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把持中國的幾十年中,可謂對法律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在其不需要的時候可以砸爛公檢法;在需要法律裝門面時,又號稱與世界接軌,製造出一系列的法律;而且一再對中國百姓灌輸「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這一邪說,強調公民對法律的絕對服從,使百姓對法律畏懼,而根本不讓人考慮邪黨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問題,即公民對法律是否要絕對的服從。
這裏便存在著一個法律本身的善惡問題,也就是法律是否符合人類的善良本性和法律是否以維護人類基本人權為目地的問題。個人認為,如果一個政權的法律已經淪為迫害善良民眾和維護極少數惡人行惡以及謀取個人極端私利的工具的時候,法律便喪失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這裏可以舉一個例子說明:
在60多年前對德國納粹罪行進行審判的紐倫堡審判,是人類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審判。審判一開始,所有納粹戰犯用同一個理由為自己辯護,這個理由是「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殺害猶太人是在執行法律。」「執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訓。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義者不同之處在於,他是一個很「完滿」的形式主義法治者,通過法治實施專制和運用法律滅絕種族是希特勒的兩大發明。對待猶太人,第一步通過立法進行身份上的區分,使猶太人與其他人區別開來;第二步通過立法禁止猶太人經商,切斷了猶太人的財富來源;第三步通過強制勞役法,使有勞動能力的猶太人從事超強度的勞役,在將他們的體力耗盡後再趕往集中營從肉體上消滅。600萬猶太人就是這樣通過分步驟被屠殺的。因此所有納粹戰犯都有理由說:殺人是在執行法律。
這樣一來把法官難住了,因為法官們也信奉同樣的古訓,法官們不得不休庭。休庭後法官們討論:如果納粹戰犯的辯護理由成立,承認他們執行的是法律,那麼只需要做一件事,開庭後即宣布他們無罪,審判也應宣告結束;如果認為他們的辯護理由不成立,就必須從法治原理上予以說明。
德國著名哲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法律問題上有個非常精闢的論述,他說:「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類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嚴和權利作為展示內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也。」
他的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們達成了共識,法官們認為,納粹戰犯執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種罪惡。再次開庭,法官們以惡法非法的原理駁斥了納粹的辯護理由,紐倫堡審判才得以順利完成,並將包括集中營護士在內的迫害參加者判處了絞刑。
在中共邪黨對大法和大法弟子進行迫害以來,不論其制定了甚麼法律,以何種形式制定的,其目地都是對真善忍宇宙大法和真修向善的大法弟子進行的迫害,從根本上毀壞了人類的道德,使無數眾生被淘汰,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遠超納粹惡行的犯罪。也就是說這些法律本身就是惡法,無需服從,其立法過程就是其犯罪的過程。
在中共對大法和大法弟子長達十年的迫害中,從利用法律的表面形式對師尊發出所謂的通緝令,到對眾多大法弟子進行勞教、判刑、拘留和長期的監控、騷擾,到活體摘取大法弟子的器官,都是納粹式的犯罪行為。現在越來越多的常人律師走出來為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對邪惡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也在不同成度上鼓舞著世人。但是,為何一直難以出現真正的無罪判決?這固然和邪黨對公檢法機關的控制與這些機關內的世人對自己利益的追逐而喪失正義感,以及相關眾生是否明瞭真相有關,可是這其中是否也存在著大法弟子對邪黨法律上的模糊認識有關呢?
師尊告訴我們徹底否定邪惡的舊勢力的一切安排,我們是否也應該徹底走出邪黨的法律框框呢?無論中國大陸的大法弟子、良心人士,還是海外各國政府、各界人士,都應該從根本上認識到:在中共邪黨的社會中,根本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民主國家的法律和法治。中共的法律從根本上就是違法之法,不具備法律應有的基本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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