關責任人和單位地址電話:
長寧法院院長:鄒碧華 | 上海長寧區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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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民 法官(責任人:上午8:30~9:00常在辦公室)直線電話及傳真:021-62703823、021-62703023 電話:021-52574999×612
長寧法院院長:鄒碧華
上海長寧區人民檢察院 地址:安順路160號 郵編:200051
冒小健 檢察官(責任人) 直線電話:021-62704968 電話:021-62081100×36031
公訴科科長:朱立群
戴國建檢察長 電話:021-62081100×戴國建檢察長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地址:上海市徐匯區肇嘉濱路308號 郵編:200031
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應勇 電話:021-63080000
上海市檢察院 地址:建國西路648號 郵編:200030
陳旭檢察長 電話:021-641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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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1‐62310110×張學兵局長、江憲法副局長、程九龍副局長
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
地址:威寧路201號 郵編:200336
電話(總機):021-62906290×局長周正
國保處警察魏理光、王玨、蘇驥 辦公室直線電話:021- 23039443 、021-23039461、總機電話:021-62906290×39443分機、×39461分機, 王玨的手機是:13061996102,)
上海長寧公安分局局 紀委主任直線電話:021-23039409 總機電話:021-62906290×39409分機
主管國保的處長直線電話:021-23039411 總機電話:021-62906290×39411分機
紀委值班室 吳先生 62906290×39409
信訪接待室直線電話:021-23039190
門衛:021-23039381、021-23039382(可轉國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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