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1月,他們調來武警協助殘酷迫害大法弟子,給每個人都戴上手銬,拉出來用電棍電,有人同時受到幾根電棍電擊,最多達到十根。惡警們腳踩大法弟子頭(把人按倒在地),專門電擊口、舌、生殖器等敏感處,到處充滿電擊焦糊的氣味,還有惡警們氣急敗壞的嚎叫,氣氛非常緊張、恐怖,後來惡警說:當時連空氣都凝固了,壓得人透不過氣來,隨時有爆炸的危險(原話)。青島市大法弟子鄒松濤就在這時被迫害致死(他在九大隊),九大隊惡警鄭萬新(副大隊長)應該負主要責任。九大隊電人最邪惡的還有惡警:馮文平(內勤)、劉明、劉基超、王立軍、馬××、孟憲X、李××。因為迫害大法弟子,鄭萬新升為隊長,孟憲X升為副大隊長,李××升為副大隊長。九大隊原大隊長楊某還指令刑事勞教人員張某(小偷)偷我們的錢交給他,偷少了還打張某。楊某後來調到機關任科長。後來由於關押的男大法弟子達到七、八百人,惡警們擔心迫害大法弟子的事被其他勞教人員知道等原因,於2001年8月24日遷至章丘市官莊鄉第四分所(這裏原來關押著八、九百女大法弟子,因為人多關不下遷到別處),改稱山東省第二勞教所,所長孫即銀、政委王加永(此人專管迫害法輪功)。有四個大隊:九大隊(原十一大隊,是新收隊),大隊長靖某人;十大隊(新組建),大隊長梁某;十一大隊(原九大隊),大隊長鄭萬新;十二大隊(原十大隊),大隊長趙永明(後任十大隊長)。通信地址:濟南市章丘市官莊鄉165信箱,郵政編碼:250217。
(一) 肉體折磨
1、 在寫「保證書」前每人都要坐小板凳。小板凳是勞教所自制的,用一塊小木板砸上四個大鐵釘。鐵釘釘在凳腿上,小板凳面上露著釘子頭,一坐上就疼。人要坐直了,不許動,不許說話,有惡警和刑事犯看管。從早上5:30坐到晚上23:30。幾天過後,屁股都出血了和短褲粘在一起。很多人半年後屁股上還有硬塊。夜裏睡覺一直亮著燈。
2、 上廁所要統一排隊,兩分鐘一批,沒上完也拽出來。兩小時上一次廁所。有人大便分五次才上完。洗漱時間五分鐘甚至更短。每人給四分之一盆水,包括洗臉、刷牙、洗腳、洗襪子、洗內褲,就是不讓我們洗乾淨。自己花錢買剃鬚刀、指甲刀,由惡警保管,他想給用就給,不想給時鬍子、指甲長很長。
3、吃飯時一個大隊集體排隊買飯,從買飯到吃完只給15分鐘時間,排在後邊的人根本吃不完就得走出食堂。飯後不是坐小板凳,就是沒完沒了的隊列訓練。惡警說:就是累的你們連床都爬不上去。
4、對不寫「保證書」的學員用電棍電,不許睡覺,有的幾天才睡一次。打人,用繩子捆(綁)住雙腿(雙盤姿勢綁住),直到雙腿沒知覺為止。對絕食的大法弟子,把雙手扭到背後戴手銬,按住插管灌食,插上管子長期不給拔出來,也不開手銬。拔出管子時帶出很多血來。灌食還要扣被灌食者的錢(即交「飯錢」)。非常堅定的大法弟子有的被關在第二道牆邊的小號內迫害。有位蒙陰縣的大法弟子因被搜出師父的經文而被迫害,把兩手分別銬在兩張雙層床上部,讓人只能站著,大小便、吃飯、睡覺都這樣站著,24小時後才放下來,兩腿都腫了,接下來嚴管三個月繼續迫害。
5、吃的缺少營養。有生產任務後,很多被迫放棄信仰的人都不許下樓活動,整天坐在小板凳上幹活,很多人變得面無血色,四肢無力。
