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中發現很多問題,一,案卷中,警察詢問王××(常人,當時已被抓)時用「你是否參加過法輪功×教組織」的問話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其實惡警也經常這樣問大法弟子,可否定之)。二,所有證人、證言,包括指認照片都是王××一人「孤證」。而且王××所說的大姐、二姐與事實不符,特別是王××所描述的大姐李明豔很胖、戴眼鏡。其實李明豔不胖,也不戴眼鏡。而李豔群從哪方面也排不上「二姐」,這就說明王××根本不認識他們,怎麼能作證。三,王××的筆錄中存在違法程序,有的沒簽字,存在誘供行為。四,詢問筆錄中有大量瑕疵,警察自己的簽字前後矛盾,不是同一個人。這就足以說明,警察筆錄是違法的,王××的一人孤證不能成立。實際上在整個庭審中,唯一的所謂「證人」王××並未到庭,所有的書證、物證也沒有在法庭上出具。因此,認定兩位當事人「破壞法律實施罪」不存在,其「共同犯罪」不存在。
連山區檢察院的所謂「公訴人」,在兩位律師嚴肅指出其錯誤之後,不但不認錯,反而強詞奪理,堅持錯誤,反覆念他那一套已經被駁倒的歪詞,大有不把兩位大法弟子置於死地不罷休的勢頭。因此我們有理由懷疑,重判一個法輪功學員,他們可能有獎金或者提幹。所謂的「庭長」李德海,既當庭長,又當原告,不斷的幫助「公訴人」說話。甚至連李豔群為了陪孩子高考,在學校附近租用的房子都找兩個證人「證言」,妄圖作為罪證,當被指出李豔群租用的房子與本案無關時,沒等「公訴人」發言,李德海搶先說:「那怎麼能無關呢?」
整個庭辯過程激烈,針鋒相對。每當「公訴人」說出一條「罪」,立即被駁倒,「公訴人」處處碰壁,語無倫次,顯出狼狽相,竟然把李豔群所謂的「罪」安在李明豔的頭上,被旁聽人指出,他只好道歉,承認「口誤」。
整個開庭過程中,庭長和「公訴人」根本不講法律,他們狼狽為奸,沆瀣一氣,就是想要重判大法弟子。
兩位大法弟子正念足,據理力爭,有理有據,有說服力。但對法律了解不多,比如一句最有力度的話:我破壞了哪部法律了?以此深入問下去,這是邪黨的致命要害。建議大家都來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正用、善用之。在平時講真相中也很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