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李春華對參與迫害她的主要責任者的起訴書。
原告:李春華,女,1964年4月14日生,漢族,就職於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文化局,從事美術攝影工作,現無家可歸流離失所。
被告: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齊市中華街派出所、齊市文化路派出所、齊齊哈爾市勞教所、齊市第一看守所。
齊齊哈爾市政法委(610辦公室)、齊市建華區政法委(610辦公室)。齊齊哈爾市司法局。
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文化局、齊市四友化工廠。
齊齊哈爾市日報社、齊齊哈爾市電視台、齊齊哈爾市廣播電台。
請求事項:要求法辦所有參與迫害本人的單位與個人。
要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正常出版發行大法書籍、給予合法公正的修煉環境。無條件釋放關押的大法弟子。
要求恢復本人名譽:所有參與迫害本人的單位與個人必須在齊齊哈爾市日報社、齊齊哈爾市電視台、齊齊哈爾市廣播電台的新聞欄目中向本人公開道歉。
要求按賠償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賠償本人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補發五年來的所有工資。
要求本人的一切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在不受任何騷擾的環境下正常工作和修煉。
起訴的事實依據:
修煉大法 淨化身心
我曾就職於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文化局,從事美術、攝影工作。1999年以前曾是國家、省、市優秀美術教師;攝影作品曾在國家、省、市獲獎;文學作品也在《散文》月刊發表。修煉法輪大法以前我患有嚴重的低血壓、頸椎病等症。每逢夏季靠注射葡萄糖維持身體,頸椎病使我痛苦不堪,嚴重時壓迫腦神經,嘔吐、頭暈目眩,根本無法工作和學習。修煉月餘這些病症不翼而飛,身體輕健精力充沛。我在單位積攢了一書櫃的白紙和稿紙,修煉後自知是私心所致,便將白紙稿紙交還館長;因我參展的攝影作品及區各項活動都須拍照片,如果照相館從買卷、衝捲到擴印用最低價收費而開正常發票的話,一年下來我在差價上會獲利很多,修煉後用法理要求自己不再做利己損害國家的事了;有一次沖洗的膠卷較多,回單位發現收據多開了五十元,我找到照相館的工作人員要求重開收據。工作人員不解:這便宜事找還找不到怎麼重開呢?以不浪費票據為由不給開,我將五十元錢交給劉局長請她交公。
我深感大法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我也深深體味到大法能使人自覺維護公眾利益,在矛盾中能善解他人、能真正變好道德回升。在當今世風日下崇尚金錢的社會裏,法輪大法的修煉群體是一方淨土,是一股清流。我很珍惜這個修煉環境,希望自己在這裏能洗去心塵變得更乾淨。
提高心性 事業有成
我每日煉功回來順便將我家單元(育英小區3號樓1單元)的樓道打掃乾淨。修煉後有了好的身體我便更努力的投入工作。99年由於學生於昊宇的作品在國際美展獲獎,我也榮獲全國優秀美術教師證書;99年6月,我榮獲市文化局、市教委、市群眾藝術館頒發的99年度文化教育工作者先進個人稱號;文學作品分別在省市文學刊物發表,散文《音樂裏散步》也被《青年文學家》選編(迫害法輪功後此文未發)。
