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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迫害完全是非法的(一)

——法輪功受迫害十週年 清醒認識中共法律畫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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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公然開始了一場全面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這場由中共江澤民、羅幹小集團發動、由中共新舊權貴、大小幫兇維持到今天的迫害,到今年(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日為止,已經長達十年之久。六十多年前發生的對德國納粹罪行進行審判的紐倫堡審判,是彼時人類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審判。六十年後的今天,我們相信,一場更大規模的「紐倫堡審判」必定會在全世界人們的注目下展開。那將是一場對中共集團中參與滅絕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大小兇手的歷史性的審判。

中共對大法修煉者的迫害是徹頭徹尾的非法的。面對歷史和現實,我們不必等到新的「紐倫堡審判」那一天,而是在今天就有能力從人類法律的角度,更清醒地認清這場迫害的本質和罪惡了。

一、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類尊嚴的迫害從根本上是違法的

六十年前的紐倫堡審判一開始,所有納粹戰犯用同一個理由為自己辯護,這個理由是「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殺害猶太人是在執行法律」。希特勒通過法治實施專制和運用法律滅絕種族。他對待猶太人,第一步通過立法進行身份上的區分,使猶太人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第二步通過立法禁止猶太人經商,切斷了猶太人的財富來源;第三步通過強制勞役法,使有勞動能力的猶太人從事超強度的勞役,在將他們的體力耗盡後再趕往集中營從肉體上消滅。六百萬猶太人就是通過這樣的立法和執行法律被分步驟屠殺的。

「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訓。但所有的納粹戰犯是否都可以藉此為自己辯護說「我參與殺人是在執行法律」呢?

德國著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法律問題上有個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他的這一思想很快使參與紐倫堡審判的法官們達成了共識,法官們認為,納粹戰犯執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種罪惡。再次開庭,法官們以惡法非法的原理駁斥了納粹的辯護理由,紐倫堡審判才得以順利完成,並將包括集中營護士在內的迫害參加者判處了絞刑。

二、中共的迫害是全面毀壞人類道德的犯罪

如果說當年納粹對猶太人的迫害,起到了讓人類把自己的一部份同類當作非人類看待、從而冷酷殘殺的作用,那麼中共針對法輪功的這十年迫害,不僅讓更多的中國人更堅決地丟棄良心,也讓國際社會變得金錢第一、利益至上,把信仰和人權這些普世價值丟到了下水溝裏。這是一場殘害數千萬法輪功學員、讓全世界道德淪喪的國家犯罪。

中共對大法和大法弟子進行迫害以來,不論其發布了甚麼密令、制定了甚麼所謂的法律,以何種形式制定的所謂法律,其目的都是對「真善忍」和真修向善的人們進行滅絕性迫害。這場迫害從根本上毀壞了人類的道德,使無數世人當了中共陪葬品,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遠超納粹惡行的犯罪。也就是說,中共那些公開和秘密的「法律」本身都屬於惡法,其立法和執行的過程就是其犯罪的過程。

三、中共本身不合法,其所立之法當然不合法

無論是「兵征天下、王者治國」,還是民主,不論是誰獲取了政權,只是得到了統治的機會,而不是有了長期統治的基礎。如果長久統治,則必須實行王道,也就是實行德政,以善良的道理引導百姓,以法律保護百姓權利,並以國家道義和力量捍衛國民權利,抵抗外辱。在歷史上,不論是商湯伐桀,還是武王伐紂,也都是說明了這一道理。那麼,作為中共來講,在《九評共產黨》中說得非常清楚了:從邪黨的老祖宗巴黎公社革命開始就是一群社會流氓造反;中共邪黨起家之初是一個由蘇俄建立並扶植的賣國政黨;在其奪取政權的過程中實踐著其「邪、騙、煽、鬥、搶、痞、間、滅、控」的九字惡訣;奪取政權以後則運動不斷地迫害死至少八千萬中國民眾;最後竟喪心病狂地對大法和大法弟子進行迫害,走向了和「真、善、忍」大法的對立。這樣的政權,無論從神的角度還是文化角度,以及現代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均屬於違法的邪惡政權。這樣一個邪惡政權本身即決定了其所立法律都是為了鞏固和延續其邪惡統治的,註定了其是不合法的。

四、從現代國家法律的合法的立法過程談邪黨法律本身的非法性

現代法治國家法律的淵源(通俗說就是組成部份)包括憲法、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行政法律等等。不同的國家,立法機關也有所不同,在民主國家大多是議會,在中共控制的中國,也擺設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制定和修改憲法和法律)、國務院(負責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規)、省市級人大或政府(負責制定和修改地方法規)、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釋)及各部委(制定和修改部門規章)。和正常社會本質的不同是,中國所有這些立法和執法的政府機構,不過都是被中共用來實施「專政」的工具。共產黨奪權以來,中國政府完全是由中共控制的,為中共維持權力而擺設的,並非正常意義上的政府機構。一九九九年江羅集團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國各級政府、各級公安、各級國安內部都設立了蓋世太保式的「六一零」機構,就是一個廣為人知、特別是在中共內部廣為人知的鐵證。

正常情況下,在所有法律之中,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也就是由憲法來衡量其他法律、法規的合法性,但是對於中共來說,憲法最多也只是它裝潢自己的一張畫皮,可以隨時為了「黨的利益」和宣揚某個中共黨魁而修改。那麼,在正常社會中,怎麼衡量憲法的合法性呢?人們有理由追問:國家立法權的合法性又從何而來?不是隨便一部憲法就能夠使權力獲得合法性的。憲法要證明自己的「合法性」就只能訴諸於全民的意志。全民意志的表達必須是自由而充份的,而不能是在「槍桿子」脅迫下的被動接受;全民意志的表達必須是平等而切實的,而不能是對人搞「三六九等」、搞階級、黨派特權。

在中共竊取政權以後,在表面形式上,邪黨也操控全國代表大會制定了憲法和一系列法律,而且表面上也冠冕堂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等等等等。但是從根本上中共邪靈是附體在這一表面形式上,從而實現其邪惡統治的。

按照現代憲政原則,立法權和行政權、司法權必須要分離,從而實現互相制衡、監督;而中共邪黨控制下的中國各級代表大會基本上是由各級行政官員或賣身投靠邪黨的有錢人來組成,代表的來源也不是經過層層的公民投票選舉,而是由中共邪黨指定(近來甚至政協委員也要邪黨的組織部認定)。這樣立法機關變成了邪黨貫徹意圖的工具,尤其表現在每一次邪黨的黨章修改之後,邪黨的旨意(從鄧理論到江魔頭的三代表以至胡錦濤的科學發展觀)無不隨之堂而皇之的寫入憲法,人民在此成了擺設,人大成了橡皮圖章。在刑事法律中也按照邪黨的需要制定「反革命罪」(於一九九七年取消,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等罪名),以及隨意進行的各種「嚴打」,在對大法開始迫害之後中共邪靈又於江魔頭在法國發表談話後,操控全國人大立即拋出立法解釋,最高院與最高檢同樣亦步亦趨,拋出司法解釋。可以說中共邪黨的法律就是這一邪靈在人間的一張畫皮。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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