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可自理的同修請律師做無罪合法辯護是應當的
如果經濟可以自理,有經濟條件的(例如:一般做生意的大法弟子或家屬,日營業額達千元的是很平常的,這些資產以百萬計的商人同修或商人家屬同修拿出幾萬元的律師費不是難事),花2至4萬請律師做無罪辯護是應當的。有的做生意的同修面對非法判刑,拿出大量的錢,直接送現金買通司法人員,爭取輕判,或花錢請客送禮、找關係、找熟人、走後門,爭取在獄中好過一點,這樣做的同修不在少數。這樣做的同修,不拿個上萬元、二萬元,也很難「打通關節」;就算不直接送錢,欠下的人情債,遲早也得花錢還。直接送的現金,和請客送禮托人情花費,加起來也不少於律師費了。把這些錢送給邪惡之徒讓它們再用這些錢迫害大法,不如把這些錢用來請律師為大法弟子做無罪合法辯護。所以經濟可自理的同修還是應當請律師的。
(二)經濟不可自理的情況
經濟不可自理的大法弟子,這2至4萬就不是小數目。有的同修說錢不是問題,這要看地區而言,在有的地區錢不是問題,在有的地區錢就是問題,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具體情況。師尊已作出開示:「要費太高本身就有問題,要找通過講真相有了正義感的律師。」(《在明慧網十週年法會上講法》)
對非法判刑的同修最好的幫助是甚麼?當然請律師作合法無罪辯護是營救同修,但是同修為甚麼會被非法判刑,是不是被當作重點迫害了?這跟我們沒有人人遍地開花、把壓力集中到某些同修身上有沒有關係?有同修在做好請律師做無罪合法辯護時,沒有忘記推動遍地開花,也就是從根本上改變某些同修被重點迫害的局面。
那麼,我們又要鼓勵同修自己拿出數千元錢來自己遍地開花,假如又要同修捐錢做這個、做那個,到底要同修拿這個有限的資金做哪個呢?要知道在很多經濟不發達地區,同修都很困難,做了這個,就做不了那個了。所以經濟不可自理的大法弟子請律師做無罪合法辯護,不做則已,做就要像有同修提出的那樣「做深做細」,真正起到救度眾生的正面效果才值得這筆不小的開支。
(三)哪個律師表現不好 正需要講清真相
有的同修強調哪個同修請的律師表現好,作了無罪辯護;指責哪個同修請的律師表現不好,作了輕罪辯護。大家普遍看重外地正義律師。
哪個同修請的律師表現不好,作了輕罪辯護,正好說明真相沒講清,律師沒真正明白真相,所以律師才會被邪黨司法人員牽著走,做了罪輕辯護或有罪辯護。這需要大法弟子總結經驗,從「沒做過」、「不會做」的過程,走到「會做」、「做好」的階段。在請律師的過程中首先向律師講清真相,而不是找捷徑、請被講過真相的律師。
在《明慧週刊》上看到,很多地區的同修都是就大法弟子被非法批捕事件(即:打算非法判刑),諮詢本地律師,藉機向本地律師講清真相,有的律師明白真相後,主動要替大法弟子作無罪合法辯護。向律師講清真相就要這樣講。
不是外地律師就天生是正義律師,本地律師就一定不是正義律師。其實,外地一些知名維權律師也是通過大法弟子講清真相,從而明白真相,變成正義律師的。所以,我們就要向更多的本地律師面對面講清真相,向更多的外地律師郵寄真相信,使更多的本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變成新的正義律師。也不必非得等到非法批捕發生了才去做,主動向龐大的律師群講清真相。
大家對被非法判刑的同修真的是非常關心、非常用心,大家用對同修關心的一半心,給律師群用心寫封真相信,用心講講真相,用心做做這一塊,一定有律師能被大法弟子這顆救人的心感動的。
(四)最大限度的發揮無罪辯護的正面效果
既然請律師的費用不是小數目,令很多同修難以自理,那麼請了律師,就一定要把錢花在刀刃上,讓辯護達到最大正面效果。
很多地區對非法判刑案例的報導中,通過對律師的辯護要點的報導,使很多不願聽真相的世人聽到了第三方律師為法輪功做的無罪合法辯護,使律師辯護起到了大法弟子不可替代的側面講真相作用。
而很多地區的非法判刑案例中,家屬和其他同修都不清楚律師是怎麼辯護的,沒有看到辯護詞。如果家屬和配合營救的大法弟子連辯護詞都沒看到,事先連律師打算怎樣辯護都不知道,說明確實有「把一切交給律師後、就撒手不管了」的依賴心。