6、寫過「三書」後很多人身體出現各種病症,一般不給治療或給幾片過期的、所外都淘汰不用的藥。有個時期,很多人患有嚴重腳氣,不能走動,惡警醫生不給認真治療,讓患者用水洗洗,過好幾個月才慢慢好了。患病想請假的被惡警說成思想有問題想逃避勞動。十一大隊有個招遠市學員老郝,50歲了,在招遠市被他單位保衛科電昏50次身體仍然健康,寫了「三書」後出現半身不遂,眼看快不行了才叫家屬接回家。有位60多歲的老年學員患嚴重心臟病,發病後出現危險,午夜兩點多叫家人接回。在一年多的時間裏,十一大隊共有不下9人因病重被家人接回。每個大隊都有患重病而得不到治療,要出生命危險時才放人。每個大隊都有讓人架著去食堂的人,他們都是被公安局或「610」打殘的。因為所裏接受了「610」人員的賄賂,違反規定把這些被打殘的人也收進來(按有關規定,無勞動能力的人勞教所不能收)。
(二)精神摧殘
1、每天強迫看污衊大法的錄像,看邪悟的人做報告的錄像。錄像帶中,北京勞教所張某做報告中說自己曾被十根電棍電,才使他寫「三書」的。這個錄像在王村勞教所一直在放,但勞教所否認曾發生過電人的事情,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嗎?「天安門自焚」的錄像後來不敢再放,原因是越來越多的人看出片中的漏洞,知道這是假的了。
2、不寫「三書」,不讓睡覺,大聲放流行歌曲,長時間不許上廁所。猶大們(邪悟者)輪班給做「工作」。講的都是誣陷大法和師父的話,如果不為所動,他們就罵人、侮辱人、打人、強制面壁不許動、不許閉眼。惡警孟憲X最喜歡看猶大們侮辱大法弟子,有時看著不過癮,親自上去罵幾句,打兩下才過癮。家人來探視,不讓見面,不許打電話。
3、 惡警大隊長鄭萬新,每個星期給全體學員開會,每次開會無一例外地罵大法和師父,每當報紙上有誣陷大法的文章,他都在會上念,開口就罵大法。每當電視上有誣陷、攻擊大法的節目時,不管白天還是午夜,都把學員集合起來觀看,看完要以班為單位組織討論,每人必須發言,必須明確表示反對大法。有人講的不符合惡警的要求時,惡警就將其單獨弄到一邊「教育」、訓斥。每次開完會都要寫「感想」。鄭萬新要求必須寫上「法輪功」是XX、「和法輪功決裂」這句話,否則就是思想問題。
4、 各班之間不許串聯,不許兩人以上小聲說話,每個班都安排幾個告密的人,每班都有監控器。還要求班長隨時彙報班中其他人的思想言行。擔心大家團結,惡警有意給學員們之間製造矛盾,使學員們互相猜疑。一個惡警酒後把此事抖出來,說是為了好管理。
5、 惡警們恬不知恥地暗示、要求學員們送錦旗,歌頌他們,說這是「改造」好的表現,能減刑,還說要想減刑就得告密、出賣別人。要求每個班每月寫兩篇稿子,都是攻擊大法和歌頌惡警的內容,如果被報紙採用的給予減刑。勞教所還有一本指導猶大們怎樣迫害學員們的書,其他人不讓看,例如:書中寫「看這個人膽小,就打他,威脅他」等等惡毒手段。淄博京劇團編演了一場污衊大法的話劇,在大食堂演出,強迫所有學員觀看,誰不鼓掌都不行,有惡警巡視。看後每個人寫出「感想」。每次所裏召開大會,政委王永加都講話,大罵大法和師父,威脅學員們。
(三)奴役勞動
1、在很多人寫過「三書」後,開始勞動。每天早上5點半開始勞動,上午、下午只有兩次上廁所的機會,吃完飯後立即勞動,一直幹到晚上10點多,有時幹到半夜12點多。大隊還強制大家出錢買保溫桶、挑水桶、保溫瓶,保溫瓶只許他們用,學員不能用,學員們每天下樓打三次開水。
