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告無門
上海市女子監獄雖嚴密封鎖信息,但其罪行仍不斷被曝光,被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家人為維護親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了持續的努力。然而,在號稱「與時俱進」的二十一世紀今天,在中共的暴政統治和迫害政策中,一切依據中共書面法律而進行的為修煉法輪功的親人維權的努力卻幾無效果。上海市女子監獄殘暴迫害法輪功,一切法律的外衣都被悍然撕毀了,在王屹仡一案中可窺一斑。
原美國通用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有機硅部門法紀經理、法輪功學員王屹仡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被警察綁架。上海市徐匯區法院於2005年6月22日對王屹仡非法判刑三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徐匯區法院公然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強行指定辯護律師,剝奪了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受王屹仡委託)作為審判階段辯護人行使辯護的權利。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被上海市徐匯區邪黨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三年來,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一直進行上訴、申訴,並揭露上海市女子監獄迫害王屹仡的罪行。王屹仡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獄。
王屹仡和她的家人持續不斷的、依據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投訴和申訴,明慧網發表了其中部份公開投(申)訴信,如明慧網2006年3月5日「修大法無罪 老父為陷囹圄女兒逐級投訴」,明慧網2006年5月8日「王屹仡父親投訴上海中級法院及女子監獄監察室」,明慧網2006年5月23日「上海市女子監獄違反《監獄法》繼續迫害王屹仡」,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控告上海市女子監獄的違法行為」,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王屹仡父親的申訴信」,明慧網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王屹仡家人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信」,明慧網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王屹仡父女控告上海女子監獄」。
這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投(申)訴信都石沉大海。但是,這些信件都是控告上海女子監獄迫害罪行的鐵證,也是戳穿中共「法治」外衣的利器。以下為部份信件。
致上海市女子監獄監獄長的投訴信
上海市女子監獄監獄長:
我女兒王屹仡因修煉法輪功,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被上海市一中院枉法裁判,被迫入獄。王屹仡是個好人,決不是罪犯。
一、依據《監獄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罪犯對生效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王屹仡於去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訴,卻遭到監獄的迫害。
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們會見王屹仡,問到她的學習、生活情況時,陳副大隊長大聲喊:「王屹仡,我們都說好的,你不能講監獄裏的情況。」這就充份暴露了監獄對王屹仡執行刑罰中一定存在著違反《監獄法》和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行為。有一點人情味的人都會明白親屬到監獄會見親人,問她早晨幾點起床、晚上幾點睡覺、能不能吃飽、衣服夠不夠、缺甚麼東西、學習甚麼內容等。這都是很平常的,也都是允許問、允許回答的事情。如果這些問題都不能問,那麼《監獄法》規定「會見」幹甚麼。請問監獄長,到你監獄會見親人允許講甚麼?
大家都會想到,如果監獄警察按照《監獄法》和《規定》執行刑罰,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是正大光明的事情,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我是一名遵章守法的公民,會支持監獄的改造工作的。但是,監獄警察為甚麼如此害怕王屹仡講監獄生活情況呢?為甚麼會見前要告訴王屹仡不允許講監獄生活呢?只有一個答案:監獄對待王屹仡的行為是違反《監獄法》和《規定》的。這就叫此地無銀三百兩,不打自招。
因為王屹仡不服判決提出申訴,不寫悔過書,你監獄會對王屹仡採取精神上或者身體上的迫害。從幾個監獄的調查中得知,罪犯在晚9:30就寢,早5:30起床。而你監獄不允許王屹仡在晚11:00之前睡覺,並用同監室的真正罪犯監管她。這是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慣用手段,當然監獄也可能採用其他手段。請問監獄長:你監獄是不是表面上允許王屹仡申訴,事實上你們從各個方面阻擋王屹仡申訴呢?說穿了,監獄對王屹仡的體罰手段就是監獄對王屹仡的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破壞《監獄法》第二十一條的實施。
二、《監獄法》第七條規定:被關押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按照這條法律規定,王屹仡有辯護和申訴的權利,那麼她在監獄中怎麼樣獲得這個權利呢?監獄有甚麼樣的措施或者監獄規章來保證她獲得這個權利呢?從法律上來講,監獄首先應該保證王屹仡在監獄中有學習和查閱法律條文的權利,同時監獄應當提供查閱法律條文的條件。正如《監獄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那樣,監獄裏的圖書館、閱覽室中,應備有《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等法律文本及其相應的司法解釋。這才是執行《監獄法》第七條的正常情況。但是,你監獄在執行這條法律時並非這樣,而是背道而馳的。
1.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對侯大隊長說:「我帶來了《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文本,送給王屹仡。」侯說:「裏面有《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資料,你不用帶給她。」到了12月22日上午,我告訴王屹仡,自己一定要查閱法律條文時,我問旁邊的陳副大隊長:「監獄應當能讓王屹仡查閱到法律條文。」陳說:「監獄沒有提供法律文本的義務。」
大家想一想,監獄既不允許我送法律文本給王屹仡,又沒有給王屹仡提供法律文本的義務;王屹仡也不可能跑到街上去購買法律文本。請問監獄長:王屹仡以甚麼法律依據進行申訴呢?是不是到法院申訴不需要法律依據,可以胡說八道呢?你監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對王屹仡進行法律封鎖,不允許王屹仡了解和掌握中國法律。監獄這種行為實質上就是在刁難、阻止和剝奪王屹仡的申訴權利。
2.《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條法規是落實《監獄法》第七條法律條文的具體措施和強有力的保證。同時,它也是約束監獄警察必須執行《監獄法》的一條法規。
按法理講,王屹仡不服判決提出申訴,監獄本應當為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但是,實際上,監獄拒不執行第四十二條法規,不但沒有為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相反,監獄警察一直在阻擋王屹仡獲得法律援助,請看如下事實:
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當我提出要給王屹仡看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時,侯大隊長經請示領導,答覆我說:「這些材料不能給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絕了。同時大隊長侯某和中隊長徐某對我講:「你不能跟王屹仡談案情。」她們還要我在一張紙條上簽字。
②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拿出已經寄給鮑院長的公開信和給潘明奇法官有關聽證會的信,叫王屹仡看時,陳副大隊長和徐中隊長竭力阻止,不讓王屹仡看。徐中隊長拿著我的公開信說:「你給法院的信為甚麼要給王屹仡看?」
我的申訴狀、再訴《起訴書》即強烈要求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判決 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的刑事責任和控告信等三份申訴材料、給上海市人大的代公開信即法官憑甚麼不執行中國法律、給一中院鮑院長的公開信在上海市人大、黨、政部門、政協、司法界、新聞界等公布於眾,我用中國法律剖析了徐匯法院的判決書和一中院的裁定書是怎麼樣歪理邪說的,是怎麼樣枉法裁判我女兒的。我作為王屹仡的父親,法律支援王屹仡申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一個父親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只要稍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會明白這個道理,作為執法機構的監獄警察憑甚麼理由阻擋我對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呢?請問監獄長:你監獄執不執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監獄的行為是不是在破壞《監獄法》第七條的實施呢?在此我提醒監獄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受法律保護,如果監獄警察違法管理監獄,不但不受法律保護,相反會受到法律嚴懲,這可是《監獄法》的規定。
三、《規定》第四條規定:「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心理特徵,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漸進、注重實效的原則。」
即使對罪犯,監獄也必須執行上述的人道待遇。監獄十分清楚,王屹仡因修煉法輪功真善忍,努力做一個好人而被捕入獄的。那麼監獄怎麼樣按照這條規定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呢?這對監獄來講確實是個難題。我和監獄警察接觸兩個上午的時間中,沒有一個警察敢講王屹仡觸犯了哪一條法律,犯了甚麼罪,她們是迴避這個問題的,例如:12月22日上午我問徐中隊長:「王屹仡觸犯了哪條法律?」徐說:「這是法院的事情,你別問我。」也沒有一個警察告訴我,她們是怎麼樣對王屹仡進行教育改造的,似乎她們都不知道《規定》中第四十條的規定。但是女警察們都有一句口頭禪「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比如說:我要和王屹仡會見,她們就先告訴我,「不能談案情,談案情違反會見規定,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我要給王屹仡看申訴狀,她們就告訴我,「不能給看,不利於王屹仡改造。」我的快遞信,王屹仡看後也被沒收了,因為「不利於王屹仡改造。」
12月22日上午我問徐中隊長:「為甚麼沒收快遞信?」徐答:「監獄要存檔。」其實女警察們這些表現都是監獄領導教她們的。那麼請問監獄長:王屹仡的犯罪類型是甚麼?犯罪的原因是甚麼?她觸犯了哪一條法律?有哪些犯罪事實?我提出的這些問題,在一中院裁定書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都是裁定書避而不敢談的問題,你監獄能回答得了嗎?第四條中明確規定「堅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則,那麼你監獄拿甚麼理使王屹仡服呢?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王屹仡學法輪功,修煉真善忍,你要改造她甚麼?你監獄不叫王屹仡學真,要學假;不學善,要學惡;不學忍,要學鬥、要腐敗、要把好人改造成壞人,我國的法律允許嗎?我能允許你把我女兒改造成壞人嗎?請問監獄長,甚麼叫做「不利於王屹仡改造」?
