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如下:
一、如在《佳木斯市法輪功學員近一週被迫害情況》中,有這樣一段:「12日下午,佳西派出所惡警用鑰匙私自打開大法弟子黃衛中家門,黃家當時沒有人。不法警察在室內蹲坑,伺機非法綁架大法弟子。不久,一名姓宋的女大法弟子去黃家,被惡警綁架。17時左右,黃衛中的一名同事到黃家串門,被惡警抓走。18時後,又有一名男性同修去黃家也被綁架,後來得知是富錦大法弟子田海濤。後來 10多名著裝惡警闖入黃家。
「當晚21時,黃衛中回家時被綁架到佳西派出所,因黃不配合惡人,被毒打得很嚴重。此前被綁架的王貴珍和那名男大法弟子被綁架到看守所。姓宋的老年女大法弟子、黃衛中的同事當夜24時回到家中。」
在描述同修時,文中用「姓宋的」和「黃」來表達有失尊重,因為這樣的表述方式含有貶義,可用於表述惡人。因此應將「姓宋的女大法弟子」改為「宋姓女大法弟子」、「 黃」改為「黃衛中」。
如在一段文章的前面已經提到了佳木斯公安局的惡人「陳萬友」,在下面的內容中再提及此人時,可簡稱為「陳」(含有貶義),但如果為了加深讀者的印象,那就最好用全稱。
二、在無法確定(或不宜說出)同修姓名的情況下,如有時用「×××」(或「某某某」)、「王××」(或「王某某」)來表述同修,這也顯得不妥。同前理,這樣的表述方式含有貶義,可用於表述惡人。而在表述同修時,可用某大法弟子(某大法學員)、王姓大法弟子(或王姓大法學員)來表述。
如我們看到很多文章中,在表述魔頭時,用「江××」來表達,而它的讀音為「江叉叉」。
因為中國文化是神傳文化,有著淵遠的歷史、深厚的基礎和豐富的內涵。特別是生逢正法時期,能夠得到大法的生命是全宇宙中最珍貴的生命;而干擾師尊正法、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生命,罪業是極其深重的。在此希望同修在運用中文寫文章時,注意使用正確的表述方式。另外,大陸同修還要注意歸正其中的邪黨文化因素。
個人所悟,不足之處,懇請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