合法上訪遭非法關押
1999年7月22日,新聞中血淋淋的一幕幕與我們祥和的修煉事實相去甚遠,對李洪志老師的種種誣陷更是以謊言欺騙為基礎。作為公民有義務向政府反映真實情況,澄清事實,而且憲法規定「公民信仰自由」,國家新聞媒體被利用來誣陷法輪功創始人與修煉人的行徑也違反了國家對氣功「不干涉、不宣傳、不扣帽子」的三不政策。我來到市委樓前欲向政府反映情況。不多時,兩輛大客車突然而至,車上跳下幾十個身著迷彩服頭戴鋼盔手持機槍的武警戰士。在武警戰士的監視下,我們被帶到郊外的一所學校,我們和平友好的向公安人員講述我們的真實情況,半夜我們被送到建華分局,翌日凌晨我被送回家。自此,我家電話被監聽,我家樓下403室建華區退休婦女丁文力與樓下平房食雜店婦女,夥同中華街派出所監視、甚至跟蹤我。親友為我擔心,歷數歷次政治運動被迫害之人的悲慘命運,勸我放棄修煉。在兒時父母、老師便教育做人要講真話,可是真正說句真話竟這麼難!新聞媒體每天都是鋪天蓋地的謊言,區、局領導向我施加壓力逼寫不修煉保證,朝夕相處十多年的婆婆被謊言矇蔽,也每天來電話詢問情況,擔心我砍殺丈夫和女兒。從社會到家庭我被視為異類,精神的巨大重壓與孤苦可想而知。
99年10月9日,在當地政府不能解決問題的前提下,我和兩位同修履行公民的合法上訪權益,踏上了去往北京的列車。在北京的旅館裏我寫了《敬請各界人士聽一聽我們的聲音》的上訪材料,論述了法輪大法是真正的佛法,而非宗教,更不是邪教。10月12日我們來到國務院信訪辦,身後已有幾個便衣尾隨而至。門衛得知我們是煉法輪功的,便扣留了我們的身份證,幾小時後齊市公安十處的楊儉、劉進與司機開車將我們帶到齊市駐京辦事處。
市第一看守所非法關押一個月期間的十幾天酷刑折磨
99年10月14日,我們被帶回當地,齊市中華街派出所將我非法關入齊市第一看守所。隨後,接二連三不分晝夜的便有眾多大法弟子被關入監號。有不同國籍的,有上訪途中截回來的,有在馬路上因未按警察的要求謾罵李老師的,也有在被窩裏被拽來的。夜間側身睡覺仍擁擠不堪。一日我們和平安靜的煉功,頓時室內空氣異常緊張,號長驚呼報告,楊所長聞聲吼罵著呼嘯而至,衝上板鋪連踢帶打的將我們推出監號,罰坐在大廳冰冷的水泥地上,全部被反扣手銬砸上腳鐐,十幾天的酷刑折磨使我們生活不能自理,時刻的疼痛令人窒息,夜裏我們由於雙手反銬不能平躺,側臥肩部劇痛難忍,一、兩分鐘便翻一下身,幾乎無法入睡。而更難捱的是忍受一男警員的污言穢語,它幾乎每天對著隔壁男號的鐵門謾罵,低俗下流不堪入耳。
無辜的家人被威脅利用,被迫離婚、非法勞教
由於那時只要說句「不煉」便可放人,修煉者的家人便盡一切所能想把我們接回家。接見室每天都有修煉者的親人撕心裂肺的痛哭聲、打罵聲……年逾七旬的老父、姐姐、妹妹、女兒走進接見室,親友們又愛又恨又憐惜的勸我回家,女兒撫摸著我被銬子銬得紅腫如饅頭的手哭著哀求:「媽媽回家吧,我想你呀!」
女兒和妹妹雙雙跪在我的腳前哀求著,聲淚俱下……我的心被揪扯著,身心徹骨的淒涼與悲慟,我強忍著淚水一言不發。老父情急之下揮手劈頭蓋臉的打了我,小女兒驚恐的站在父親和我中間,伸展著小手護著我並哭喊著:「姥爺姥爺你不能打我媽媽呀!」
在一片混亂中,我含淚毅然走出接見室。我修煉法輪功「真善忍」沒有錯,更沒有犯罪,卻遭受迫害,被不法人員關押在這裏,我知道那些惡人威脅利用我無辜的家人來要挾我。小女兒哭著追了出來,我回過身來沉重的向女兒揮動著手臂,女兒漠然的停在那裏,淒楚、哀憐、無助的望著我,她弱小的紮著兩條小辮兒的身影和哀怨的眼神至今在我記憶的底片上揮之不去!