歷史的車輪不會倒轉,上億法輪功學員平反的事情是隨時都可能發生的。到那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一切違法者必被法所治,這就是天理。監獄長先生,你應該為自己想一想,也應該為監獄警察想一想,執行《監獄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才是你們迫害過法輪功學員的人唯一的出路。你知道嗎?江澤民從迫害法輪功開始,就為他自己準備了退路。他知道迫害法輪功的要下地獄,所以他多次去九華山給地藏王菩薩燒香,妄想求得地藏王菩薩的寬容。這件事情國外作了大量的報導。
我提出的這些問題都是關係到監獄是否執行《監獄法》,也是關係到你監獄每個人今後的命運問題,我希望監獄長慎重考慮之後,在元月25日之前給我一個明確的答覆。否則的話,我就把監獄迫害我女兒的違法問題在上海在國內外曝光。
此致
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
二00六年元月十三日
致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信
上海市女子監獄對我女兒王屹仡存在侵權問題,本人特向貴院提出控告:
1、王屹仡於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卻被女子監獄扣留。該行為觸犯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2、女子監獄體罰虐待王屹仡,不允許她在晚11點前睡覺,規定她在監舍內大小便,該行為觸犯了《監獄法》第七條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3、女子監獄一直在阻擋和刁難我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其行為觸犯了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上述三條的詳情請見附件「上訪信」和「投訴信」。我的控告要求是:
1、 立即制止女子監獄對王屹仡的迫害。
2、 請貴院調查核實後依法追究監獄有關領導和監管人員的刑事責任。
3、 監獄主要領導應當面向我和王屹仡賠禮道歉。
此致
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王槐忠
2006年2月7日
投訴駐上海市女子監獄檢察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今年2月7日,我給貴院的下屬機構,即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發了快遞信件,控告上海市女子監獄對我女兒王屹仡在執行刑罰中存在的違法和侵權問題。
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20我到上海市女子監獄,請五監區陳科長和徐中隊長聯繫駐監監察室人員與我見面,直到上午11:00時,監察室人員一切通信中斷,不知去向。(去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也是發生同樣的情況,一切通信中斷,監管人員無法找到監察室人員。)
2月16日下午2:20時,我給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掛電話(號碼是69208990;69207238;69207350),時間長達半小時左右,無人接電話。快到下午3:00,有位姓王的先生接了69207350的電話,說是院辦公室的。當我問到由哪個部門來處理我的控告信時,他說:「由監察室來處理,你跟他們聯繫。」但是他不願意給我提供監察室及其工作人員的電話號碼。當我通過監獄總機接通監察室時,是一位女士接的電話,當我告訴她我是大連的,我叫王槐忠時,這位女士既不報姓,也不說話了,過了一會兒就把電話掛斷了。當我再通過監獄總機接通監察室電話時,再也無人接電話了,最後電話返回到總機時,總機小姐說:「我已經接通監察室了。」我說:「這位小姐不接電話,電話回到你總機了。」她說:「那我也沒有辦法。」
通過以上的陳述,可以看出似乎這個檢察院就像一個國營企業在倒閉破產前的情況是一模一樣的,該上班的不上班,上班的脫崗,該處理的事情不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青東農場區人民檢察院駐上海市女子監獄監察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三級規範化監察室」稱號的。按理講,該監察室本應當及時處理控告信件,但是,實際上,它不但沒有處理,反而它也參與了迫害王屹仡的事件。我在投訴信第二條第二款中寫到:「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當我提出要給王屹仡看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時,侯大隊長經請示領導,答覆我說:『這些材料不能給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絕了。同時大隊長侯某和中隊長徐某對我講:『你不能跟王屹仡談案情。』她們還要我在一張紙條上簽字。」
這裏的「領導」就是指監察室,就是請示監察室後監管人員採取行動,也就是說監管人員阻擋我給王屹仡法律援助的一切行為,都是得到監察室認可和支持的。今年2月16日上午,我會見王屹仡前,監管人員拿著一張B5紙向我宣讀「監獄會見規定」。這個「規定」既沒有蓋監獄公章,也沒有任何一級的領導簽字,也不公開掛在牆上。實際上就是一個便條。我收到的監獄會見通知單是一個很正規的文件,它已經明確了會見規定,是符合《監獄法》的要求的。與這個會見通知單相悖的所謂監獄會見規定,顯然是監獄專為迫害法輪功學員所制訂的條文,是違法的,是不敢公開拿出來見人的。當我指出「不准談論案情」的規定是違反《監獄法》第七條和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時,監管人員說:「我們只能執行監獄規定,你提出的問題我們無權解釋,你先會見吧!」
大家想一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三級規範化監察室」的執法監督下,堂堂的大上海女子監獄制訂出「不准談論案情」的監獄會見規定,實在是太弱智了,太可笑了。被造假宣傳矇騙的執法人員都不會知道他們自己在執法犯法,他們也不會知道他們的處境有多麼危險,更不會知道他們自己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被歷史所淘汰。違法者被法所治。
我希望貴院接到此信後調查落實,處理此事並給予回覆。隨此信附上「控告信」、「上訪信」、「投訴信」各一封。
此致
投訴人:王槐忠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致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局長的申訴狀
上海市女子監獄中的法輪功學員集中關押在第五監區,侯大隊長是該監區的負責人。現將她違反《監獄法》,繼續迫害我女兒王屹仡的部份事實陳述如下:
一、拒絕轉遞申訴狀
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對侯說:「我給監獄快遞了申訴狀等材料,你們轉遞沒有?」侯答:「監獄只轉遞本人申訴,不轉家屬的。」到11月13日王屹仡給一中院寫了申訴狀。當時監獄中的法院信箱壞了,無法投入。(註﹕在常規下,監獄中設有法院、檢察院和監獄三種信箱,分別供服刑人員申訴投訴之用)。王屹仡要求將申訴狀投入監獄信箱,但遭到監管人員的拒絕。陳副大隊長把王屹仡叫到她的辦公室裏,說:「沒有先例,監獄不轉遞給法院,你把申訴狀投到檢察院信箱裏。」王屹仡沒有辦法,只好把申訴狀投入檢察院信箱。那麼王屹仡的這份申訴狀現在到底在哪裏?據我了解,此申訴狀至今尚未轉到一中院。五監區的這一行為違反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之規定。侯當面對我講「監獄只轉遞本人的申訴」,實際上,她五監區根本不轉遞王屹仡的申訴狀。這種欺騙人的兩面手法實在是太陰毒。
我在今年2月17日送給貴局的「上訪信」中已經明確指出此問題。3月28日下午我又到貴局監察室詢問此事,得知貴局尚未作出處理結果。我希望局長先生關心此事,督促有關部門抓緊處理並給予書面回覆。
今年3月16日,王屹仡第三次提出申訴,我希望貴局的監察室給予適當的關注,以免類似事件發生。
二、破壞監獄的會見制度
去年10月17日我會見王屹仡前侯對我講:「你不能跟王屹仡談案情。」12月22日我會見王屹仡,問她的學習、生活情況時,陳副大隊長大聲喊:「王屹仡,我們都說好的,你不能講監獄裏面的事情。」今年3月28日上午我們會見,王屹仡問:「法輪功學員給監獄警察打電話,勸他們退黨是怎麼回事?」當我回答「聽說有900萬人退黨,具體是怎麼回事我不清楚」時,侯大聲說:「王先生,你不能講外面的情況,這些事情不能傳到裏面去,再說就終止你會見。」
