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大慶市張豔萍幾年來遭受的迫害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11月18日】我叫張豔萍,女,1965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現在大慶市薩爾圖區老幹部局工作。我於1996年4月開始修煉法輪功,在修煉中,自己身患的多種疾病,心臟病、過敏性哮喘、休克、胃病、腎病、風濕、鼻炎都不翼而飛,我非常感謝師父給了我一個健康的身體,讓我用健康的身體更好的服務於社會。

然而1999年7月20日,殘酷的鎮壓開始了,當時我所屬薩爾圖區的區委領導找我談話,內容兩點:一是對法輪功的認識,二是對當時召開的人大、政協兩會的意見。我明確表示:1、法輪大法好。2、對兩會召開沒意見,因為修煉的人不參與政治。單位領導找我談話,要求我放棄信仰,被我嚴辭拒絕。事後才知道,單位領導找別人替我寫了一份保證書。派出所兩次派人到家裏要求我寫保證書放棄修煉。第一次被我拒絕,第二次因為考慮到單位領導、家人、孩子都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壓力。違心的寫了一份材料交給他們。我明知法輪大法好,可是在鋪天蓋地的造假、誣陷宣傳下,在整個社會的壓力之下,我妥協了,但我內心的良知卻讓我承受著難以想像的痛苦的煎熬。在這種巨大的精神壓力之下,我的身體開始出現異常反應,整個人像被撕開一樣痛苦,但是慈悲的師父從來沒有放棄我,一直呵護著我,保護著我,幫助我繼續走在修煉的路上。

2001年天安門廣場所謂的自焚案發生後,重新煽動和加重了人們對法輪功的仇視,到處可以看到人們仇視法輪功的目光。聽到人們仇恨法輪功的聲音。面對被欺世謊言毒害的無辜百姓,我不能再沉默,我必須為法輪大法上訪。

於是我在2001年6月1日同我的丈夫一起進京為法輪功上訪。6月2日上午在天安門廣場我打開「法輪大法好」的橫幅,並喊出了我的心裏話「法輪大法好,法輪大法是正法」。當時就被天安門警察抓住送到前門派出所,關在鐵籠子裏,當天被關押的同修有二十多人,其中有位同修被打得滿臉是血。從上午11點多一直關到晚上6、7點鐘左右,當天晚上分別將我們送走。

我被送到北京大興區西紅門派出所,所長李長友像審犯人一樣審我。他問我姓名、地址,為了避免給家人、孩子、單位造成傷害,我拒絕回答。他說,你不說就打你,,打得你鼻青臉腫。我說,你打我,我出去告你。他說,我打小偷、搶劫犯罪的,我怕他們告我,我打你,你告到哪兒也沒人管這事,因為你是煉法輪功的,沒人管。他一直審了近三個多小時,為了強迫我說出地址,其間他一直用電棍在我身上到處電,用電棍往手銬上電,更為邪惡的是,用電棍往眼皮、嘴等敏感部位電。直到電棍突然壞了,他才終止審訊,將我關到會議室,由三名保安看管。其中有兩名保安說,你修真、善、忍,那麼,我們強姦你,你還忍嗎?一派流氓嘴臉,哪有人民警察形像。我當時說:你敢,這是國家執法機關,你們是在犯罪。第三位有些正義感的警察勸阻了兩位惡警之後,將我在椅子上銬了一宿。其間我一直在絕食。6月3日晚,一警察不知從何處知道了我的姓名地址,將我送入了大興看守所。6月4日由大慶駐北京警察將我送入大慶市看守所,一個月後,又被送入大慶市薩爾圖區拘留所關押兩個月之後,又將我送去哈爾濱戒毒所。由於身體檢查不合格被退回大慶。因為在薩區拘留所期間為抗議他們非法超期關押。我絕食二十多天,絕食期間每天由4個人將我抬出去,由6、7個人強迫按著灌食,表面上說是為我好,實質上是對我進行肉體和精神的雙重折磨。企圖逼迫我放棄信仰。我的體重由進京上訪時的130多斤,猛減到80多斤。後被無條件釋放。

在我被非法關押期間,警察非法抄家,強行將我放在家中的大法書籍及一萬伍仟元的電腦(當時市場上最好的電腦)抄走,沒有任何收據,我回家後,多次找他們要回電腦和書籍,可是他們之間互相推托,不知下落,至今未還。

由於我夫妻二人上訪,家人被迫交納一萬貳仟元的罰款,說是上京費用,沒有任何收據。在我與丈夫被關押期間,很長時間,孩子自己一人在家,對於一個十二、三歲小女孩,難以想像她承受了多大的精神壓力和沒有雙親照料的悲涼。

站前派出所警長呂守軍在我無條件釋放後,多次開著警車上門騷擾,而且在沒有任何搜查令的情況下,非法入室搜查,擾亂我正常平靜的生活。2002年7月將我從單位強行拉走,到派出所拍照、留指紋,據鄰居講,經常有人在我家門口蹲坑,監視我家人的出入情況。完全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執法犯法。

無條件釋放後,我回單位上班,近半年時間單位領導因為害怕不敢給我安排工作,可我每天依然正常上下班,用平和的心態對待每一個人,後來領導見我沒事,才將我安排在閱覽室工作。在我無條件釋放回單位上班後,2002年薩爾圖區政府給了我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在2002年一年中每月只發給200多元生活費,2002年年終獎金發給個人後,又全部要回。2003年恢復工資後,在原有基礎上連降三級,而所謂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時間本來是從2002年12月22日──2003年12月22日,可是至今仍未解除。向他們了解情況,他們卻以市裏有文件為由將原來的一年變為二年,甚麼文件,不知道。而且在2004年所有職工普調中,因為處分沒解除,不僅沒有長工資,反倒要向單位交近2000元錢,理由是2003年年終獎金沒有我的。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