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在哈爾濱女子監獄被非法關押四年多的王淑霞的申訴書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六年十月十日】黑龍江省大法弟子王淑霞2001年8月5日被鶴崗市公安機關非法關押,2002年5月14日被非法判刑六年,非法關押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女子監獄遭受種種酷刑迫害已四年多。下面是大法弟子王淑霞的申訴書。

申訴書

王淑霞,女,漢族,1961年10月23日生於黑龍江省鶴崗市。被非法抓捕前繫鶴崗市工農區政協辦公室主任。現在黑龍江女子監獄一監區強迫服刑。因不服鶴崗市興安區法院(2001)興刑初字第71號判決,依據《憲法》、《刑法》有關條款提出申訴。

一、對我的關押、批捕、判刑不符合法律程序,是違法的。

1、我是鶴崗市工農區政協委員,在政協委員之職被免之前,峻德派出所就將我關押,這是違反法律程序的。

2、本人2001年8月5日被非法抓捕,同年11月2日下逮捕令,超過法律規定50天期限。

3、興安區檢察院起訴科、批捕科同時對我進行所謂「提審」而且起訴科在先、批捕科在後,因不符合法律程序,我拒絕簽字。這時我絕食超過半個月,身體虛弱,根本沒有一一核實我在公安局的筆錄,因為我絕食身體麻木無力支撐,他們也草草收場。這是檢察院唯一的一次所謂「提審」。不久法院就匆匆判決。

4、非法開庭審判我的過程中,始終給我戴手銬,時間長達四、五個小時,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5、法院以不具法律效力的「證詞」、「口供」為判決依據。因我被刑訊逼供,2001年8月5日,在峻德派出所王廣錄被毒打並戴腳鐐,同日晚王廣錄、楊曉紅、趙淑珍、和我同時被打,對我刑訊逼供的是鶴崗市興安區公安局的刑警隊長。

6、《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公訴、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法庭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經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可庭審時證人均未到庭,屬於勉強開庭。

二、原判對我從重處罰,判刑六年是非法的。

1、首先,江澤民利用中共對法輪功弟子的迫害和打擊,完全是非法的,是違反《憲法》的。《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知情權。法輪功是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也是一種信仰。大法教導修煉者按「真、善、忍」做人,對任何國家和社會都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不能對人民封鎖法輪功真相信息和掩蓋迫害法輪功的事實。我們所做的「講真相」就是把法輪功的真相和法輪功受江氏集團打壓的真相告訴給人民,還人民一個知情權。其次,迫害法輪功和迫害法輪功弟子是違反《國際法》準則和違背《國際人權公約》的,中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責任和義務履行《國際法》和《國際人權公約》。

2、原判以「拒不供認犯罪,應從重處罰」為重判理由是不尊重事實。除在峻德派出所被打外,在鶴崗市第二看守所我多次被打、體罰。2001年8月6日上午,在第二看守所第二個門衛室,當著付德四、楊曉紅、王廣錄、趙淑珍的面,一群男女幹警圍打我。2001年8月,鶴崗市第二看守所給我戴三、四十斤重的鐵腳鐐,還故意在中間打個死結。這次違法對我使用戒具二個月,嚴重超期。另外,還有兩次,在使用手銬、腳鐐的同時,還將我的手一天24小時銬在腳上,無法站立,上廁所都無法自理,這種酷刑每次都折磨我長達十天。我在鶴崗市第二看守所,就受到低人一等的歧視,常受辱罵、體罰、剝奪說話權利。為了迫害大法弟子,一批本該投刑的刑事犯不往佳木斯勞教所投送,四、五十人擠在一室,隆冬地下也睡滿了人,監室陰冷、污濁,許多人長疥,我的全身也長滿疥。我國《刑法》規定,不許刑訊逼供、不許毆打、體罰虐待。在人格受到侮辱、人權被踐踏並無法伸張正義時,我有權沉默或抗議,而法庭以我出庭態度作為加重處罰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原判機關對我使用的法條不適用。眾所周知,加入一個組織必須履行一定手續,能否被這個組織接受、承認,需要審查或考核。修煉法輪功來去自由,從未有人對我登記,法庭也拿不出任何我加入甚麼組織的證據。同時在我家中非法抄走的書都是國家正式出版物,通過新華書店發行的,況且這些書都是教人做好人的。何罪之有?「真、善、忍」三個字錯在哪裏?如果重德行善,按「真、善、忍」做好人都是罪過,那麼執法犯法,貪贓枉法就合國情嗎?我們是手無寸鐵的弱女子,只是說幾句真話就被判刑,泱泱大國竟無百姓的說話權,這世道算甚麼?

4、《刑法》第4條: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由於原鶴崗市委書記張興福以權代法,一言堂。導致鶴崗在對待法輪功方面出現很大的迫害,一個邊陲小城對大法弟子判刑之多在全省居首。

此次申訴,期盼法官能公正執法,為國家負責,為百姓伸張正義。要求撤銷(2001)興刑初字第71號判決和(2002)鶴刑終字第7號裁定。要求追究張興福及司法人員違法違紀過程中應負的法律責任。

申訴人:王淑霞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