局長先生,我三次會見,第一次不許我談案情,實質上侯就在阻擋和剝奪我申訴的權利,我不了解案情怎麼申訴?第二次不許王屹仡講她自己在監獄裏的學習、生活情況,就是侯等人剝奪王屹仡揭發檢舉監獄警察對她迫害和侵權的問題。第三次不允許我講監獄外面的情況,就是侯剝奪了我言論自由的民主權利。侯的這種行為就是在破壞監獄的會見制度,實際上就是在破壞《監獄法》的實施。
三、阻撓王屹仡取得法律材料
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這就是說,如果罪犯提出申訴,其家屬完全有權利有義務幫助他進行申訴,其中包括提供法律文本,調查新的證據,寫申訴狀等。如果其家屬不懂得法律,或者沒有這方面的行為能力,監獄都有義務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屹仡不服判決提出申訴,監獄一直沒有為她提供獲得法律援助的幫助。相反,侯一直在阻撓我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轉送《憲法》、《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法律文本給王屹仡。侯答:「裏面有《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資料,你不用帶給她。」其實,當時在監獄裏只有一本《監獄法》,王屹仡在閱覽室裏找不到第二本法律文本,直到3月7日王屹仡來信中寫到她現在可以看到《憲法》等四部法律,這是其一。其二,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轉送我的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給王屹仡看,侯說:「這些材料不能給王屹仡看。」其三,今年1月11日,我用特快專遞給王屹仡寄去一套申訴材料(這是我寄給一中院的6份申訴材料的複印件),至今仍然扣押在侯的手中。上述三條就是侯違反本法規的證據。
局長先生,在今年2月17日下午我本人送到貴局的「上訪信」中已經明確提出此問題,時間又過去兩個月了,還沒有給我一個處理結果的回覆。
四、剝奪信仰自由、強迫「洗腦」
《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那麼,現在的王屹仡應有甚麼權利?《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王屹仡就是一名名符其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王屹仡有信仰自由。也就是說,王屹仡享有信仰法輪功修煉真善忍的權利,享有學習法輪大法經書、煉法輪功功法的權利。這就是王屹仡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判決書和裁定書都沒有剝奪王屹仡信仰法輪功的權利,也沒有人敢寫王屹仡因為信仰法輪功而被判刑三年。
一個修淨土宗的和尚,你得允許他念阿彌陀佛經;一個基督教徒,你得允許他到教堂去祈禱,那麼王屹仡修法輪功,你得允許她學法煉功,否則的話那叫甚麼信仰自由!這個不懂憲法的侯大隊長在五監區卻規定:法輪功學員不得學法煉功,不得議論「真善忍好」,強制王屹仡不得煉功,並派真正的罪犯監督王屹仡。去年9月,王屹仡被收監後,不允許她在晚11點前睡覺,不得離開監舍一步,吃飯、睡覺、大小便都在監舍內。此外,侯經常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洗腦,強制王屹仡閱讀司法系統內部的教材,觀看內部錄製的造假節目,連在國際上臭名遠揚的「天安門自焚」偽案還在那裏兜售。請問局長先生:侯這種行為是不是既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又違反《監獄法》第七條之規定呢?按照《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六章「社會幫教」之規定,女子監獄對王屹仡進行洗腦的這些教材或者電視片能不能讓我看一看,以便我配合監獄對王屹仡進行教育,監獄能不能把李友林上吊自殺的幻燈片公布於眾呢?
五、縮短會見時間,待遇不如賣淫、販毒罪犯
自從99年7月20日開始,全國所有的電視台、電台和各大報紙,都在攻擊、誹謗法輪功。但是大家應該想到,學法輪功修的是真善忍,全國沒有一家媒體說真善忍是錯的,也沒有一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敢發文說真善忍是不對的,就連徐匯檢察院起訴王屹仡的起訴書、徐匯法院的判決書、一中院的裁定書都不敢提到真善忍三個字,都是迴避真善忍三個字的,可見真善忍有多大的威力和尊嚴。這正好說明法輪功的本來面目是正的,迫害法輪功、迫害法輪功學員才是邪的。
修真善忍的王屹仡因不服判決提出申訴,被侯定為E級處遇,不允許她星期天下午睡覺,因她而不允許同監舍的其他人看電視中的文藝節目,有意要挑起其他罪犯對王屹仡的仇恨。相反,侯把那些貪污犯、賣淫嫖娼犯、販毒犯定為A級或B級處遇。局長先生,侯這種做法是不是在揚惡棄善,違背了監獄教育改造的宗旨呢?我從大連到上海探望王屹仡,每次花費在兩千元左右,只許我會見15分鐘(監獄會見制度規定為半小時),這是不是侯有意在刁難和迫害法輪功學員及其家屬呢?
六、提出申訴,每月被扣罰1分
五監區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由監管小組確定,凡是不寫認罪書,不寫悔過書的法輪功學員,每月扣1分,加上其他扣分累計達到15分時,就會受到處罰。不認罪、不悔過就是不服判決,可以提出申訴,這是《監獄法》第七條賦予王屹仡的權利,每月扣王屹仡這1分,就是對王屹仡提出申訴的迫害。難道《監獄法》中括號說明「法輪功學員不寫認罪書,不寫悔過書就要每月扣1分」嗎?局長先生,五監區的這一行為違反了《監獄法》第七條之規定,是非法行為。我正式向監獄提出:下月會見王屹仡前,我要求查詢每月扣王屹仡分數的原因。
七、寫一封家信,被扣罰2.5分
今年4月初,王屹仡寫一封家信,主要內容是問候母親生日快樂;擔心為她上訪的父親安危;擔心自己可能被周圍的罪犯使壞。此信被五監區扣留,並扣罰2.5分。王屹仡為此向監管人員提出不同意見。監管人員說:「這信具有煽動性,騷亂社會治安,詆毀國家領導人」。其實王屹仡擔心自己可能被周圍的罪犯使壞是有一定事實依據的,例如:在每個監舍中有兩個記事本,一個本是該監舍中所有人都可以往上記事,也可以看;另一本一般由舍長記事,其他人都可以隨時看。設置這種記事本的目的就是要達到罪犯之間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進行互相監督。但是王屹仡這個監舍卻不同,一個本是所有人都可以記事,都可以看;另一個本,其他人都可以記事,都可以隨時看,唯獨王屹仡不准看這個本。正因為這種規定,罪犯可以通過這個記事本隨意誹謗王屹仡,使得侯滿意,從而達到立功贖罪的目的,這是其一。其二,侯利用罪犯假惡、好鬥的本性,有意為罪犯再次犯罪提供條件,妄想通過記事本記錄的事情,秘密形成偽證。這就是侯與罪犯聯手迫害王屹仡的事實。其三,不准王屹仡看這個本的規定本身是不公平的,是對王屹仡的歧視,是侯對王屹仡人格的侮辱,侯的這一規定本身違反了《監獄法》第七條之規定。
局長先生,難道只許罪犯監督王屹仡而不許王屹仡監督罪犯嗎?正因為侯對王屹仡的這一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才引起王屹仡的擔心並寫了此家信,怎麼能扣留家信又扣罰2.5分呢?難道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這是哪家的理?
八、父親上訪,女兒遭到迫害
由於不服監管人員對她扣罰2.5分的解釋,王屹仡再次找她們提出自己的理由,監管人員說:「你父親上訪到處寫信,他看到你的信後還會寫信,騷亂社會治安。」王屹仡說:「我父親按照法律上訪沒有錯。」
我為女兒上訪、申訴都是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我敢於給一中院寫公開信就是要給大家說清楚一中院的裁定書是無法律依據的,我的申訴理由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我公開揭露女子監獄違反《監獄法》迫害王屹仡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正因為我的信觸到了侯的痛處,她才使五監區加重對王屹仡的迫害。王屹仡寫的家信沒有錯。在這樣惡劣的環境中,她心中仍在掛念她父親的安危,我為有這樣好的女兒而感到自豪。局長先生,侯等人把我上訪申訴的合法行為說成是「騷亂社會治安」,強加到王屹仡頭上進行迫害,這是在執法嗎?
