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為止,針對江澤民一夥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全球起訴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凶,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二零零零年在中國境內起訴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凶,第二階段是從二零零二年起在國際上起訴江澤民,第三階段是起訴江澤民案在國際上出現突破性進展。隨著法輪功真相的深入傳播,起訴江澤民案在各國會出現更多的實質性突破,直至把江澤民及其黨羽繩之以法。
一、阿根廷聯邦法官裁決逮捕江澤民、羅幹
經過四年調查,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阿根廷聯邦法院第九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作出一項深具歷史意義的裁決: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罪行而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該二名中共高級官員。
在長達一百四十二頁的法律文書中,法官詳盡地評估了中共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以及江澤民、羅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實施的群體滅絕政策中,採用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對人的生命和人類尊嚴是極大的蔑視。」Lamadrid 法官在裁決書中寫到,「在這個旨在鏟除法輪功的運動中,毒打、酷刑、綁架、死亡、洗腦、心理折磨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家常便飯。」
法官強調,他在審理此案中運用的是普遍管轄原則(principles of universal jurisdiction)。他在文件中說:「在這個案件中,針對被告被控的罪責──其在對法輪功信仰團體的迫害中,受害人之多,以及精神殘害之重,必須運用普遍管轄原則。」(詳細內容)
原告律師之一Alejandro Cowes 先生在接受採訪時介紹了此案的一些具體情況。他說:Araoz de Lamadrid法官遵循目前國際上保護人權的趨勢,旨在為那些在這場反人類罪行中的受害者提供一個受司法正義保護的渠道,因為在受害者所居住並遭受這些酷刑的國家,他們不可能得到公正的對待。(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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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班牙法庭突破性進展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了一項史無前例的裁定,決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元凶。法院通知書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將面臨至少二十年徒刑,並附帶經濟上的懲罰。(詳細內容)
據分析,在國際上,會有很多國家相繼效行西班牙國家法庭,同時鼓勵在其它國家正在進展之中的起訴江澤民案件。
案情回顧與進展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十五位法輪功學員向西班牙法庭遞交訴狀,指控江澤民等人十年來對法輪功學員實行洗腦、勞教、精神藥物摧殘、酷刑、活摘器官等犯罪行為。二零零六年西班牙高級法院授命西班牙國家法院調查該起訴案。經過兩年取證調查後,西班牙國家法庭法官Ismael Moreno依照國際法「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裁決,對江澤民等簽發了傳訊令。
西班牙人權律師、原告律師卡洛斯先生(Carlos Iglesias)十一月十九日證實,西班牙國家法庭向前中共總書記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共五名中共官員發出傳訊令,要求解釋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活摘器官等群體滅絕行為。(西班牙訴江案律師對案情介紹)
西班牙外交部亞洲司媒體發言人瑪麗亞•薩爾瑟得(María Salcedo)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西班牙作為民主的三權分立國家,政府行政體系對司法體系的裁決不會做出任何干涉。(詳細內容)
西班牙「國際特赦」司法部門負責人阿里斯•莫勒諾(ALICIA MORENO)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接受採訪時表示:「近年來西班牙司法一直致力於追查國際重大刑事案,是國際司法界的榜樣,同時震懾了反人類罪行的發生,這是很好的現象。」(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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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等被傳訊和可能被國際刑警逮捕的法律依據
西班牙法庭引用的國際法「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主要適用於群體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罪行。因十五位起訴人指控江澤民等嫌犯,所犯罪行危害全人類,後果極為嚴重,依照普世司法管轄原則,不允許出現管轄權投機,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只要罪名成立,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嫌犯加以懲罰,只要他們走出國門,隨時都可能面臨被逮捕的危險。