相隔幾日,丈夫劉齊與建華區法院辦案人員來到看守所。劉齊說他四處奔波「證明」我是精神病人,想以此方式將我解救出去,可是它們以必須真的送我去精神病院為要挾,同時公安局竟要求他表態寫對法輪功的認識的書面材料,否則危及他的工作和女兒的升學及前途。建華區文化路派出所所長胡彬乘機挑撥劉齊與我離婚,他被逼無奈提出與我離婚,我不想連累他和孩子便在離婚書上簽了字。
幾日後,齊齊哈爾電視台與中華街派出所來看守所錄像,中華街派出所韓副所長以莫須有的罪名宣讀了我被勞教一年。此新聞在齊齊哈爾日報刊登、在齊齊哈爾電台、電視台連續播出。1999年11月11日我、陶春蓮、程麗萍、王晶玲被非法勞教送往齊齊哈爾市雙合勞教所。
齊市勞教所的小號 、吊銬、罰蹲、不讓睡覺、毒打和辱罵
99年11月11日我們被劫持到齊齊哈爾勞教所。十六名被非法勞教的法輪功學員先後被送到這裏,我們圍坐床上絕食抗議非法關押,並寫申訴書和給各級政府的上訪材料。三天後他們調來男警員動用武力硬是將我們從鐵床上拖下來。申訴書與向各級政府反映情況的材料如石沉大海。
勞教所裏我們沒有熱水、沒有洗浴設備、沒有休息日,有的只是沒日沒夜的勞役,誰爭取煉功便遭打罵、體罰或酷刑。元旦前夕,我們十幾名法輪功學員因煉功而被關入小號。小號是廢棄多年的雞舍,寒冷、破敗、骯髒不堪。隊長趙麗娟、劉淑榮等指使犯人李小陽給我們上刑折磨辱罵我們。我被懸吊於小號窗口幾小時後又雙手反銬於床頭,只許蹲,不許坐,也不許睡覺,稍一瞌睡或坐下便是一頓毒打、謾罵。楊淑蘭被折磨得心臟病突發奄奄一息;牡丹江學員於真傑因長期罰蹲,又冷又無棉鞋,凍得雙腿麻木,小便失禁;時淑芳、王秀英、張淑哲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身心殘害;我的右手腕因吊銬致傷,一年後才恢復知覺。
齊市勞教所強迫學員在無任何保健措施下生產農藥
四友化工廠是生產農藥的個體工廠。勞教所強迫隊員生產農藥,出賣廉價勞動力而非法牟取暴利。有毒農藥對人體危害極大,藥品包裝說明上也寫著生產此農藥必須沖澡和必須的勞動保護,可是在我們一再強烈要求下仍無任何保健措施。
生產車間藥粉瀰漫,眼毛汗毛均是藥粉,戴三、四個口罩仍嗆得流鼻涕流眼淚,有的流鼻血、吐血,所有學員都眼睛、臉頰紅腫,皮膚皴裂。
可是它們為一己私利不顧我們死活,每天早4點起床不准洗漱便出發,步行來到藥廠便投入緊張生產。中午洗手、吃飯、解手僅用半小時時間,一切行動都是一路小跑兒,稍有怠慢便非打即罵。由於超負荷勞作和極度疲勞,有的人在操作台上滑落地上便睡過去,有的大聲痛哭。夜裏十一、十二點拖著沉重的身軀恍惚欲睡的回到勞教所,又飢腸轤轤的睡去。
齊市勞教所逼迫學員製造假藥
藥廠與勞教所見利忘義竟將年久過期的廢棄農藥讓我們將原包裝袋扒開,將藥粉裝入新包裝換上新日期,銷往各地甚至海外,過期農藥用大卡車由分廠運往四友化工廠堆積如山。對勞教所和藥廠這種為謀私利,不惜坑害農民製造假藥,以及迫使我們犯罪的非法行徑,我向它們提出停止生產。因為身為法輪大法的修煉者首先得是個好人,決不能助紂為虐參與非法勞作。藥廠與勞教所非但不停止生產還給我施加壓力。我與李愛英、王秀英等法輪功學員停止了勞作。它們瘋狂地辱罵我們,一個高個子男警員竟想踢我,被我嚴辭制止。
黃晶幹事將我從車間叫至樓下用威嚇的口吻說:你知道繼續這樣下去你將面臨的後果嗎?我答道:「我知道,堅持正義會付出代價!」同時我將兩份規勸和制止它們非法生產的書面材料一式兩份交給了勞教所的所長們和藥廠的負責人法人代表。許多法輪功學員也紛紛在書面材料上簽了名,停止非法勞作。在這種壓力下,它們停止了假藥的生產。