其實侯的這種做法是在配合上海610的行動,從監獄內外,610對我和王屹仡同時採取迫害行動,他們還派人專程到大連,說甚麼我在上海宣揚法輪功,騷亂社會治安,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對我採取措施。但是他們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當地有關部門無法滿足他們的要求。我是一個懂點法律、具有法制觀念的守法公民。我的行為、我的為人、我的工作,當地有關部門是非常了解這一點的。正因為這樣,610的陰謀沒有得逞。
其實,上海司法界人士都知道,在《刑事訴訟法》中,610是沒有合法地位的,它現在行使的權力是非法的。一個明白道理又有良心的人,他決不會跟著610迫害法輪功學員,只有那種為了個人利益而出賣良心的人,才會跟隨610幹這種缺德的事情。在這裏我還想告誡侯:人類社會決不是邪惡逞兇的樂園,正義必定戰勝邪惡,為法輪功平反是必然的,到那時,誰都不可能有投機的機會,就連後悔的機會都不可能有的。
九、找人調查,不敢公開真實身份
監外人員要找服刑人員面談,必須嚴格履行手續,這是常規。但是侯領導的五監區並非這樣,監外人員找王屹仡了解情況,雖然有監管人員陪同,但監管人員不介紹來者的身份,來者也不介紹自己的身份也不出示證件。在王屹仡的追問下,來者只說出單位名稱,其他甚麼都不說。這種調查取證方式帶有欺詐性質,是非法的,致使王屹仡受到意外傷害。
現在國家公務人員工作都實行掛牌公開身份,便於群眾監督。王屹仡是個修真善忍的好人,危及不到來者的安全。局長先生,五監區這一行為在隱瞞甚麼?難道依法辦事還怕人嗎?難道蟘想給王屹仡另設陷阱嗎?
古人云:「違法者被法所治。」違反法律的人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人們能認識到的,也是看得到的。中國的文化是被稱為半神文化,具有很深的內涵。過去的皇帝人們稱為天子,天的兒子,違反王法的人被王法所治,那麼佛法也是法,道法也是法,神法還是法。如果有人違反佛法、道法、神法同樣會受到法的懲罰。人們看到太陽從東方升起來,在西方落下,大家都稱這是大自然的規律,大家也都知道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大自然的規律本身就是宇宙的法則,宇宙的法。有誰能抗衡這種宇宙的法呢?他可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實際卻是存在的。當你信他時,卻是可以體會到或感受到的。今年2月份有一篇報導說,重慶市西山坪「勞教所中一些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青年警察連續遭到惡報。有的突然一下倒地而亡,有的突然癱瘓,有的突患癌症,有的突然怪病上身。」「一位曾經在勞教所七大隊一中隊任中隊長,而且名字上了『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惡人榜的警察哀嘆道:『這不得不信啊!這麼多的報應,太可怕了,我要退黨』。」
局長先生,如果該監獄再不停止對王屹仡及其他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這種惡報也將出現。到那時後悔可來不及了。在人類社會中,人幹的一切好事壞事都是給他自己幹的。我希望局長先生在百忙中抽點時間關心一下我女兒之事。
此致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局長
抄送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王屹仡父親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致司法部的控告信
上海市女子監獄對王屹仡執行刑罰過程中違反憲法、違反監獄法。為此,我於2006年1月13日向上海市女子監獄遞交了30封投訴信,至今沒有一個書面回覆。
2006年2月7日,我給上海市司法局郵去「上訪信」。2月17䗥上午,我和二女兒王屹強到司法局上訪,接待人員推諉說:「你的上訪信我們局裏的好多部門都收到了,這件事情具體由市監獄管理局來處理。」2月17日下午,我和王屹強到監獄管理局紀委監察室上訪,監察室的捎主任接待我們。我向他遞交了上訪信、投訴信以及申訴狀等六份材料。到3月28日我又到監察室上訪,得到的答覆是:「正在處理。」
2006年4月20日,我給監獄管理局郵去二十幾封「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投訴信,同時也郵去了女子監獄。2006年11月10日,我給監獄管理局和女子監獄又郵去四十幾封「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第二封投訴信,直到今儩監獄管理局沒有一個書面回覆。
在這種情況下,我不得不向司法部提出控告,控告上海市女子監獄的違法行為。
一、2005年11月13日,王屹仡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時監獄中的法院箱壞了,無法投入。王屹仡要將焳訴狀投入監獄信箱中,但遭到獄警犄拒絕。陳副大隊長把王屹仡叫到辦公室裏說:「沒有先例,監獄不轉遞給法院,你把申訴狀投到檢察院信箱裏。」到了2006年1月25日,該申訴狀仍在監獄中,獄警對王屹仡說:「關於你申訴的事沒有處理,因為信箱壞了,鎖打不開,這個月底法院會來人拿的。」至今也不知道這份申訴狀在何處。
監獄這一行為觸犯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之規定。
二、2005年11月16日,我給王屹仡的特快專遞信中寫到:「你可以寫一份委託書給我,式樣如下:
委託書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訴,委託我父親王槐忠為申訴代理人。我的委託事項如下:
請我父親王槐忠為我寫好申訴狀。該申訴狀經我本人簽字認可後,隨同其他申訴材料一起,由我父親向法院提交。
請我父親王槐忠出庭為我申訴辯護。
委託人:
為了郵寄委託書,王屹仡幾次找獄警確認,但是都被拒絕了,最後連她的特快專遞信件也被沒收了。監獄這一行為純屬侵權行為。
2006年1月11日,我又發特快專遞給王屹仡,其中有「法律支援申訴」的信和申訴狀等6份材料。在「法律支援申訴」的信中寫到:「因為你已提出申訴,就需要準備在法庭上自己辯護的法律依據、法理分析以及委託我為你出庭辯護。現將我準備好的以下6份材料郵寄給你,即:申訴狀;控告信;再訴《起訴書》即強烈要求依法撤銷對王屹仡的判決,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陸文嘉及其合議庭的刑事責任;給上海市人大的代公開信即:法官憑甚麼不執行中國法律;給一中院鮑院長的公開信,為你提供法律援助。」這些申訴材料都被監獄扣壓了。
2006年6月份,在獄中舉行了一次法律諮詢會。王屹仡在會上向檢察官詢問:「我是否可以委託我父親寫申訴狀?我是否可以看我父親寫的申訴材料?」檢察官明確答覆:「可以。」但是,當王屹仡向五監區陳科長提出要看被扣壓的我寫的申訴材料時,陳科長說:「等我請示領導再答覆你。」時間已經過去8個月了,陳科長仍不給王屹仡這些申訴材料。
2006年10月20日,我用特快專遞給王屹仡郵去「再申訴」、「駁回申訴通知書」和給一中院鮑院長的公開信之四。這封信也被監獄扣留了。
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司法部令第79號《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為罪犯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幫助,聯繫、協調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用這兩條法律法規來衡量女子監獄的行為,完全可以判定女子監獄就是在踐踏監獄法,就是在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三、2007年1月23日,王屹仡向監獄提交了訴訟委託書,準備郵寄給我。訴訟委託書的內容有以下幾點:
委託我父親王槐忠及妹妹王屹強向松江區人民法院對上海女子監獄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內容:(1)2006年12月27日,監獄通知王屹仡,「監獄拒絕寄出你寫的再申訴委託書。」(2)2007年1月9日監獄通知王屹仡,「監獄拒絕給你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的駁回申訴通知書。」(3)五監區對法輪功學員特殊規定的十不准,如不准學法,不准煉功,不准傳遞經文等。