歷史上,西班牙國家法院曾於九十年代末發出國際拘捕令,自英國引渡智利獨裁者皮諾切特接受違反人權罪行審判。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任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認為歐洲一個主要國家的獨立法庭能夠做出這樣的決定,是一個意義非凡的進展。」「西班牙法官說,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法庭沒有得到回應,法庭就會向五名高官發出通緝令──中國前國家主席面臨起訴,這真是一個巨大的進展!」「我知道全世界各地的媒體都在報導這件事,所以它真的是非凡的一步。我知道,阿根廷的法院也正在考慮這個案件,他們還沒有做出最後的決定,但已經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了。」(詳細內容)
二零零零年二月塞內加爾法庭也成功引用「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對乍得(Chad)前流亡總統Hissein Habre(侯賽因),一九八二至一九九零年間參與四萬件政治謀殺和二十萬件的刑求案罪行提起訴訟。乍得國內法律雖未明列該原則,但因乍得簽署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按「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拘捕其境內觸犯國際法律嫌犯,Hissein Habre被關押於乍得獄中。
江澤民等面臨司法引渡的問題
關於江澤民等被引渡的可能性,原告律師卡洛斯先生說:「西班牙同國際上的許多國家都簽有司法引渡條約,只要這些被告人踏入與西班牙簽有司法引渡條約的國家的境內,我們就可以向西班牙法官提出下達通過國際刑警的國際逮捕令,西班牙司法就有權向被告當時所在的國家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將被告們押至西班牙受審。」
事實上,二零零六年中國政府和西班牙簽署引渡條約,即原則上,西班牙司法可以直接向中國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將被告們押至西班牙受審。中共一貫包庇迫害人民的罪犯,可以預期,會干涉這樣的司法引渡要求。
澳洲堪培拉的國際特赦成員、退休律師格林韋爾先生(John Greenwell)表示,江澤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證實有罪,那麼赦免失效。他在接受採訪時說,「我們正在達到這樣一個階段,那就是國家元首不能由於他們是國家元首,而不受到刑法的制裁。」(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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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專家評論
首位在中國境內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現定居在加拿大西部的中國著名人權律師郭國汀認為,西班牙國家法庭正式以刑事訴訟形式,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五名首惡,目前可以說是第一例,有劃時代意義,很可能在世界範圍裏起到示範、帶頭作用,今後各國國家都可能用這個罪名起訴他。郭國汀律師說:國際人權法規定,犯有「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等反人類罪的罪犯,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管轄,受到人權侵犯的任何個人都可以起訴。西班牙法院的受理說明法官已作過基本調查並取得初步證據。即使缺席判決也是永久生效的,中共垮台以後就可以執行。(詳細內容)
二零零八年度加拿大勛章得主、著名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認為,西班牙起訴是個積極的進展。他說:「在我看來證據強有力,是有正當理由的起訴,只是如何找到合適的方式的問題。理想情況是依據國際法,如果可能的話,由中國在國際法庭檢控這些人。但現在的問題是,中國(中共當局)給這些做壞事的人豁免權,……」(詳細內容)
美國紐約及華府人權律師葉寧則認為,中國官方在沒有戰爭和平環境中,迫害死超過三千法輪功學員,囚禁約十五至二十萬法輪功修煉者,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駭人聽聞。葉寧律師分析稱:江澤民等如果不應訴,則可能出現缺席判決有罪;如果江澤民等應訴,那這場開鑼大戲就會很熱鬧。(詳細內容)
台灣人權律師、「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聯合調查團」亞洲分團副團長邱晃泉認為,此一歷史性的判決,喚起國際社會對中共人權迫害問題的重視,對於西班牙法庭保障人權的勇氣,國際社會除了應予以掌聲鼓勵外,更應該提供實質的助力,協助將江、羅、薄、賈、吳等五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引渡到案,繩之以法。(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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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各界關注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
儘管中共竭力封鎖網絡,但關於西班牙國家法庭近日裁定的這一具有震撼性的消息,仍通過各種途徑迅速傳入中國大陸。很多大陸網友聽到消息感到大快人心,同時震懾中共高層。