都是好人也要關押迫害,雞舍做小號,大吊、地環、餵蚊子……
2000年春節齊市勞教處等幾位領導來到勞教所,他們承認我們都是好人,也表示對我們的同情,勞教所的白所長也多次在大會上說我們是好人,不願意關押我們,到期一天不留讓我們早日回家。由於法輪功學員堅持自己的信仰,上級又強行的要求轉化率,人為地在勞教所幹警和法輪功修煉人之間製造矛盾,勞教所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也便逐步升級。
2000年夏季,非法勞教的法輪功學員愈來愈多,所裏只得將一大隊對面一排廢棄的空屋利用來當臨時宿舍,警力奇缺,而廢棄的雞舍也正式成為對法輪功學員嚴打施用酷刑的小號。地環、大吊、餵蚊子等酷刑每天都在這裏發生著……
我、王秀英、徐宏梅、劉慧傑等也被關入小號。食宿、洗漱、大小便均在低矮的小屋內,夜裏常遭遇老鼠、蚊子、蒼蠅侵襲,唯一能見天日的窗戶牢牢的鑲著鏽蝕的鐵欄,歪歪斜斜的窗框內玻璃所剩無幾,四處透風。
齊市勞教所非法超期關押大法弟子
2000年秋末,我們第一批非法勞教的法輪功學員陸續到期,可是齊市勞教所知法犯法,「不轉化就不放人」。我們多次給各級政府和勞教所的白、洪、董所長寫信,告之這是公然踐踏憲法,要求無條件釋放,但都無濟於事。她們定期做訊問筆錄等備案材料,我們不配合,她們便目無法律的自行填寫,而且非法取消了我們與親人接見的權利。一次所裏指派一幹警找我談話,問我想不想出去、想不想孩子?我說想。她又說:「不決裂不轉化就別想從勞教所出去,這是唯一出路。」我答道:「我寧可痛苦的站著生,也不幸福的跪著苟活!」
一次勞教所破例安排一次接見。女兒已不是在看守所與我淚別的那個紮著小辮兒的孩童,已出落成一個令我有些陌生的少女了,個子也與我一般高了。看著日漸成熟起來的女兒,想到她成長中最需要母親疼愛關懷時期我卻不能在她身邊,幼小心靈承受著如此打擊,一陣心酸淚往上湧……女兒問我為甚麼不回家並希望我寫信答覆她。
我在回信中寫道:「不是媽媽不回家,而是勞教所違法不放我回家,而且媽媽愛你,也愛我們曾經幸福的三口之家,可是媽媽不能因為愛你愛家就違背做人的原則啊!更不能做忘恩負義落井下石的勢利小人哪!」並給她講《和氏璧的故事》:那個叫卞和的人歷經磨難才使世人明白和氏璧是寶玉而非石頭!而今無數像媽媽一樣的大法修煉者也終會讓世人知道法輪大法是正法是宇宙的真理!」
天安門「自焚」案是江氏集團栽贓陷害法輪功而導演的醜劇!
2001年正月初七所裏播放了天安門「自焚」案,我寫了一篇題為《善良的人們,請擦亮你們的眼睛!》的關於「自焚」真象的文章,文中寫到:新聞首先應具有時間性和真實性,而2001年年三十的天安門「自焚」為甚麼在初七播出?!首次播出的5人「自焚」為何改為7人?!這七天的時間裏它們在幹甚麼?是否在剪輯、錄音、製作?王進東自稱修煉多年即將圓滿的人,竟然不會盤腿而是普通人的坐姿,雙手結印也是錯誤動作?這說明王進東不是修煉人而是被人利用的門外漢;王進東臉部嚴重燒傷而易燃的頭髮卻未燒焦,雙腿間的兩個裝有汽油的雪碧瓶卻在強度高溫下完好無損;已做喉管切割手術的女孩劉思影在記者採訪時竟能唱歌?天安門廣場的警察為何背著滅火器、滅火毯巡邏?為甚麼攝影記者在突發事件中竟能搶拍到最佳角度的近距離鏡頭和高空俯拍鏡頭?