監獄不但拒絕寄出而且沒收了王屹仡的訴訟委託書。這就充份說明,監獄對王屹仡的行為不但違反監獄法,侵犯人權,而且是對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踐踏,破壞著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四、我經常去監獄會見王屹仡,也常和獄警接觸,發現這些獄警似乎不懂得甚麼是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甚麼是監獄法。我對五監區大隊長侯女士說:「請你把我寫的『再申訴』和一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轉交給王屹仡。」她說:「我不能轉交。」當我問她:「你為甚麼扣留我用特快專遞寄給王屹仡的』再申訴』和駁回申訴通知書」時,她回答:「我認為沒有必要給王屹仡看。」大家想一想,監獄法明確規定,被關人員有申訴的權利,那麼申訴的權利當然包括本人申訴、委託別人申訴、獲得申訴的法律援助等等。這個侯獄警居然以「我認為沒有必要」為由拒絕執行監獄法。請問到底是權大,還是法大?一個大隊長的「我認為沒有必要」就可以拒不執行監獄法嗎?扣壓王屹仡的特快專遞就是她不執行監獄法的證據。
2006年5月份,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和女子監獄收到「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投訴信之後,獄警對王屹仡說:「我們的做法是得到監獄黨委認可的,監獄黨委堅決支持我們的做法。」這就是說,監獄對王屹仡的侵權行為,對王屹仡的迫害是監獄黨委授意的,是監獄黨委指使獄警違反憲法,破壞監獄法的實施。俗話說:「無法無天」,沒有法就沒有天,沒有天哪有地,那麼我們這個空間也就不可能存在了。上海女子監獄也就已經到了這種程度了。
我希望司法部有關領導收到此信後,在百忙當中安排下屬調查落實,及時處理此事,為民做主。隨信附上「再申訴」、「駁回申訴通知書」、「公開信之四」、「上海市女子監獄不執行《監獄法》的兩封投訴信」。
此致
王屹仡的父親王槐忠
2007年3月1日
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抄送: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司法局
致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信
一、 監獄的非法規定
(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專項分級處理
上海市女子監獄「專項分級處遇管理辦法」是其針對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證:
A級:寫認罪書、揭批書、決裂書,協助「轉化」並能檢舉其他法輪功學員。
B級:寫認罪書、揭批書、決裂書,協助「轉化」其他法輪功學員。
C級:寫認罪書但不「轉化」。
D級:不認罪但寫不煉功、不學法的保證書。
E級:不認罪並拒絕寫出不煉功、不學法的保證書。
二零零五年九月,王屹仡被非法收押後,被E級處遇,不允許在晚上九點三十分休息,只有在晚上十一點以後睡覺。同監室的人分成兩組對王屹仡進行監管,不允許她離開監室一步,連到衛生間大小便都不行。睡覺、吃飯、大小便,甚至洗澡都在監室內完成。大小便和洗澡的髒水由其他人拿出去倒掉。當時上海氣溫高達攝氏三十五至三十七度,熱浪滾滾,在十幾平方米的監室內當眾大小便、洗澡,特別是正巧碰到來月經,周圍六個人跟著一起聞臭味,那種心情沒法形容。此外,監室被停看電視娛樂節目。這種做法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隱私權、生存權,對她造成嚴重的心理上的迫害。監獄煽動犯人對她的仇恨情結,其目的是逼王屹仡認罪、「轉化」。
這種非法的所謂管理辦法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及監獄法第七條「人格不受侮辱」之規定。
(二)、五監區非法「十不准」
所謂「十不准」就是不准修煉法輪功,不准看、傳、存法輪功書籍和真相資料,不准煉功,不准交流,不准絕食等等。
二零零六年六月初,侯瑞勤監區長在五監區做講評說:「我們的行為是得到監獄黨委認可和堅決支持的。」這就是說,五監區制訂特殊「十不准」,公開違抗憲法和監獄法的規定,迫害法輪功學員,就是監獄黨委本意的真實表示。
二、考評分是獄警與犯人互相勾結,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直接手段
了解監獄的人都知道,處遇和考評分是獄警對犯人實施監管的直接手段。犯人想減刑、假釋,就必須拿到考評高分,爭取到A、B級處遇,積滿一百二十分。
在五監區,為獲得主管獄警的賞識,爭取每月的考評高分,犯人賣力迫害法輪功學員。正如姚分監區長在二零零七年十月的講評中所說:在監室學習中,未能起到幫教、「轉化」作用的犯人是不可能獲得獎分的。據某犯人說,每「轉化」一個法輪功學員,相關起主要作用的人員可得二分。監獄以此誘惑那些需要以零點一分這樣的幅度爭取累計分數以獲得減刑、假釋的犯人去迫害法輪功學員。
從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四一六監室有四至六名犯人,她們的任務就是監管及「轉化」王屹仡。這些人只做三件事:禁止王屹仡學法、煉功及與監室以外的任何人接觸;記錄王屹仡的言行,彙報給獄警;逼迫王屹仡閱讀及觀看誹謗、誣蔑法輪功的錄像及書面材料。這種行徑直接違反了監獄法第十四條規定: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將監管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為全力「轉化」法輪功學員,監獄不惜放棄對真正犯人教化,為她們設立「轉化」法輪功學員的單項記功,使她們成為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工具。監獄的這種行為不僅嚴重違反監獄法第三條「監獄對犯人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犯人改造成為合法公民。」之規定,而且唆使這些犯人在獄內從新犯罪,完全背離了監獄法的立法宗旨及監獄工作的指導原則。更有甚者,監獄竟然為她們專辟大幅度減刑、假釋的通道,大開違法之門。
由於對王屹仡嚴密監管有功,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擔任四一六監室室長的犯人萬申齊在二零零七年三月拿足了考評分數,獲得了監獄為其申報假釋的獎勵。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五監區公示了她及另外四人的假釋、減刑消息。六月十二日,獄警陳瑤接到監室犯人王雪的舉報,說萬申齊利用室長的職權向監室另一名犯人郝迎春索要出監穿的涼鞋一雙。陳瑤把萬及郝叫出去核實後,即把郝調離四一六監室,同時囑咐這些犯人決不能讓王屹仡知道此事。七月十一日萬申齊被一中院假釋八個月。
根據獎扣分實施細則之規定,四犯(犯人中的頭)或室長利用手中的權力勒索其他犯人的財物,屬嚴重違紀。按監獄申報減刑、假釋之規定,有嚴重違紀行為的犯人除被警告、記過或禁閉外,其相關減刑、假釋的材料將被暫緩上報二至六個月。萬的違紀行為與她所犯職務侵佔罪和盜竊罪屬同一性質,說明她毫無悔罪之意,根本不具備被假釋的條件。然而,獄警陳瑤不僅與犯人們串通,隱瞞萬申齊的嚴重違紀行為,而且使她成為了五監區異地假釋第一人。
獄警違法為犯人辦理假釋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監獄法第三十四條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犯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減刑、假釋」之規定。這就是獄警和犯人之間互相勾結、互相利用,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罪證。萬申齊在離監前曾說,「如果不是在五監區,根本就不可能減這麼多。」的確如此,不給予這些犯人們減刑、假釋的好處,怎麼能讓她們那麼賣力替監獄迫害法輪功學員呢?!
