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九年九月,福建師大職工葉巧明在上班途中,被福州市國保大隊惡警綁架並非法抄家。在福建省「六一零」(中共為迫害法輪功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辦公室的操控下,福州倉山區公檢法聯合「辦案」,做假案構陷葉巧明。二審上訴以來,葉巧明遭受中共操控的公檢法人員、居委會人員的一次次騷擾,面臨來自法院、工作單位、社區甚至親屬的各方面的壓力。
十月八日,葉巧明打電話給負責二審的省中院刑事一庭法官梁慶榕,希望能當面向法官陳述案情。梁慶榕不僅拒絕與葉巧明見面,還威脅葉巧明必須撤銷上訴,否則他將把案子退回一審,並將要求一審取消緩刑,改判實刑,將葉巧明立即收監。梁慶榕叫囂說自己是全市專門打擊迫害法輪功的總指揮,是有這個權力的。
十一月八日,葉巧明的律師向法院遞交了要求「查閱葉巧明案一審程序中認定的主要證據、二審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並依法通知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的律師函。律師指出,一審給葉巧明定罪的所謂證據沒有經過法庭質證,也沒有移交二審法院。一審中非法剝奪葉巧明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一審中司法鑑定單位資質虛假或無鑑定權。律師要求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中院梁慶榕法官在回覆律師時說:「公安可以不提供這類證據,公安有權利銷毀這類證據。」法律是最重證據的,不需要證據就可以給人定罪,那還要法律幹甚麼?要法官幹甚麼?
國內眾多律師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他們一次次從法律角度清楚闡述了法輪功學員粘貼、發放、郵寄真相資料等等行為沒有違法任何一條哪怕是中共自己制定的現行法律。沒有一個法官能夠指出將法輪功資料作為定罪的證據依據哪一條法律。就是這樣,所謂的證據也往往是無中生有的。一審中給葉巧明定罪的所謂證據──2338封真相信根本就不存在,案卷中沒有,是公安、檢察院空口白話說出來的。
律師提交律師函不久,葉巧明就遭到嚴重的騷擾。
福州市倉山區對湖派出所師大片區段警張小平夥同福建師範大學陽光新村居委會主任吳秋芳上門,要求葉巧明每天中午給張小平打電話報到。葉巧明告訴他們,自己諮詢了律師,律師說他們的這種行為是騷擾,可以投訴他們。張小平表面上沒有堅持,可是發動葉巧明的單位領導和親屬給葉巧明施壓。達不到目的後,他們每天通過不明電話騷擾。電話一接通,聽到葉巧明的聲音後就掛斷了。當葉巧明出門時,他們派人寸步不離的跟隨左右。
十一月十九日,倉山區政法委書記陳永康在電話中威脅葉巧明家裏的老人說:「北京律師一到,馬上就再把葉巧明抓起來」。
在葉巧明案中,在全國所有的法輪功案件中,中共一次次表現出對正義律師的懼怕:採取種種流氓黑社會手法阻止正義律師介入。為甚麼?因為律師從專業法律的角度充份論述了中共迫害法輪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依據中共自己制定的現行法律,信仰法輪功無罪,傳播法輪功真相無罪。真正犯罪的正是這些聽命中共、參與迫害的公檢法等人員。
迫害責任人:
福州市倉山區政法委書記 陳永康 13506996858
福州市倉山區對湖派出所 師大片區段警 張小平 8344211(辦)
福建師範大學陽光新村居委會主任 吳秋芳 83430382(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