這一切都說明「自焚」案是江氏集團為進一步迫害法輪功而一手導演的醜劇。我們將此文輾轉發往《明慧》,同時我們相互傳抄此文給各地領導、雙合勞教所各所長、各大隊警員及親友,澄清事實!因此它們將我們的紙、筆非法沒收。
齊市勞教所利用在押人員採用卑劣手段強迫洗腦
「自焚」播出後,迫害升級,所裏又將我們關入小號。我們由刑事犯嚴管關在一個大房間,其餘五個房間均為強制洗腦室,樓上相對應的是一大隊的小號與強迫洗腦室,小號學員的衣食住行全部處於禁閉隔離狀態。每個洗腦室裏的一名堅定修煉者由數名已轉化的學員和刑事犯嚴管,強迫聽、看污衊錄音、錄像和書刊,用不讓睡覺等卑劣手段強行洗腦。洗腦幫兇人員王亞坤、郝淑華曾在小號內騎在法輪功學員劉文君身上,用螺絲刀撬開劉的嘴,誣蔑說劉有病強迫吃藥致使其牙齒破損,並掐其脖子毒打至昏死,王小娟隊長叫來醫生才使劉恢復知覺。
我開始給勞教所各所長和一、二大隊全體幹警分別寫信正告他們:「信仰自由受法律保護,強迫轉化是違法行為。刑事犯與洗腦幫兇人員無權干涉他人信仰,更無權代替幹警做管教工作,你們縱容刑事犯與洗腦幫兇人員在所內犯罪且為其提供犯罪場所,執法犯法,罪不容恕!你們若還有人性良知,真正為國家前途命運負責的話,請不要再製造所謂的「『教育感化』使大批法輪功學員轉化後重新做人」的假新聞來迷惑世人,而應將勞教所內強迫洗腦的真實情況向上級反映,同時立刻停止強制洗腦的惡劣行徑!」全室大法弟子在信上鄭重簽名。
此信並未使他們收斂惡行,滿頭白髮的大慶老年大法弟子王淑琴被隊長趙麗娟騙出小號,捂住她的嘴強行拖入洗腦室,老人被折騰的神志不清時它們告訴老人寫甚麼老人就寫甚麼,當老人清醒後立即寫了嚴正聲明。一日老人趁它們不備光著腳跑回我們小號,拽著我們的手痛哭、老淚縱橫…… 它們為提升轉化率,將學員崔學敏、許佳玉、盛奕、王金范、楊淑蘭、張際秋等送往哈爾濱戒毒所強迫洗腦。戒毒所使用各種卑劣手段包括施用迷魂藥殘害她們。
結束長達二十二個月的非法囚禁
2001年8月,由於全世界大法弟子SOS緊急援救活動和世界各界正義人士的呼籲,齊市勞教所迫於世界輿論壓力開始陸續釋放到期和超期關押的法輪功學員。2001年8月13日下午,徐幹事將我叫出小號,將庫房的一個絲袋子--我的唯一財產取出,並告之我已解教。至此,結束了江氏暴政對我非法勞教一年又非法超期關押十個月的長達二十二個月的囚禁。
所謂的「自由」、身無分文、無家可歸
轎車漸漸駛入市區,我問張勇你怎麼來了?他說接我去派出所,我說我此時是合法公民沒有理由去派出所。車開至建華區中華街派出所,區610辦公室主任劉某某、周某某、政府辦馮某某已在那裏等候多時,隨時要將我捉過去批鬥一樣橫眉冷對,而初次見面的上任不久的文化局局長方偉因擔心我株連他仕途而顯得煩躁心事重重。韓副所長居高臨下的問讀小學的外甥女:你姨是壞人好人?孩子卑怯而為難的望著我不語,妹妹笑著示意說:是親人。孩子回答:是親人。它們將妹妹叫到另一房間迫使其寫協助政府看管我的保證,就這樣我被妹妹接到她家,齊齊哈爾大學員工宿舍樓。
翌日,我來到曾生活了十二年的「家」,牆上依舊掛著我的畫、我的攝影作品、掛著依然在昔日裏歡笑著的三口之家旅遊時的照片,曾精心侍弄的花草、我親手製作送與他的生日禮物布老虎、以及書架上熟悉的藏書,一切如故,只是被染上一層歲月的塵埃,顯得黯淡而渺遠。他已經有個「她」了,並表示「她」很疼我女兒。當我拎著包裹出門時,一直默默流淚的女兒禁不住哭出聲來。
610迫害集團非法跟蹤、違反憲法濫用國家和政府名義迫害人民!