三、禁閉間是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嚴酷迫害的黑窩
眾所周知,把人長期單獨關押在僅有三平方米的不見陽光的禁閉間裏會對人造成嚴重的身心損傷。所以即使對嚴重觸犯監規的犯人,監獄法第五十八條仍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對犯人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為逼迫一些堅定的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監獄將她們關在禁閉間,不允許她們在晚上十二點之前睡覺,指使、縱容犯人對她們連打帶罵,就連三個月才有一次的接見也會被獄警以各種理由非法取消。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反憲法的。更惡劣的是,監獄將這些法輪功學員長期關押在禁閉間內,嚴重違反上述監獄法,事例如下:
(一)、在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被非法收押的李玲玲(音)被關押在四二二禁閉間五個月。
(二)、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零六年五月期間,一名年輕的法輪功學員因再次絕食抗議被送往監獄醫務室灌食。她一直被關押在三二二禁閉間直到被釋放。
(三)、監獄在二零零四年前後對一名一直關押在禁閉間的楊姓法輪功學員提請加刑建議,理由是她一直為法輪功辯護。負責監管她的犯人書寫旁證材料,致使上海市一中院對其加刑六個月。參與這件事情的其中一個犯人叫秦德英,她獲減刑一年的司法獎勵。這個加刑大會由五監區全體人員參加,且要求寫出觀後感。王屹仡之所以獲得這個消息是因為曾與王屹仡同監室的負責五監區勞役的犯人曹瑾為了威脅王屹仡而故意「洩露」的。當時在場的犯人有龔昌菊、萬申齊、王少君。這三人分別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及七月獲得減刑二個月、假釋八個月和假釋九個月的司法獎勵。
(四)、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法輪功學員金惠芬(約六十多歲)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釋放時)一直被關押在四二二禁閉間。一天早上,監管她的四犯楊顓瑾到王屹仡監室對面的洗漱室找勞動隊要小棒子綁她。犯人楊顓瑾無權使用任何暴力手段阻止金惠芬行使未被剝奪的信仰自由權,但她綁人的舉動表明這種暴力行徑已成為五監區的慣用手法。犯人曹瑾曾說,「禁閉間的建築結構特殊,裏面人發出甚麼響動,外面根本聽不到。」因此,在這樣一個可以為所欲為的地方,只要能「轉化」禁閉間裏的法輪功學員,這些犯人的暴行都是被獄警默許的。
(五)、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有一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收押後,關在二二二禁閉間。四一六監室的四犯張陽在當天被調走,負責監管及「轉化」她。在十一月十六日姚分監區長給四一六監室召開年終評審會時,對張陽說,「做現在這件事可以兇一些。」
(六)、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一名法輪功學員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直被關押在三二二禁閉間。
四、無視憲法與監獄法的明文規定,阻撓王屹仡正常行使申訴權
(一)、拒絕轉遞申訴狀:王屹仡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訴,但是直到七十三天後的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這份申訴狀仍在監獄。監獄拒絕在王屹仡自行支付郵資的情況下將王屹仡的申訴狀快遞至上海市一中院。監獄這一行為違反了監獄法第二十三條,「申訴、控告、檢舉材料,監獄應當及時轉遞,不得扣壓」之規定。
(二)、扣留王槐忠快遞給王屹仡的三份申訴狀: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EMS專遞編號:EO83六347655CN,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 EMS專遞編號:EQ390013895CN,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 EMS專遞編號:ER738695791CN。
監獄這一行為違反了司法部第七十九號令《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監獄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三)、剝奪王屹仡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的權利
1)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監區快遞第一份申訴委託書給王槐忠。十一月二十五日侯瑞勤監區長告知拒寄。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監區快遞第二份申訴委託書給王槐忠。十二月三十一日侯瑞勤監區長告知拒寄。
3)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監獄組織的法律諮詢會上,王屹仡得到可以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的明確答覆。王屹仡就此立刻質詢監區長侯麗琴。她回答說「你不需要這樣做。」
4)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王屹仡向監區長侯麗琴遞交溝通函一封,索取所有被非法扣押的家信及申訴狀,申明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與再申訴是王屹仡意願的真實表示。七月二日下午一時許,侯監區長在王屹仡的追問下回答說:「你寫的法理是對的,但是現在的實際情況是沒法兒這樣執行。」
(四)、剝奪王屹仡進行再申訴的權利
1、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接見時,監區長侯麗琴拒收王槐忠帶來的駁回申訴通知書。
2、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王屹仡要求監獄快遞再申訴委託書給王槐忠。十二月二十七日監獄主管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科長陳建民及監區長侯麗琴告知拒寄,且未歸還該委託書。
3、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宋英分監區長告知王屹仡不能讓家人送入駁回申訴通知書。理由是這份文件是給王槐忠的,不是給王屹仡的。
第(三)、(四)條所列事實證明監獄嚴重違反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任何國家機關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嚴重違反監獄法第七條:申訴權利不受侵犯。
(五)、剝奪王屹仡對監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針對監獄侵犯王屹仡的申訴權、信仰自由權的各種事實,王屹仡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書寫行政訴訟委託書一份,委託王槐忠和妹妹代王屹仡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份委託書是對監獄拒寄再申訴委託書、拒絕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駁回申訴通知書及五監區特殊「十不准」違法規定法輪功學員不許學法、煉功的行為提起訴訟。獄警陳瑤在一月二十六日代表監獄回答說:「監獄不寄這份委託書,有甚麼問題可以繼續溝通。」這份委託書也被監獄扣留。王屹仡在當晚寫溝通函一份,重申監獄必須同意她的合法要求,否則仍須為其寄出該委託書,但監獄拒絕再作任何答覆。
五、為銷毀罪證,非法扣押王屹仡擬帶出監的書面材料
(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書寫的四份申訴狀。
(二)、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書寫的第一份申訴委託書
(三)、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致駐監監察室的信件。
(四)、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向駐監監察室投遞的控告信一封及以下附件: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再申訴委託書、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的給監獄有關學法及煉功合法性的申辯信、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行政訴訟委託書、二零零七年 一月二十六日的關於監獄拒寄行政訴訟委託書的溝通函。
六、駐監監察室的違法行徑
(一)、與監獄串通,違法調查取證
二零零六年三月,五監區犯人接見的那天,獄警陳瑤告訴四一六監室的犯人(盧怡、童芝敏、蘇青),駐監監察室要來調查王屹仡的情況,讓她們有個準備。獄警這樣做,一方面說明監獄做賊心虛,另一方面也在告訴犯人們駐監監察室和監獄的「私交」很好。事實上,在接下來對犯人的調查取證過程中,獄警陳瑤一直在場。
(二)、默許上海市女子監獄的罪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王屹仡向駐監監察室投遞質詢函一封,質疑監獄違法制定針對法輪功學員的專項分級處遇管理規定,違法將法輪功學員長期關押在禁閉間,違法縮減犯人的節假日休息天數,非法扣押王屹仡家信。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王屹仡向駐監監察室投遞控告信一封。控告監獄拒絕為王屹仡寄出再申訴委託書及行政訴訟委託書,拒絕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駁回申訴通知書及違法制訂五監區特殊「十不准」侵犯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權。
直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未得到駐監監察室的任何答覆。這種做法強有力的證明駐監監察室嚴重違反監獄法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依法實行監督。」之規定,無視自己的法律職責,默許、縱容上海市女子監獄的犯罪。
(三)、參與監獄對王屹仡的迫害,阻撓王屹仡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
1、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監區長侯瑞勤在請示了駐監監察室後,拒絕王槐忠提出的給王屹仡看申訴狀等三份申訴材料的合法要求。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監區長侯瑞勤第二次拒絕為王屹仡寄出申訴委託書,並告訴王屹仡,「這樣做是諮詢了駐監監察室的」,讓王屹仡有問題可以直接問駐監監察室。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現任駐監監察室林姓主任等兩名工作人員找到王屹仡,回覆王屹仡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書寫的有關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的諮詢函。她們答覆說,「檢察院無權解釋法律,法律沒有規定可不可以這樣做。你和王槐忠作為兩個獨立的主體,可以各自申訴,不需要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
3、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王屹仡以質詢函告訴駐監監察室,王屹仡委託王槐忠進行申訴完全合法、可行,要求它回覆。但直到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釋放,也未得到任何回覆。
七、鑑於上述事實,我們特向貴院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歸還被女子監獄非法扣押的所有信件。
(二)、立即制止上海市女子監獄及駐監監察室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三)、請貴院調查核實後,依法追究監獄有關領導和監管人員的刑事責任,並給予我們一個書面答覆。
此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
王屹仡
王槐忠
二零零八年元月九日
抄送: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監獄管理局
四、善惡有報
用外表的繁華和虛假來遮蓋真正的犯罪,用謊言來迷惑世人毒害世人,上海女子監獄對法輪功學員殘酷的迫害還在繼續著,可我們正告那些邪惡和還有良心的警察,不要再往黑暗中走了,張開眼睛看看現實,觸犯法律就一定會得到懲處的,回歸良心把握機遇給自己留一條光明的道路。神佛慈悲於人,但一切都有一個限度,時間已經不多了清醒吧!