大法弟子不但要給律師講清真相,還要引導律師從正面辯護。大法弟子需要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常識。不能請了律師就當「甩手掌櫃」,全撒手不管了。先行商定費用,要求律師履行「做無罪合法辯護、提出當庭釋放的要求」的責任,並商定如未能做無罪辯護是否退返律師費。
律師應該在開庭前,仔細調查研究案件、卷宗,對辯護作出書面計劃,制定辯護要點和辯護策略。大法弟子要了解律師將要從哪些方面辯護,並給出建議。明慧上有很多從法律角度講真相的文章,和其他律師做的無罪辯護的案例,建議先給律師看一下。
辦常人的案子,例如:常人中棘手的經濟案,要想打贏一場官司,律師都要深入細緻的做大量的調查準備工作。律師的助手都要整理、查閱很多的資料、卷宗、案例,準備案情摘要、辯護計劃等,針對對方可能提出的法庭辯論要點採取策略,反證對方提出的證據的不實,等等,助手準備這些書面資料,供律師參閱。做好充份的準備,辯護才有把握,不流入走程序。
在為大法弟子辯護的案例中,一個負責任的律師也是要做準備的。如果律師在即將開庭前才匆匆請到,未做充份準備,大法弟子就應該儘量替律師做好準備,例如:調查被迫害的大法弟子是否受到直接或變相的刑訊逼供,檢察院打算以何種「偽罪名」和「偽證據」非法起訴大法弟子……,偽證人、非法起訴者、非法開庭者有何種貪污、違法行為(證明提供偽證的證人不可信);公、檢、法是否違犯了法律程序,最好有證據照片,例如:非法搜查住宅(所謂「抄家」)的現場照片、撬壞的門鎖、被翻亂的房間的照片、大法弟子曾被迫害受傷(包括:手臂被抓的紅腫、反抗時身上摔倒被磕青紫、被迫絕食後變瘦、變老、留下傷疤、後遺症……)、致殘的照片……;提供從法律角度講真相的文章,和其它無罪辯護的案例,供律師參考。
律師除了辯護,還可利用當庭辯護的機會詢問被迫害的大法弟子是否遭到直接或變相的刑訊逼供(除了包括明顯的酷刑,還包括:非法被銬或被捆綁,非法被不讓休息或睡覺、非法被限制或不讓上廁所、非法被不讓吃飽或餓飯,非法被強制幹活、非法被凍、被曬……),要其當場指證迫害者。當然被迫害的大法弟子能同時自己做無罪合法辯護就更好了。很多大法弟子在法庭上「法輪大法好」都喊了,說「自己無罪」也能做到的吧。從《明慧週刊》上我們看到還有很多同修在獄中不斷從法律角度寫申訴信、上訴信、控告信、檢舉信……;司法機關收到大量的來自律師、家屬、外面的同修的控告信、檢舉信。
辯護結束後,律師的辯護詞如果律師同意,可原文發表;如果律師表示實在壓力很大,可不用第一人稱方式原文發表,可在報導中用第三方人稱,只簡述其正面辯護要點,起到講真相的作用。
中共標榜自己是「講法律」的,拿「法律」(實際上沒有法律依據)給大法弟子判刑,如果公安存在刑訊逼供、誣告陷害,檢察院存在非法起訴、非法阻撓律師介入,法庭存在非法審判……那麼,在報導中還要把中共公檢法的這些違法行為公開給世人看,讓民眾看看中共是如何違法的,就更說明中共標榜的、給大法弟子判刑的所謂「法律」是假的。
就像不能完全依賴常人律師一樣,大法弟子也不能只依賴外界聲援,不能以為向國際社會揭露、曝光邪惡後,就能達到把同修救出來的目地。只把報導發表到明慧網上,是不行的。明慧網上報導的各地區迫害案例太多了,呼籲也太多了,應該聲援、營救的太多了。很多報導只有當地大法弟子才注意看。一方面,我們大陸大法弟子要提高報導的質量(配上照片、合乎新聞報導的規範),爭取報導被選編到明慧期刊的通版裏,起到講清真相的作用。另一方面,按照明慧建議,把正面辯護製作成當地真相傳單,廣泛散發,起到講清真相的作用。當然還有發真相短信、貼不乾膠、面對面把這一正面辯護事件告訴世人……這些做法也應同時配合上來。總之,只有民眾明白了真相,才會發出對迫害的譴責。而最使邪黨感到大勢已去的就是看到:民心向背,無法阻擋;民心盡失,無力挽回。這也是對被非法判刑的同修最有力度的聲援。
一點思考,不對的地方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