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5日早上,馬玲的女兒張稷和馬玲的弟弟馬先明到昆明市公安局信訪處針對馬玲被以所謂的「涉嫌××」為名於今年9月21日被昆明市五華分局刑事拘留一事向昆明市公安局反映情況,當天是局長接待日,當填寫完登記表以後,就一直坐在大廳裏等候。
後來馬先明詢問多次都說讓等著,等所有人都接待完以後,張稷和馬先明被叫去樓上接待室。但上樓之後才發現接待室已無接待人員,問兩個緊跟來的門衛警察,他們含含糊糊的說是接待人已經走了,讓下樓說有人接待。張稷和馬先明下樓後才發現樓下已經站著十幾個不明身份的人,身著便衣,填寫的接見表在一個穿便衣的人手中,他說讓跟他走,局長派他來接見。說著其他人就開始動手動腳要強行將他們帶走,並把信訪處的鐵門關上,其他人堵在門口,馬先明和張稷正言告訴他們:要見局長,今天是局長接見日,是衝著局長才來的,你們是欺騙我們的。我們不要你接見!說著就讓門衛開門,隨即離開了信訪處。
當時要被帶走的還有梅碧林的女兒周薇和有身孕的石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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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玲,女,雲南大學圖書館副研究館員,47歲。於2004年9月21日上午於雲南大學圖書館被五華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刑事拘留。其理由是「涉嫌×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在偵察過程中,對於犯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於情況緊急,依法採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根據我國刑訴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是:①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③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④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我們作為馬玲的親屬,於9月22日上午去雲大公安處,雲大公安處負責人稱:將馬玲拘留是五華公安分局、市公安局、雲南省公安廳的決定,可以去找他們。當天下午我們到了昆明市五華分局,國保大隊的負責人說:馬玲寄出大量信函宣傳法輪功,並給胡錦濤等國家領導人寫信,在雲大散發法輪功資料,雲大專門針對馬玲的情況寫了專案材料交到省委,要求對馬玲作出處理。
針對以上機關部門人員的解釋,我們認為對馬玲採取拘留是不成立的。首先,發放自己寫的公開信,就某件事情(自己的、別人的)發表自己的看法是公民言論的權利,因為這公開信是馬玲針對自己因煉法輪功被錯誤勞教的態度表達,並沒有對他人、對社會的有害言論。在一個民主的、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人民中的某個具體的人(馬玲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在認為她被錯處時,難道連申訴的權利都沒有、都不給嗎?
其次,馬玲給黨的總書記寫信,是憲法賦予公民的通信自由,是公民對國家事務的關心。外國不是很多公民(包括孩子)給總統、元首寫信表達某種意願嗎?至於信中對江××任總書記時對法輪功的迫害,提出不同的看法,完全是正常的。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我國每個公民都有權利通過合法途徑對國家大政方針、政策,包括法律提出意見、觀點,包括相反的觀點。這是民主法制的要求。如果一個國家的政府不允許她的公民對其施政政策發表相反的意見,這還叫民主嗎?江××非法取締法輪功,公民有權利說明這個決定是錯的。我們國家很多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都是在聽取採納了一些專家、學者等等的「不合時宜、應該修改」的建議而修改的嗎?為甚麼對取締法輪功的事件就不允許公民(包括修煉法輪功的人)提出點不同的看法呢?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因孫志剛致死一案被三位公民(法學博士)認為不合時宜、違背憲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該行政法規的違憲審查建議,而被國務院宣布廢止,在法律界、法學界引起巨大的轟動。當然,涉及孫志剛致死一案的相關數十人分別受到了法律的、黨紀政紀處分。而且馬玲的信中也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言論,寫這樣的信何罪之有呢?這樣的信寫給有關部門機關、組織,也是法律所保護的,因為是通過正當的途徑。我們不是還有人民來信來訪機構嗎?
第三,至於馬玲給他人法輪功的材料,其說法本身就含糊其辭,沒有時間、地點、數量、證明人、社會危害程度等等相關法律證據。至於給雲大添了麻煩,就更是證明不了的「理由」了。請問:馬玲何時、何地、針對何事給雲大帶來了「麻煩」,影響、干擾了雲大的教學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影響的程度如何?危害後果嚴重到甚麼程度?雲大本身能提出證據證明嗎?
馬玲又涉嫌甚麼「×教」呢?五華分局相關人員說是法輪功。不錯,馬玲是煉法輪功。但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必須依據法律,即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而在他們通過的法律、決議、決定(包括1999年10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取締×教組織、防範和懲治×教活動的決定》)中,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教。最高法院、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中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教組織,刑法第300條也是如此。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是近代民主法制國家普遍遵循的一條法律原則。依法治國已寫進我國憲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機關辦案的原則。公安、檢察、法院是國家刑事法律的機關,相信能夠依據事實、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辦案,不應、也不會「出入人罪」、法外施「法」的。
鑑於以上情況,我們認為:馬玲不具備刑事法律中有關拘留的條件,對她的拘留是不當的,應以解除。
致:五華區人大常委會
五華區人民檢察院
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
申訴人:張稷 (馬玲女兒)
馬先明(馬玲弟弟)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0/18/53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