惡人榜
監獄長:樊天敏(女,上海崇明人,一九九六年八月起任女子監獄第一任監獄長,已退休)
監獄長:闞春芳(為上海市女子監獄第二任監獄長,據說是法國留學回來)
政 委:陳家樹(上海人,2000.11~2003.3任女子監獄政委)
政 委:張吾平(浙江鎮海人,2003. 3起任女子監獄政委)
副監獄長:酈 穎
刑務處主任:劉國強
刑務處警察:程建宸、黃志華
五大隊惡警
1) 侯瑞勤 (第一任)五大隊大隊長,因迫害法輪功學員有功,被邪惡升職去了監獄局。
2) 顏世萍 (第一任)副大隊長:屬610的邪惡,已退休,還繼續在610作惡。
3) 袁 圓 (第二任)五大隊大隊長,現已調至南匯康橋監獄總醫院老殘大隊。
4) 盧某副大隊長:(管生活)
5) 侯某 名字不詳,(第二任)副大隊長:此人與第一任同姓。
6) 仇敏穎 (第三任)五大隊大隊長,(原五大隊中隊長,迫害法輪功學員有功升職)
7) 宋 玲 (五大隊大副隊長,(原先是五大隊幹事---小隊長---中隊長---大隊長)
8) 張紅梅 (中隊長( 原五大隊中隊長後升職為一大隊大隊長邪,)迫害法輪功學員十分賣力,一心向上爬,聽老犯人講中隊長做了好多年了沒機會升職,所以利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機會來向邪黨表衷心,一會紅臉一會白臉恐嚇拉攏偽善樣樣會,還經常歪曲師父的經文,被明慧曝光後,調到一大隊升任大隊長。)
9) 史 蕾 五大隊中隊長,邪黨指導員(現在經常以回訪的名義騷亂被釋放的大法弟 子
10) 徐 英 中隊長(原小隊長--中隊長)現升職調至南匯康橋監獄老殘大隊
11) 劉 某 二中隊中隊長(原小隊長--中隊長)
12) 姚 笛 中隊中隊長,(極其狠毒,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辱罵法輪功學員。很多迫害方法都是她想出來的,如把髒水潑在地上逼法輪功學員在上面正步走等等)
13) 程躍淵 小隊長:(幹事─小隊長---升職調至一大隊當中隊長)(邪)
14) 周莉娟 小隊長,(升職調至三、四大隊當中隊長)(邪)
15) 王新蘭 小隊長:(現在經常以回訪的名義騷亂被釋放的法輪功學員,處處表現出對邪黨的衷心。)
16) 陳 瑤 小隊長:(-升職調至南匯康橋監獄老殘大隊)
17) 徐美芳 小隊長:(二中隊)
18) 吳美蘭 小隊長 (五大隊一中隊惡警;逼瘋李華硯的惡警)
19) 孫 冰 小隊長:(五大隊一中隊惡警)
20) 鄒海霞 小隊長:(五大隊二中隊惡警,現調至南匯康橋監獄老殘大隊。)
21) 郭衛華 小隊長:(門崗--小隊長--門崗):
22) 張家梅 小隊長(調離)
23) 顧文莉 小隊長
24) 聞 斌 小隊長(調離)
25) 曹春華 小隊長(升職調至監獄局 )
26) 江玉玲 (此人情況我不知道請其他同修證實 )
上海女子監獄 隊長 電話:57615998-4510、4505
這裏特別曝光原五大隊中隊長、惡警仇敏穎。她還在四大隊的時候就對法輪功學員周倩、楊曼曄、顧繼紅進行迫害,調入五大隊後變本加厲的積極迫害法輪功學員,策劃洗腦,經常開大會批鬥法輪功學員,擅於迷惑,煽動,挑撥不明真相的犯人,經常用電棍、束縛衣等刑具迫害法輪功學員,法輪功學員黃英、韓春燕、曹培琴、金聞鳴等均遭其迫害。仇敏穎賣力迫害法輪功,爬到了監獄高層領導崗位。
參與迫害的犯人(由於「轉化」法輪功學員「有功」很快能受到減刑獎勵):
滕豔(音)、林喜蘭(暗中打學員,受到惡警顏世平庇護,已減刑出獄)、曹瑾、董佳、許亞英,顧莉萍、劉寧等等;
鐘炳年 曹彩琴 沈愛琴 秦德英 王一凡 劉英 (以上這些人都已經減刑出獄)鐘碧澄(調到提籃橋小分隊) 張陽
惡報
善惡有報是天理。上海市女子監獄的惡人迫害法輪功,雖逞兇於一時,但終難逃恢恢法網。無論人治還是天治,終歸報應不爽。現略舉數例如下:
(1) 上海市女子監獄五大隊原大隊長侯瑞勤,從女監成立迫害法輪功的專管大隊開始,就追隨江××迫害法輪功學員,她非常惡毒,瘋狂的謾罵師父,在《九評共產黨》問世後,瘋狂的叫囂,顯示出內心的虛弱和強烈恐懼。
(2) 原副大隊長顏世平,在二零零五年就遭到了惡報,她丈夫得了癌症,顏世平現已離開五大隊。
(3) 程躍淵得了免疫系統下降的症狀,經常感冒等。
(4) 劉小明(音),上海市檢察院人員,每年到五監區來搞所謂的「關心幫教」、宣傳歪理邪說,遭惡報失去了丈夫。
(5) 鄒海霞 小隊長:(五大隊二中隊惡警,在07年脾臟開刀。)
我們在此提醒上海市女子監獄的幹警們,望你們冷靜的思考,為了自己和家人的未來著想,停止迫害大法與法輪功學員,為你自己的生命負責吧。
這裏我們引用《解體黨文化》一書中的一段話告誡那些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惡者們:
……文革結束時,在全國軍管幹部中有17人、警察793人共810人被拉到雲南秘密槍決,為矇騙家屬給一張「因公殉職」的通知單,以隱瞞內幕,殺人滅口。當時的北京公安局局長劉傳新則在追查開始之前就畏罪自殺了。無獨有偶,江澤民也曾經通過美國的親信試探法輪功口風,提出可以像文革一樣槍斃一些打死法輪功學員的惡警來償命,換取法輪功不起訴,還說可以比文革處理得更嚴厲些,可以死多少法輪功學員就槍斃多少警察。
……中共行惡,必然假手黨員個體,中共垮台以後,為罪行承擔後果的也必然是黨員個體,就像當年納粹德國戰敗,紐倫堡審判的對像是納粹黨徒一樣。也就是說,那些「黨叫幹啥就幹啥」,以「執行命令」、「執行公務」為由,幫助中共作惡的人,也許現在可以依賴中共政權的保護傘,暫時逃過正義的審判,可是中共垮台以後,每個人都將面對法律的制裁和正義的審判。那時,就再也沒有中共的保護傘可以依賴了。
不僅如此,人間的法庭之上,還有天理的法庭。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規律……。從歷史來看,那些做了中共工具的人,不管當時如何風光,下場都是很淒涼的。這又何嘗不是天理報應的體現?
天理昭昭,善惡必報。行惡者們,趕快警醒吧!
聯繫方式
地址: 松江泗涇新南路29號
郵編: 201601
總機: 57615998
專管五大隊電話: 021-57615998-4502;021-57615998-4510;57615998轉2202
刑務處:57615998轉2105
附錄:上海女子監獄劫持的法輪功學員名單(部份)
1、 郭素紅(音)(復旦培訓部學生,二零零零年遭誣判五年)
2、 顧繼紅(現年五十多歲,家住上海普陀區黃陵路151弄246號501室,二零零零年遭誣判三年;二零零五年六月被非法勞教一年並延期;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六號上午再遭綁架,十一月十九日被普陀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3、 李麗茂(上海盧灣區淮海中路,約二零零四年六月出女子監獄,)
4、 楊曼曄(住上海普陀區甘泉新村,二零零一年遭綁架,四年,後被監獄加刑九個月)
5、 韓春燕(住上海楊浦區政民路16號102室,二零零零年七月遭綁架,誣判三年;二零零四年二月再遭綁架,誣判四年)
6、 劉進(上海師範大學奉賢校區圖書館員,二零零一年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零七2007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綁架,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劫入)
7、 王雪飛(研究生,十一年)
8、 邵鴻珍
9、 項潔 (上海浦東,二零零二年遭綁架,三年)
10、 閔秀娟(上海嘉定區安亭人,六十一歲,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被上海嘉定區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六個月)
11、 潘德慶(老年人,二零零四年遭綁架,四年)
12、 奚蛟(現年三十三歲,家住上海市寶山區寶鋼九村,二零零一年七月遭綁架,四年六個月,被迫害致瘋)
13、 李玲玲(家住濟寧市任城區南張鎮宋路口村,畢業於南京氣象學院,二零零五一月八日晚遭上海長寧區派出所惡警綁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九月十五日劫入)
14、 許鳳寶(上海浦東,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遭綁架,三年六個月)
15、 王品芳(上海南匯,七年)
16、 單建華(上海南匯,六年)
17、 王燁
18、 沈志芳
19、 劉成英
20、 劉文英
21、 鄧愛雲(40歲左右,3年)
22、 蔣岷
23、 李洪珍
24、 李鋒(三十多歲,碩士學位,原是上海工商外國語教師,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零一年劫入)
25、 藺瑩
26、 張福妹
27、 郭廉清
28、 郭順紅
29、 項健
30、 石義玲
31、 吳小鋒
32、 宋翠娥
33、 陳惠群
34、 熊玲
35、 宋金花(上海理工科大學四年級學生,四年,二零零二年底劫入)
36、 林寶珍
37、 胡林珍
38、 蔣敏
39、 蔣明英
40、 顧豐英
41、 郭頌紅
42、 顧寶群
43、 鮑學珍(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遭綁架,三年六個月,二零零二年六月劫入)
44、 鮑文珍
45、 廖丹鳳
46、 黃英
47、 邵美仙
48、 蔣麗英(姜麗英?)
