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曉娟、張德香、牛鳳欽、鐘亞軍、石秀英、張玉琴、朗麗傑、王子忠、姜媛、董豔秋、李洪敏
被告:齊齊哈爾市市長楊信、齊齊哈爾市610(政法委)、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齊市公安局、齊市龍沙區公安分局、齊市龍沙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孫波、齊市龍沙區五龍派出所、齊市龍沙區五龍派出所所長王希舜、齊市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齊市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所長陳洪利、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長郭正川、警員榮偉、徐海鷹、房正偉、彭麗、任玉霞、郝金華。
請求事項:要求法辦所有參與迫害我們的不法單位與個人。還我們師父清白、還法輪大法清白、還所有在押大法弟子自由、還人間公道!
要求我們的一切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在不受騷擾的環境下正常修煉。要求按賠償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賠償我們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
起訴的事實依據:2003年12月初由齊齊哈爾市楊信市長親自指揮,指使市610、市公安局、龍沙區公安分局、龍沙區五龍派出所、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的不法之徒對齊市多名大法弟子非法抓捕。
2003年12月9日,大法弟子張德香在發放真象資料時遭綁架,被酷刑逼供,隨即有20多位大法弟子遭綁架。
2003年12月9日下午龍沙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孫波和龍沙區五龍派出所所長王希舜等暴徒到大法弟子家抄家,瘋狂砸門,大法弟子不給開門,他們竟調用消防車、防暴隊,使用電力切割將門割破,土匪般蜂擁而入,非法抄家。2個小時後暴徒們非法將電腦等設備掠走,折合人民幣2.2 萬元,暴徒王希舜趁機將大法弟子牛鳳欽、程玉蘭衣兜內的現金一千六百元錢掠為己有。更為人不齒的是他們連大馬勺和未開封的一袋大米也隨之搶走。
期間34歲的華曉娟在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被惡警上大掛,還用煙頭燙手指甲;年近七旬的老人齊毓珍在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被惡徒打得在地上翻滾;57歲的王淑娟上大掛時手銬銬到肉裏血肉模糊;64歲的張秀英被兩次上大掛;張德香在龍沙區五龍派出所被上大掛等酷刑折磨。
2004年4月8日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對大法弟子華曉娟、牛鳳欽、朗麗傑、王淑娟、張德香、石秀英、張玉琴、鐘雅君、張淑靜、孫淑蘭下了非法捕票。
2004年8月11日大法弟子華曉娟、張德香、牛鳳欽、鐘亞軍、石秀英、張玉琴、朗麗傑、王子忠分別被非法判重刑10年、10年、8年、7年、7年、6年、5年、4年。
2004年10月大法弟子牛鳳欽等人已轉至哈爾濱女子監獄。
另外2002年遭非法綁架的大法弟子姜媛、董豔秋、李洪敏分別被非法判刑3年、2年、3年,現長期關押在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
起訴的法律依據:齊齊哈爾市市長 楊信、齊齊哈爾市610(政法委)、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齊市公安局等部門與個人觸犯了:《憲法》第36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因此楊信及各執法部門與個人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龍沙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孫波和龍沙區五龍派出所所長王希舜等暴徒採用暴力到大法弟子家抄家、非法綁架,劫掠財物折合人民幣2.2 萬餘元,龍沙區五龍派出所所長王希舜趁機搶掠大法弟子錢財1千餘元,行徑惡劣觸犯了《憲法》第39條和《刑法》第245條: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構成非法搜查罪、搶劫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龍沙區五龍派出所、齊市龍沙區五龍派出所所長 王希舜、齊市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齊市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所長 陳洪利、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所長郭正川、惡警:榮偉、徐海鷹、房正偉、彭麗、任玉霞、郝金華非法對大法弟子酷刑折磨、刑訊逼供、打罵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刑法》第248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鑑於齊齊哈爾市市長楊信、齊齊哈爾市610(政法委)、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檢察院、齊齊哈爾市龍沙區人民法院、齊市公安局、齊市龍沙區公安分局、齊市龍沙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孫波、齊市龍沙區五龍派出所、齊市龍沙區五龍派出所所長王希舜、齊市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齊市龍沙區安順路派出所所長陳洪利、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齊齊哈爾市第一看守所副所長郭正川、警員:榮偉、徐海鷹、房正偉、彭麗、任玉霞、郝金華的非法行徑,我們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世界人權宣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處罰與賠償。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齊齊哈爾市檢察院
原告:華曉娟、張德香、牛鳳欽、鐘亞軍、石秀英、張玉琴、朗麗傑、王子忠、姜媛、董豔秋、李洪敏
賠 償 申 請 書
華曉娟、張德香、牛鳳欽、鐘亞軍、石秀英、張玉琴、朗麗傑、王子忠、姜媛、董豔秋、李洪敏現獄中非法關押,要求以上不法部門與個人按賠償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賠償我們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
事實依據和理由:見上文的「起訴的事實依據」。
申請人:華曉娟、張德香、牛鳳欽、鐘亞軍、石秀英、張玉琴、朗麗傑、王子忠、姜媛、董豔秋、李洪敏。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5/56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