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法院:
我們是在定西監獄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的家屬,經過調查核實定西監獄監獄長石文瑞和監獄政委楊樹平及教育科長姚小強、指導員王進多次殘酷迫害大法弟子並用酷刑折磨打死一名大法弟子畢文明。
被告:定西監獄長石文瑞、楊樹平、姚小強及王進。
案由:被告的行為觸犯《刑法》中故意殺人罪及剝奪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
訴訟請求:
1、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依法懲處犯罪兇手。
2、責令被告對現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停止迫害,解除關押,無條件釋放。
3、對原告(特別是畢文明家屬)賠償非法關押期間的經濟損失。
事實及理由:
2004年9月3日,大法弟子畢文明因看大法書,被指導員王進發現並沒收。大法弟子金吉林喊:書不能拿去。此話激起王進、李清風、李正紅、齊永輝、李為民、康新義、萬隊長、孫隊長等人的怒氣,同時拿起8根電棍,指示犯人申伍忠、孟福來及指導員王進把金吉林、畢文明戴上銬子掛在天車上用8根電棍拷打。時間是9月3日中午12:40左右。畢文明首先喊「法輪大法好」,金吉林接著喊「法輪大法好」。在繼續電、打的過程中打的畢文明昏死後,才把三人放下來。大法弟子畢文明的脾臟被打破,腹膜腔內大出血而導致死亡。
此事過了不久,檢察院去調查,定西監獄管教對打死畢文明的犯人申伍忠、孟福來教好就說畢文明是自殺的。
為防消息外泄,現對大法弟子金吉林每天24小時4人看管,不讓和任何人接觸,上廁所也都跟著。大法弟子金吉林自從轉至定西監獄就一直慘遭酷刑折磨。2004年3月26日以姚小強為首的警察,以10根電棍同時長時間電擊,造成其身體嚴重燒傷,生命垂危,並被關在禁閉室內長達53天之久。
各位法官,法輪功學員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難道做好人犯法嗎?他們非要將好人轉化成壞人,這就是邪惡的江××集團扭曲人性的真實寫照,也是對所謂的文明社會的最大諷刺。這種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一己之私,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精神折摧殘並折磨致死的行為,將導致中華民族走向罪惡的深淵。這一做法同時觸犯了《憲法》第36條、38條關於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利的規定,同時這一行為也觸犯了《憲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234條故意傷害罪;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254條報復陷害罪;305條偽證罪。《刑事訴訟法》第6、35、42條;《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之第8條;《人民警察法》第20條、第22(4)條。請問,究竟是誰在誹謗、造謠和誣陷?是誰在擾亂社會治安?誰在觸犯法律?又是誰在犯罪:迫害善良、草菅人命,天理何在?
鑑於被告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法輪大法修煉者,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公民權利,更有損於人民公安的良好形像。特別是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他們沒有犯罪,決不是犯人,他們的行為決沒有觸犯法律。如今他們身陷囹圄,甚至喪失生命,完全是江××及其幫兇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迫害所致。江集團藐視國法,草菅人命;被非法關押在定西監獄的所有大法學員的人身安全沒有絲毫保障。
各位法官,法輪大法在世洪傳十幾年,以其奇特的袪病效果,同時淨化人的道德,在幾年的時間內中國大陸就有上億人在修煉法輪大法。並洪傳世界60多個地區和國家,外國大法弟子很多都是碩士、博士。法輪大法的著作已被翻譯成30多種語種在世界上廣為流傳。有些國家組織監獄服刑人員學大法,啟發犯人被埋沒的善良本性。各國政府和人民給大法的褒獎已達1400多項。
江羅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28個國家被刑事起訴,「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早已成立,誓將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兇手送上法庭。令其承負歷史、道義和法律責任。2004年11月4日,甘肅省委書記蘇榮被法輪功學員在讚比亞高等法院起訴。指控他在擔任吉林省中共「610」辦公室頭子期間對法輪功學員犯下了謀殺、酷刑折磨和侮辱罪。蘇榮11月13日仍為就其藐視法庭罪的指控應辯,警方因此簽發了通緝令。這是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首次在海外被簽通緝令。蘇榮藏匿和逃亡近十天後,越過讚比亞邊境,潛入津巴布韋邊境小鎮池榮社後逃至南非,並於2004年11月15日逃回中國。法輪功學員現已將這一案件提交海牙國際法庭。
你們身為人民的法官,應該具備道義和良知,為民伸冤是你們的天職。為了我們無罪被非法關押,備受酷刑折磨的親人,為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我們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懇請法院為民做主,得出公正、公開的判決。
此致
定西人民法院
抄送: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
各級人大委員會
定西市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監獄管理局
具狀人:全體被非法關押在定西監獄的法輪功家屬
日期:2005年1月23日
另:蔣春斌、華金川、王鵬雲現仍被非法關押在定西監獄。
昆明市政府:
雲南省勞動教育管理委員會:
李文波,男,現年39歲。晉寧縣古城鎮,古城辦事處古城村農民。