我來到單位將辦公桌兩年來的灰塵擦拭乾淨,然後去領兩年每月200多元的生活費,會計說局長點頭才能給你。我找到方局長,他說區610 不讓給,一旦我去北京要用此款去北京找我。我說:「去不去北京是每個公民的自由,借故扣押生活費是不合理的,你的父親『文革』時曾遭遇迫害,今天你怎麼也參與迫害呢?610說的不是憲法,作為一局之長必須履行職責補發我的生活費。」經爭取他補發了我的生活費,可是不給補發兩年的工資,連超期關押十個月的工資也不給。我找市610和市勞教處均不管。
一日,剛剛被釋放的同修楊淑蘭到單位來,流著淚說她丈夫已與別人同居很久了,如今逼她離婚、攆她離家、她又身無分文,單位又不補發工資,連以後的退休金也不給了。第二天她來電話,我便騎自行車去給她送500元錢,剛進屋不足三分鐘區610劉某某、周某某率辦事處幾個婦女氣勢洶洶闖了進來,指使楊的丈夫攆她走,且揚言我與她串聯,欲報告派出所。我說:「我來送錢不是串聯,百姓有難處你們本該幫助解決,我主動幫助她是做好事,本該弘揚,不能扣帽子。」
回到單位劉某來電話威脅我不能與法輪功學員往來,否則……我說:「我會在憲法範圍內與任何人往來」,劉說國家不讓法輪功人員往來,我說:「我們是合法公民,公民往來自由,不違法」。國家沒有說不讓法輪功人員往來,迫害集團違反憲法,濫用國家和政府名義迫害人民。
派出所所長胡彬指使惡警非法搜查、綁架,致使我從六樓墜下重傷!
我家的電話被非法監聽,我被非法跟蹤,樓下503室的婦女夥同建華區文化路派出所非法監視我。2001年10月22日上午,文化路派出所所長胡彬率車指使惡警姚某某、徐某某、高某某等利用開鎖大王和503室婦女直接到我家開鎖、瘋狂砸門、用四把螺絲刀撬門,謾罵不絕,四鄰不安。我與其講理根本不聽,它們將防盜門的小窗口撬開欲伸進手擰開門鎖時,我迅即來到陽台打開窗順排煙管下滑至四樓時,因雙手和腳劃傷雙手自然鬆開,我隨即摔到地上。手腳、衣服、地面到處是血。它們蜂擁而上欲非法綁架我,見我傷勢嚴重便用車將我拉至齊市二院附屬醫院。路人問怎麼回事,它們竟然誣說我是走火入魔。當時手腳縫合了數針,雙腳挫傷。拍片結果:脊椎挫傷、兩根肋骨骨折、下身終生癱瘓。文化路派出所欲逃脫罪責,竟指使區610劉某某逼迫我簽寫「後果自負」,否則不讓回家。我被送往醫院的同時,文化路派出所的惡警在無人在場的情況下,非法搜查我家,翻的亂七八糟,門鎖已壞防盜門破損。它們在無人看管的情況下揚長而去。
在文化路派出所和區610的騷擾威逼下,我被迫流浪
妹妹和單位領導找人將我抬回家,我生活不能自理。翌日,派出所高某某來我家做筆錄,問:「我們敲門你為甚麼跑?」我說:「你們不是敲門而是瘋狂撬門,跑是本能。」追問:「怎麼是本能?」我反問:「惡狼來了你跑不跑?」它將筆錄讓我過目我見與事實不符便撕了,同時正告它以後不要來騷擾了,我不會配合你們,我將起訴你們。它說:「我們決定每天二十四小時監控你。」
文化路派出所和區610常來我家騷擾,區610週某某與 610一高個女人常來我家,周某某不相信我的傷勢,竟親自動手摸脊椎骨見脊椎骨確實突起增生,便挑撥家人不讓照顧我,高聲斥責我,揚言外甥女因我修煉法輪功將來不准考學,每天電話騷擾不斷。
妹妹在如此重壓下病倒了,每天來大夫給她點滴,我不忍心再連累妹妹了。我每天堅持煉功,由於大法的神奇我終於扶牆壁站起來了。 2001年12月的一個雪夜裏,我默默的離開家,忍著劇痛踩著厚厚的積雪一跛一跛的艱難而孤獨的走出學院大門,遠離故鄉遠離親友,被迫開始了我流離失所的生涯……
在我熱愛的國土上過著流亡生活
流離失所後身心疲憊倍感淒涼,在陌生城市的驛站,望著陌生的人流,想起故鄉,想起故鄉的親友,酸楚襲來淚眼模糊……可是當我想到億萬大法弟子為使眾生不受謊言矇蔽為世人開創美好未來而前仆後繼,我便有無窮力量去揭穿邪惡的謊言,讓所有善良的人們都知道真象,知道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
如今,我還在我熱愛的國土上漂泊,不知明天去哪裏也不知將身歸何處。我渴望早日回歸故鄉、渴望與親人團聚,更渴望投入我熱愛的事業。我深信執政單位能秉公執法,懲惡揚善,匡扶人間正義!
起訴的法律依據:
本人履行公民合法上訪權益而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勞教,責任單位: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齊市中華街派出所、齊市勞教所、齊市第一看守所。齊市610辦公室、齊市建華區610辦公室。