在中國大陸曾為多名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的唐吉田律師認為:西班牙法庭受理該案,有充份法律(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和事實依據。該案堅定了國內部份普通百姓維護自身基本人權信心。因為目前大量的違法決策都是以電話、口頭這樣的一些方式傳達的,書面或可物化的證據目前收集難度較大。如果有良知的人願以證詞指證,則對犯罪事實的確認有極大幫助。(詳細內容)
貴州高級法律顧問廖雙元則表示:中國沒有司法公正,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人類歷史上最邪惡的暴行,包括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魔鬼惡行都是極其令人髮指,超乎人類尚存良知底線和想像。但是國際社會正義和大陸民間良知力量不斷壯大,善惡有報的天理在人間終將完全實現。(詳細內容)
各界聲援
香港多位政要得知消息後,對西班牙法庭的義舉表示讚賞。他們認為,自由民主的國家都會對中共迫害法輪功有一個正確的判斷,相信未來會有更多國家接納這類起訴。(詳細內容)
台灣高雄市議員黃柏霖、黃昭星、蕭永達等人表示支持西班牙起訴江澤民等五名中共高官。(詳細內容)
加拿大「國會法輪功之友」創始人之一,加拿大參議員蒂尼諾(Consiglio Di Nino)先生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接受記者採訪時,稱西班牙訴江案為「大勇之舉」。(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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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媒體報導
美國之音十一月二十一日報導,西班牙國家法院的一名法官下令,就法輪功學員在華遭受酷刑折磨案,對前中共主席江澤民等人提起公訴。中國人權律師說,西班牙法院的這項行動具有重要象徵意義。馬德裏的教會人士介紹了西班牙的宗教自由環境。(詳細報導)
法新社十一月十九日報導,西班牙為法輪功辯護的律師十一月十九日表示,一名西班牙法官傳訊前中共主席江澤民和四名中共官員,了解法輪功遭迫害和屠殺的情況。(詳細報導)
據法國國際廣播電台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對大巴黎和亞太地區的新聞節目中報導:西班牙國家法庭一名法官日前已將法庭調查委員會的一份文件寄給中共當局,要求就迫害法輪功的案子傳訊中共前主席江澤民。(詳細報導)
馬來西亞中文媒體《中國報》和《光明日報》分別在十一月二十日的晚報以及隔天(二十一日)的早報報導了有關消息。(詳細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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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訴江澤民第一案:在中國北京起訴江澤民、曾慶紅與羅幹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兩名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王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和中國最高法院提交申訴狀,狀告當時的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中央書記處書記曾慶紅與政法委書記羅幹迫害法輪功的違憲、違法行為。
此訴狀經掛號信寄達中國高檢後,被告江澤民、羅幹親自下令逮捕原告。兩名原告於訴狀遞交兩週後在北京被中共警察秘密抓捕。北京居民王傑被抓後不久被嚴重打傷內臟,放出後傷重不癒,不幸於二零零一年去世。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關進天津茶澱監獄,遭受電棒等酷刑虐待,他曾在獄中寫過六份申訴狀,要求獄長轉呈國家領導人,都被扣押。
朱柯明在自述中說:「由於我們的被非法抓捕,給子女、父母和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與痛苦。也由於我們的被非法抓捕,致使我親手創辦經營的私人性質的公司、工廠因此徹底倒閉破產。其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等一切均化為烏有。直接經濟損失達幾千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則以億萬元為基數。整整五年的牢獄迫害,使我親眼目睹並親身經歷了中共政權對法輪功修煉者從精神到肉體慘無人道的非人折磨與迫害。我由於堅定信仰不認罪也不接受所謂的轉化,他們對我進行打罵、恐嚇、電棍、長時間不讓睡覺、強行洗腦等等一系列的非人性的刑罰和虐待。我遭受到了世人難以想像的刻骨銘心的痛苦與傷害,五年的迫害,連牙齒都快掉光了。在獄中,由於不服中共的迫害,幾年間我曾先後六次向中國的全國人大和中國的最高法院提交《申訴書》,要求他們繼續受理我被非法抓捕前所提交的《申訴狀》,並要求對我無罪釋放,然而不但直到刑滿出獄,也沒得到他們的任何回覆,還差點把我勒死。」(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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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其他國家起訴江澤民案例
雖然朱柯明、王傑在北京狀告當時的中共主席江澤民等,不僅沒有立案,而且造成兩名原告一死一傷的慘劇,但是不久之後,法輪功學員在國際許多國家開始起訴江澤民及其幫兇們。
自二零零零年至今,以江澤民為首迫害法輪功的元凶及其同伙,其中包括現任或前任的教育部、安全部等二十五名的中共官員,在全球四大洲三十多個國家被起訴;而針對江澤民的訴訟案就有十八個,其中五個是民事訴訟,其餘的是刑事訴訟。