李文波於2005年2月2日被晉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抓捕,2005年2月5日經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昆勞管字(2005)第991號決議判勞動教養三年,並送雲南省第二勞動教養管理所第四大隊。
其判決理由為:「國家取締『法輪功』並定為×教組織後」,李文波仍「堅持『法輪功』立場。多次到晉寧縣相關部門為『法輪功』鳴冤叫屈。2005年2月2日,駕駛車牌為雲AG8566松花江牌微型客車在晉寧縣進行營運時,向乘客李某、劉某散發『真善忍』好,法輪功卡片各一張。並搜到法輪功的書籍一本,宣傳卡片7張,宣傳材料二頁……」以此作為處理李文波的證據和依據。
作為李文波的親屬,我認為,按以上情況判李文波勞動教養三年的處理是不合法的,不當的。
一、原國家主席江澤民在沒有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討論並作出有關決定的情況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輪功是×教是不合法的。
1、根據《憲法》第5條和第80條的規定,國家主席無權對任何重大事件獨自定性和定罪。江澤民宣布「取締法輪功並定為×教」屬於個人行為。為此,江澤民上述言論也超越了《憲法》賦予國家主席的權利。
2、1999年10月9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中,根本沒有提到法輪功。這說明「兩高」明白他們無權確定法輪功的性質。
3、1999年10月3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也未提到法輪功。也就是說,這個能行使立法權,能對重大問題做出決定的國家權力機關沒有確定法輪功是×教。
綜上所述,迄今為止,在中國並不存在任何將法輪功確定為×教組織的法律依據。根據《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力制定、修改和解釋法律條文。只有在中國這個唯一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授權下,作為行政機關的國家元首及各級政府才能對重大問題行使權力。像確定一個人數眾多的人群(團體)、組織是違法組織,甚至將其信仰定性為邪教這樣涉及千百萬公民基本人權的重大問題,必須由全國人大以議案形式表決通過,否則不僅是違法的,而且是從根本上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法──《憲法》。
二、李文波多次向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反映情況及向當地公民進行宣傳,發放宣傳資料,純屬個人自由。
這是《憲法》賦予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公民到轄區政府部門反映、說明涉及公民權益問題的不同看法完全是正當的。《憲法》規定,人民有當家做主的權利。公民享有言論自由,通過正當的途徑反映自己的觀點,包括相反的觀點,這是民主法制的要求,也是民主制度能夠存在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證。如果一個國家政府不允許公民對其實施的政策發表任何意見,那這會是一個民主的政府嗎?如果這個公民針對的所謂「政策」是一個從根本上就違反了《憲法》的政策,那這個拘押公民的政府,可以說自己是以「法制」為立國之本的嗎?
江澤民非法取締法輪功,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有權利申訴、揭發、說明這一問題。何況,晉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一直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不斷抓捕法輪功修煉者。在有關機關的高壓下,在沒有律師和相應機構為這些公民辯護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下,公民李文波是憑著基本的良知和善良的心向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反映情況,將他關押拘役,於理何在,於情何堪?
即使是被法律判定為有罪的重大刑事罪犯,也有權進行申訴,他人為他們提出申訴就更沒有所謂牽連的道理。那麼為甚麼練習法輪功的人就沒有任何說明情況的權利,就可以無審獲罪,法外施法,就可以被任意牽連,肆意抓捕?
鑑於上述情況,在此嚴正申訴,李文波所遭處理是非法的,對他的勞教是不當的。應立即予以解除。
申訴人:李文珍
抄送:晉寧縣公安局 晉寧縣檢察院
晉寧縣公安局國保大隊
雲南省第二勞教所第四大隊
湖南省法院:
我叫向海容,女,32歲,高中畢業,已離婚,家有一子剛滿六歲無人照顧,居住在湘潭市江濱機器廠附23棟105號。於97年6月修煉法輪功,此次被非法勞教兩年,現關押在湖南省株洲市白馬壟女子勞教所三大隊,在此之前,長期遭受精神迫害。
現將迫害事實控告如下: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大華嶺派出所戴群星、周劍為了逼我放棄修煉法輪功,他們三番五次綁架我到洗腦班,並且監視與跟蹤、恐嚇與威脅,控制我的人身自由。2004年5月26日,在戴群星的唆使下,所長周劍帶兩人綁架我並關押在湘潭市第一看守所(理由是有人舉報我發大法真象資料)。由於精神上受到嚴重的打擊,致使我出現了心臟病,高血壓,肝脾腫大,肝腹水,明知我不符合收監條件,應保外就醫,在我生命垂危的情況下,逼我的好友寫證詞,製造一些偽證。僅憑一張勞教通知書(勞教通知書應有五份)未送達和通知家長,用手銬反銬我的雙手,當時雙手與右腳同時抽搐,送往白馬壟勞教所非法關押至今。
綜上所述,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大華嶺派出所戴、周兩人觸犯了刑訊逼供罪和徇私枉法罪,據《刑法》247條,399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對犯罪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們還違反了《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並嚴重違反了法律程序,為了對家人、對國家負責,為了制止犯罪分子再次為非作歹,逍遙法外,所以我依法特提請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控告。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控告人:向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