齊市司法局,觸犯了:《憲法》第36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41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17條、第251條、第397條、399條;《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齊齊哈爾市勞教所、齊市第一看守所對本人施用酷刑,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觸犯了《刑法》第248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齊市勞教所對本人超期關押,觸犯了《刑法》第4條、第238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4條,構成超期關押罪。
齊市文化路派出所所長胡彬、姚某某、徐某某、高某某、開鎖大王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綁架致使我從6樓墜下摔致重傷、防盜門破損。觸犯了《憲法》第39條和《刑法》第245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齊齊哈爾市日報社、齊齊哈爾市電視台、齊齊哈爾市廣播電台在本人被非法勞教期間,公然在報紙電視廣播中歪曲事實,捏造、散布謊言,攻擊誹謗本人名譽,觸犯了《憲法》第38條、《刑法》第16條、《國際公約》第17條,已構成誹謗罪。
齊齊哈爾市610辦公室、齊市建華區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憲法、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致使齊市地區多人被迫害致死;無數家庭妻離子散;無數孤兒失去母愛心靈倍受摧殘;無數好人被非法判刑、勞教、被迫流離失所。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齊市建華區610辦公室的劉某某、周某某,政府辦馮某某,中華街辦事處付忠奇,建華區退休婦女丁文力、妹妹家樓下503室婦女,對本人非法跟蹤、監視、騷擾,觸犯了《憲法》第38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15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已構成侮辱罪。
鑑於齊市公安局、齊市中華街派出所、齊市勞教所、齊市第一看守所、齊市文化路派出所。齊齊哈爾市610辦公室、齊市建華區610辦公室、齊市四友化工廠及其所有參與迫害的個人,所犯下以上罪責,本人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賠償。
此致
齊齊哈爾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春華 2004年7月9日
賠 償 申 請 書
李春華,女,四十歲,齊市建華區文化局(館),現流離失所。
要求:齊齊哈爾市公安局、齊市中華街派出所、齊市文化路派出所、齊齊哈爾市勞教所、齊市第一看守所。齊齊哈爾市政法委(610辦公室)、齊市建華區政法委(610辦公室)。齊齊哈爾市司法局。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文化局、齊市四友化工廠。齊齊哈爾市日報社、齊齊哈爾市電視台、齊齊哈爾市廣播電台。
要求按賠償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賠償本人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補發五年來的所有工資。
事實依據和理由:請參見上文的「起訴的事實依據」。
申請人:李春華 2004年7月9日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9/24/527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