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高壓和威脅,警察的蠻橫無理,使我的精神的受到嚴重刺激,心靈受到極大的傷害。在人身自由被強制剝奪後,我無奈地做出拒絕回答他們的提問並拒絕簽字的決定。但我明確地告訴他們兩點:1、我沒有違法、犯罪,你們抓錯了人,請放我回家;2、若你們不放我,我兩天後將絕食抗議你們剝奪我的人身自由和生存權利。
從後再也沒有提審。2005年1月11日下午,旌陽區法院的裁決就下來了,前後不到10天,「辦案」極為「神速」。法院非法裁決從2005年1月2日至2007年1月2日對我判刑兩年。2005年1月12日上午將我送到川西女子監獄。結果川西獄方拒收,簡陽女子監獄也拒收,我又被帶回旌陽區看守所關押。
我冤!我走在大街上被知法犯法的執法人員綁架,法院不追究綁架人的責任,反而對被綁架的受害人進行非法提審、關押、定性。我母親聽到此消息,當時就暈倒,臥床不起,以淚洗面,她老人家的生命……我都不敢想像;我兒子正是十七、八歲的青年,人生觀、世界觀的形成時期,更需要我這個做母親的幫助,他們卻剝奪了我的權利;我的丈夫已無法用語言表達他此時此刻的精神狀態,所有的親人在痛苦中掙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