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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玲家屬依法詢問 昆明公安變相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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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0月20日】馬玲的女兒張稷和弟弟馬先明於2004年10月14日星期四下午針對馬玲被刑事拘留一事再次到雲南省公安廳信訪接待室,要求對上交的兩份材料(《關於馬玲被刑事拘留的申訴意見》和《檢舉》)給予答覆,雲南省公安廳信訪接待室姓楊的女警官,警號是000142,她回答說交的材料已經轉給昆明市公安局了,讓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去。

隨後張稷和馬先明來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在信訪處的值班人員有兩個,其中有一個就是9月25日在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的值班人員,他的警號是009239,他對當天公安局信訪處對張稷和馬先明的施暴行為十分了解,整個過程他都在場,向他詢問姓名他不說。他說上交的材料已經轉到有關部門了,然後他打電話讓有關部門的人員來解答。

之後來了一個昆明市國保支隊的警察,名字叫賀世偉,電話:13888267020.他將張稷和馬先明帶到昆明市公安局內第十七層昆明市國保支隊的值班室,說今天隊上的人員都到安寧去了,只剩他一個留在這裏值班,他對馬先明和張稷反映的情況做了記錄,並當場看了《關於馬玲被刑事拘留的申訴意見》和《檢舉》兩份材料,最後他說因為辦案人員去了安寧,讓馬先明和張稷第二天(10月15日)早上9點在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大廳,他讓直接辦案人員來解答。

10月15日早上九點張稷和馬先明來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訪大廳,信訪大廳警號為009361的值班警察打電話到國保大隊找到賀世偉,他讓張稷和馬先明到昆明市公安局第十七層樓1720號辦公室,辦公室內早就裝好了一架小型錄像機,還有監聽設備。國保大隊的賀世偉以及一個自稱姓賴的身著便衣的人對張稷和馬先明提出的出示法輪功是×教的法律依據的要求無法給予明確答覆,而是繞開話題,兜圈子。隨即又來了三個自稱是盤龍國保的人說是要來解答(一個姓李、一個姓張、一個姓周),也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也無法給予明確的法律答覆,而是變相的進行威脅和恐嚇。

直到中午11點左右,張稷就讀的雲南大學公安處的三個人員(一個姓杜、一個姓安、一個姓樸)以及張稷所在的文學與新聞學院的黨委書記來了,姓杜的和姓樸的進來就說要帶人,被馬先明正言制止。黨委書記說是接到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的電話讓他們來,他們也不了解情況。馬先明所在的單位昆明市煤礦機械總廠馬龍分廠的人也來了,來了總廠的副廠長和總廠保衛處的處長,都說跟單位回去,回單位去。

昆明市公安局的姓賴的便衣直到最後也沒有給一個答覆,而是變相的侵犯人權,不許公民申訴,而其他反反復復進來了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也無法解答,賀世偉則在談話不久後就稱有事先離開。

之後文學與新聞學院的黨委書記說讓張稷下午去他辦公室談談,昆明市煤礦機械總廠馬龍分廠的副書記隨後也專門從馬龍趕上昆明來說要找馬先明談談。企圖通過單位給家屬施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張稷、馬先明特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檢舉昆明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的變相侵權的違法行為。市公安局的相關人員的行為存在不合法之處:

1、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著裝,但當天所有接待張稷、馬先明的人沒有一個是穿警服的。

2、在接待張稷、馬先明的1720室,張稷、馬先明發現有對準他們所在位置的小型錄像機,一直處於開機狀態,並對此提出質疑。張稷、馬先明表示:如果在以後的任何場合發現有當天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未經允許對他們非法拍攝的錄像、畫面或圖片,將指控昆明市公安局嚴重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侵犯公民的肖像權。

3、公安系統要求警務公開,當天所有接待張稷、馬先明的人沒有一個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在再三追問下,才勉強告訴了姓氏,但卻沒有明確表示是甚麼部門的甚麼人員負責甚麼工作。這絕對不符合公安幹警的工作行為準則及基本的法律程序。

4、在沒有明確回覆張稷、馬先明所提出的要求出示明文的法律條文的情況下,通知他們所在單位保衛處人員到昆明市公安局將人帶走。這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嚴,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申訴檢舉的權利,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

對於上述檢舉,請有關部門查清事實,秉公處理,追究一切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雲南省公安廳信訪接待室的電話:0871─3052276.雲南省公安廳傳達室電話:0871─3052358.雲南省公安廳投訴電話:0871─3051281,0871─305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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