49、 黃志萍
50、 張秀英
51、 李慧玲
52、 瞿玲娟
53、 瞿豔豔
54、 袁肖蘭
55、 汪菊芳
56、 陳月秀
57、 張毅
58、 董健(女,現年六十多歲,大學文化,原上海市檔案局副科長,已退休,家住上海市楊浦區黃興路五角場空軍政治學院宿舍,被楊浦區法院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上旬以莫須有罪名誣判三年)
59、 田真玚(遼寧撫順)
60、 陳慧晶
61、 胡順芳
62、 鄧嶸
63、 傅美雲
64、 高琴妹
65、 高林娣
66、 尤秀雲(60歲左右,3年)
67、 曹倍琴(曹培琴?)
68、 張彩萍
69、 吳福英
70、 錢倍珍
71、 李丹
72、 陸晶
73、 張元幸
74、 須莉敏
75、 胡鐘天
76、 劉貴珍
77、 李尚芬
78、 黃品芳
79、 秦鳳仙(琴鳳仙?秦紅仙?)
80、 黃潔
81、 楊潔 (上海浦東新區,40歲左右,3年)
82、 劉利
83、 劉雪華
84、 李小紅
85、 李佳明
86、 劉扣娣
87、 金聞鳴
88、 裴姍珍
89、 祁新榮
90、 楊建州
91、 袁毓敏
92、 戴珍雪
93、 張秋莎(現年約五十五歲,大學文化,家住上海市寶山區寶鋼八村,二零零一年七月遭綁架,二零零二年七月被上海寶山區法院誣判五年六個月)
94、 殷桂花
95、 王屹仡(美國通用電器(中國)有限公司有機硅部門法紀經理,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被上海市徐匯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96、 蘇玲芝
97、 陳洪珍
98、 葛文新
99、 張燕 (外地在滬打工,30歲左右,5年)
100、 劉雪英
101、 姚五妹
102、 沈溢之
103、 朱春芬
104、 朱秀芳
105、 魏碗玲(二年)
106、 王愛武(一年)
107、 汪霖
108、 王銀玲
109、 賀美雲
110、 戴子珍
111、 胡富珍
112、 章迎枝(張迎枝?)
113、 張迎春(家住上海普陀區輕軌金沙江路站附近,退休,4年,出獄前數日被送至監獄總醫院搶救,至今生死不明)
114、 夏海珍(外地在滬打工,30歲左右,3年,出獄前數日丈夫被迫攜幼子與之離婚)
115、 張筱英(上海閘北區,退休,7年)
116、 王寶坤
117、 許美晉
118、 張春燕
119、 樊詠
120、 陳毓雲
121、 柏根娣
122、 李燕
123、 管龍妹
124、 孫卓英(孫足英?)(家住寶鋼又一村13號6樓,六十多歲,四年,二零零一年下半年劫入)
125、 馮蓉霞(家住上海閘北區彭浦新村)
126、 袁雅輝(二零零六年五月金山區誣判)
127、 張紅妹(二零零六年五月金山區誣判)
128、 張寶娣(上海市寶山區大場鎮人,三年六個月,本應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期滿釋放,但大場鎮「610」藉口馬上開奧運會,將其直接綁架到上海市洗腦班)
129、 張恩美(家住上海市閔行區莘莊廟涇路水清一村,六十六歲,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被非法判刑四年,九月十六日被劫持到上海市女子監獄五監區一分監區迫害)
130、 李紅 (女,四十多歲,二零零九年一月被松江區法院誣判三年六個月)。
131、 李紅珍(家住延安西路1251弄7號504室,曾被非法判刑五年)
132、 李金玉(上海閔行區法輪功學員,六十歲左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秘密開庭,被非法判刑三年半)
133、 陸美英
134、 姚桂珍
135、 敖朵朵(江西人,原來因為吸毒被勞教,在南昌女勞教所期間遇到法輪功學員後得法,戒去毒癮開始修煉。後來在上海因為講述大法真相而被非法判刑3年。)
136、 樓霞書(六十多歲,家住上海近郊,原上海市「三八紅旗手」,三年)
137、 凌小雲(現年五十歲左右,家住延安西路,被非法判刑三年)
138、 宋衛玨(現年五十歲左右,家住普陀區,被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二零零一年被送入上海女子監獄)
139、 李緯聆(現年約五十歲,家住長寧武夷路,八年,二零零一年劫入)
140、 嚴福妹(五十二歲,二零零八十一月十九日普陀區法院誣判三年六個月)
141、 沈秀芳(五十多歲,二零零八年四月被綁架,十一月份被非法判刑三年)
142、 洪屏屏(現年三十七歲,大學文化,二零零零年六月被遭綁架,被上海閩行區法院誣判四年,二零零一年六月劫入
143、 林曉英
144、 和宗天
145、 劉向書
146、 俞培英
147、 樓成英
148、 蔣林英
149、 楊金娥(家住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職工居住小區石化街道,現年約五十五歲,石化金宇商場工作,四年)
150、 王志萍
151、 戴之穎
152、 馮平平
153、 徐美景(被迫害致死)
154、 周倩(30多歲,上海法輪功學員,2000年被非法判刑4年。先被關押於女監四監區,在2002年被從女監送到少管所關押。 )
155、 劉蘭 (二零零五年一月八日遭綁架,七年六個月)
156、 張惠 (二零零五年一月八日與丈夫均遭綁架,四年)
157、 李玉燕(二零零五年一月八日與丈夫均遭綁架,三年六個月)
158、 周淑梅(周素梅?)(二零零五年被誣判六年)
159、 劉芬娣(二零零五年被誣判七年)
160、 華麗萍(二零零零年被誣判三年)
161、 崔保坤(家住上海寶山區高境二村,約六十五歲,大學畢業,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被冤判三年)
162、 李華
163、 胡順芳(女, 現約四十一歲,家住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職工居住小區石化街道,二零零零年七月因發送真相資料遭綁架,三年六個月)
164、 葛肖天(家住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職工居住小區石化街道,現年約五十二歲,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被非法關押在金山區看守所,六個月後發現其有身孕,將其送至醫院強制打胎,因醫院反對,才保下胎兒。生下兒子後,被非法判刑三年緩刑三年。二零零四年在其緩刑期滿前五天,再次被邪惡綁架收監)
165、 曾愛華(香港居民,二零零七年二月被非法判刑三年,三月二審駁回上訴,四月十六日劫入)
166、 張淑英(家住楊浦區控江路1039弄,二零零七年十月遭楊浦區「610」惡徒楊兆岳等上門綁架,二零零八年五月份非法開庭,三年)
167、 吳唯怡(25歲左右,5年)
168、 李華硯
169、 吳敬方
170、 金慧芬
171、 顧彩英
172、 張小妹(上海南匯,三年,已出獄)
173、 朱飛蘭(上海南匯,三年,已出獄)
174、 金潤芳(四年)
175、 鄭燕(四十多歲,家住閔行區靜安新城五區,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被綁架,十一月被非法判刑三年)
176、 楊安書
177、 周連娣(上海普陀區桃浦,約65歲)
178、 陳毓雲(上海寶山區彭浦,約60歲)
179、 韓惠珍(上海普陀區輕軌金沙江路站附近,退休,4年,其女葉儉也一同被關押半年多)
180、 苗豐鑫(上海退休藥劑師,3年,之前被劫入洗腦班時,其兒因母親被誣陷,想不通自殺身亡)
181、 謝懿芬(上海長寧區,退休,3年)
182、 葛文心(上海浦東新區,退休,3年)
183、 胡福英(50歲左右,3年,入獄後身為軍人的丈夫被迫與之離婚)
184、 江雲 (華東師範大學畢業留校工作,2003年遭綁架,4年,2004年2月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