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海洋是葫蘆島市建昌縣小德營子鄉新立屯農民,男,40歲,遭遇車禍使身體近乎癱瘓,修煉法輪功後身體恢復正常。1999年7月20日以來屢遭小德營子鄉派出所所長於士傑和警察馬天恩、雒文廣等人的騷擾,被迫流離在外。
2009年5月8日,於海洋正在連山區老官卜鄉的固來德管樁廠幹活,夫婦二人遭連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張軍等人綁架。後連山區檢察院認為「不夠批捕」,於海洋夫婦得以回家。
6月9日,於海洋和妻子李鳳春去連山區分局國保大隊,向張軍索要警察在5月8日違法搜查時被無理扣壓的錢和物品,要求歸還屬於他們的私有財產和4800元錢並遞交一封申訴信。國保大隊大隊長張軍自知理虧,惱羞成怒,指使一便衣警察暴打於海洋,並將他非法拘留、逮捕,過程中李鳳春走脫。
於海洋家屬為於海洋聘請北京維權律師作為辯護律師,並定於大約2009年12月11日左右開庭。後不知何故一直被推遲。
2010年2月7日在沒有通知家屬的情況下突然開庭,此時於海洋已經被非法關押近八個月。得到消息而遠道趕來的於海洋的哥、姐等四位家屬,被以無「旁聽證」為名拒之法院門外。旁聽席位卻被政法委、「610」、公檢法、街道等部門全部佔據,進入法庭必須持有旁聽證和身份證,尋常百姓根本無法進入。法庭內外布滿了警察、便衣、武警,路人從法院門口經過或逗留都有便衣盤問。一個帶著助手來的當地律師說:「我真想聽聽他們北京律師是怎麼做的無罪辯護,但我不敢露面了,許多便衣我都見過,他們是警察。」
兩名北京維權律師為於海洋作「無罪辯護」。在庭辯中,律師指出,沒有看到任何能夠證明於海洋犯有相關罪行的實物證據,因為公訴人向法庭提舉的是以所謂實物為背景的證據均為照片和複印件,更沒有據以認定相關證據內容及性質的權威性鑑定結論,以至於作為辯護人無法對證據的原件及原物的真偽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進行質證。
關於申訴信,律師認為,這個信實際上是於海洋對公安機關的一個基本的訴求。於海洋的目的是為了追回被公安機關扣押的4800元人民幣。在這個信裏有一段非常令人心酸的話「4800元錢對於五個警察來說算不了甚麼,可是對於我們是血汗錢、渡命錢。我上有七旬體弱的老娘需要贍養,下有少年兒子需要撫養,房子需維修,吃飯穿衣只能靠親戚、朋友接濟」。
然而,正是這樣一封信以及於海洋提出正當合理的訴求,卻使其在被取保候審之後,再次被拘留被逮捕,直至走到今天的法庭上。
對於信仰問題,信仰自由受中國憲法保護,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與不信、信這種宗教與信那種宗教的自由,法律懲戒的都是行為,而不會對思想定罪。辯護人提請宣判於海洋無罪。
最後審判長李德海宣布要庭後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