國際上起訴江澤民第一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因發動和推行「消滅」法輪功運動,江澤民在因私訪問美國伊利諾伊州芝加哥時,被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告上伊州北區法庭,成為法輪功學員在海外起訴江澤民第一案。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伊利諾義州北區法庭做出裁決,認為江澤民可因國家元首豁免權而免遭起訴。同年九月十五日,原告律師泰瑞﹒瑪什與法輪功學員代表在華盛頓國家記者俱樂部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對芝加哥地方法院的裁決將繼續補充控訴理由,並上訴第七巡迴法庭。原告律師認為,作為前國家元首,江澤民犯有酷刑罪、反人類罪,不應享有元首豁免權。
二零零四年五月,第七巡迴法庭的三位法官聽取了口頭辯論,美國司法部門要求法院給予江氏豁免權,然而,司法部律師道格拉斯確實把這場迫害形容為「滔天大罪」。幾年來,美國立法部門亦通過決議要求停止迫害或是譴責江氏集團的野蠻行徑。也就是說,美國三權分立的司法、立法、行政部門皆認為江氏鎮壓法輪功是錯誤的,是應當制止的。
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美國第七巡迴法庭表明了對江澤民和「六一零辦公室」的起訴案的觀點。巡迴法院仍維持地方法院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的判決,並表明雖然對原告上訴所提的種種法律論點表示同情,但認為這個問題應由美國行政部門通過外交途徑來解決,而不認為應由美國法庭解決(「Success depends on diplomacy, not United States courts. 」)。
原告律師及法輪功學員無法接受在美國認為江氏鎮壓法輪功是錯誤的的大前提下第七巡迴法庭還給予江氏豁免於美國司法追訴的決定。原告繼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法輪功原告律師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向美國最高法院寄出了一份針對前中國國家元首江澤民的上訴材料。出於「九一一」後安全檢查的程序,材料在一週後正式註冊至最高法院。江被控犯有對法輪功團體的群體滅絕、酷刑及反人類罪。法輪功的法律訴書稱,根據美國法律判例和國際法,酷刑、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被視為是觸犯了國際強制法律規範的行為。無論前國家元首在一些情況下是否有資格享受豁免權,他們在超越職務權限的行為上,或者侵犯了國際法強制法原則的行為(Jus Cogens Violations)上,均無資格享受豁免權。
澳洲訴江案案情介紹與連接
澳大利亞籍章翠英女士因修煉法輪功和為法輪功上訪,在中國曾被非法監禁八個月,在獄中受到酷刑折磨。在澳洲政府和法輪功學員的共同努力下,她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被營救回澳洲。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章翠英在紐省高院以「酷刑」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及「六一零」辦公室。由於她被中共關押在北京拘留所期間,羅幹曾親自審問迫害她,而且羅幹在實施江氏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政策上起主導作用,因此在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開庭時,她向法庭提出增加被告羅幹。
二零零七年八月,澳洲司法部正式向章翠英發函表示澳洲外交部已經派專人將訴狀送達中共駐堪培拉大使館官員Yan Nan手中。同時外交部高級法律顧問佩妮洛普•安•理查德斯作證詞,澳洲外交部已經完成遞交程序,並已通知紐省高院。原告章翠英女士的律師斯萊特表示,如果被告沒有回應,就會尋求缺席審判。(詳細內容)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點,澳洲法輪功學員控告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及「六一零」辦公室一案在紐省高等法院再次開庭。法庭在聆訊中表示,受理原告反對澳政府干預訴江案的上訴,並決定將上訴的合法性和上訴本身的審理合在一起同時進行。這意味著法庭已默認上訴的合法性並希望加快案件的審理速度。(更多內容)
香港訴江案案情介紹與連接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兩名在中國大陸受到非法監禁折磨的香港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傅學英向香港高等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控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發起全面性迫害法輪功的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前副總理李嵐清和在任的中共政治局常委羅幹等三人違犯酷刑、傷害、非法監禁、濫權等罪,要求被告民事賠償。兩名原告並檢附香港當地的醫療報告,作為證明他們是因被告等三人發起、參與、指揮、執行這場對包括原告在內的上億法輪功學員和家人的迫害,在被非法監禁期間,身心受害甚巨,至今仍無法痊癒的相關診斷證明。(詳細內容)
香港高等法院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書面裁定給予原告「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原告律師已依法備妥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譯,並經法院審閱後確定。法輪功學員期望香港法院信守司法公義,排除一切干擾,儘快將有關法律文件委託內地法院送達三名被告。(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