2、幹的最多的活就是製作假眼睫毛。用的原料毛很細,3、4根毛粘在一起才跟一根頭髮一樣粗。幾百根毛製成一隻假眼睫毛。為了省電,50平米的房間只准用四根40W的燈管,幹一會兒眼睛又累又疼。大家眼睛都不同程度受到傷害。有幾個三十歲的人都戴上了老花鏡。山東省第二勞教所十一個大隊都在製作假眼睫毛,濰坊北監獄和勞教所都在幹。做一個假眼睫毛工錢是人民幣2角(學員們一分錢都得不到,錢給隊裏),這麼廉價的勞動力只有在中國監獄和勞教所才能找到。製作的假眼睫毛很多是出口外國的。
3、給淄博市周村區某電器廠加工電磁線圈。電器廠向南方某個公司供貨,聽惡警說有些是銷往美國的。纏線圈用的銅線有1毫米粗,用手拉直才能纏好,而且是纏一圈拉直一次,纏一百圈,很多人手掌都磨破了,磨出血來,時間長了食指都是彎的。
4. 給威海一個公司畫過玻璃花瓶。用的是油漆和銀粉。很多人擠在一間房內幹,油漆嗆得人頭疼、噁心。給德州市武城縣某工藝品公司製作假花,給某公司做過布兔子,還剪過衣服線頭。惡警給大家定下每天的任務,完不成的不許休息要自己加班,還被扣上思想有問題的帽子。星期天、法定假日幾乎不休息。大家用的工具都是學員自己花錢買的。如果哪個大隊完不成生產任務(任務量年年翻倍),惡警的工資收入就要減少。如果勞教人員不多時,惡警要減員,減下來的人就地轉為工人。惡警被邪惡之首利用完之後一腳踢開,下場很可悲。
5、 還要挖廁所、種地、打掃院內衛生。冬天給惡警點爐子、搬煤,專門有個當過廚師的學員給他們做飯,有個學員給他們理髮,當過按摩師的學員經常被叫去給他們按摩。六、七十歲的老人值夜班。鄭萬新開會時還經常罵學員,聲稱十一大隊決不養一個閒人。經了解其它大隊比十一大隊還要邪惡。
6、其它大隊除了做假眼睫毛,還幹過串珍珠的活,給青島某公司加工的。十大隊織地毯,給每人定任務定得很重。在身體和精神巨大壓力下,有六名學員勇敢衝出大門,由於長期營養不良和四肢無力(惡警說),跑出不遠就被惡警抓回。這六名學員受到加刑期、關小號的迫害。十大隊學員李德善被迫害致死(具體情況不明)。十大隊大隊長趙永明應對這兩起事件負責。李德善是德州市一名教師。事情發生不久,勞教所取消十大隊,由原來的四個大隊編為三個大隊,分別是九大隊、十大隊(原十一大隊)、十一大隊(原十二大隊)。
山東省第二勞教所還幹了很多不為人知的罪惡行徑。我提議在第二勞教所被迫害過的大法學員把自己知道的都寫出來,給邪惡曝光,讓善良的人們都知道勞教所的真相。
第二勞教所的惡警:所長孫即銀、政委王加永、鄭萬新(萊蕪口音,住八三廠宿舍)、孟憲X(電話:0533-6680419)、張凱(轉化辦公室主任)、馮文平(青州市人)、劉明、劉基超(住八三廠宿舍,愛人在八三廠幼兒園工作)、王立軍、馬××、李××、梁××(十大隊長)、趙永明、羅××(調省610洗腦基地管轉化工作)、單偉業。
【編者註﹕大法弟子遭野蠻折磨和奴役的惡性事件反映了勞教所惡警的邪惡。同時作為大法弟子,我們應該拒絕邪惡的任何命令和指使,按照師父新經文《正念制止行惡》指出的那樣,用修煉人的正念制止惡徒行惡,制止人對修煉人犯罪,而不是像常人一樣無可奈何地接受和配合迫害。】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3/6/457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