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瓊、陳如上訴,原定於2009年1月8日、1月9日的上訴案開庭,已發正式傳票通知。王忠瓊親人委託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韓志廣律師(電話:13439686306、傳真:010--65516306),為其母親作「信仰法輪大法合法、講清真相合法」的無罪辯護。隨後不久,德陽市中級法院刑二庭主辦法官青加彬稱開庭已取消,律師交書面辯護詞。
家屬要求開庭公開審理,韓志廣律師在1月6日凌晨抵達德陽,辦理相關法律事宜。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韓志廣律師表示,在接受委託以後,通過查閱卷宗,依法會見,認為本案涉案人數多,各種證據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證。原審法院對基本事實未能查明便草率下判,致使原審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無法有效體現國家法律的客觀公正和嚴肅性,二審如不公開開庭審理,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將可能使原審判決的錯誤得不到改正,上訴人王忠瓊將因此蒙冤在身。為此,特本著捍衛國家法律尊嚴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以確實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
四川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 青加彬 0838-2595091 立案庭: 0838-2595091
律師建議函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人係北京市功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忠瓊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申請案中上訴人王忠瓊的二審辯護人。今天,特向貴院反映本院刑庭該案承辦人青加彬法管違規辦案事實,以幫助該法管改正錯誤,保證該案的客觀公正審理:
本律師接受委託以後,青加彬法官電話通知本人來貴院領取出庭通知書並告知本案於2009年元月9日上午9時公開開庭審理。為配合貴院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人立即放下手中其他事項,犧牲即將獲得的經濟利益,訂購機票,做好赴川開庭的各種準備,但又被告知本案不再開庭,僅進行書面審理。本律師當即表示反對並提出詳情到德陽後面談。2009年元月6日凌晨四點本律師按時趕到德陽市,未經充份休息即於上午奔赴貴院領取了一審判決書,複印了卷宗,並提出本案應公開開庭審理的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但令人遺憾的是,青法官仍堅持書面審理,卻又提不出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
本律師為全面了解案情,認真閱讀了卷宗,會見了上訴人王忠瓊,其稱已收到開庭審理的傳票,後又被無理收回,仔細研讀了有關法律依據,更加堅定不移的相信:本案公開開庭確有必要,書面審理不僅違法,而且無法有效糾正一審的錯誤判決,具體理由是:
1、《中法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它表明對於第二審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且不開庭必須具備相關條件以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2、事實清楚。本案青法官的決定均不符合上面兩個條件。因為本案涉及人數眾多,各種證人證言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尤其是上訴人本人的前後陳述出入更大,意思截然相反,而一審法院對案件基本事實未予詳查,便草率下判。
3青法官也未聽取本律師的任何意見。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本案書面審理無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實,難以公正判決,且極大削弱社會效果,青法官出爾反爾的決定無論是何樣理由,都不能同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典相抵觸。其行為無論動機如何,都屬錯誤。為此,本律師特本著嚴格依法辦事,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向貴院鄭重提出建議:責令青加彬法官收回錯誤、違法的決定,恢復本案的正常公開開庭審理,以有效維護共和國法律的正確實施。
此致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書人:
2009年元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