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勞教政策和偽善文件不配被我們引用》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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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9月27日】2003年9月26日《大陸勞教政策和偽善文件不配被我們引用》一文中談到,「一些同修在一些文章中引用中共當局的有關勞教所的所謂「法規」,其中有諸如不得虐待被勞教者等規定。……我覺得這些政策和文件是不配被大法弟子引用的。」

首先注意的是,我們在講真相的時候確實需要經常用到常人的一些法律條文,證明邪惡之徒本身在違法,知法犯法,因為大陸的百姓中畢竟還有一些法制觀念,如果,我們直接告訴常人,大法是宇宙大法,迫害大法要受到天理的懲罰,這樣反而效果不好,相反,從中國目前法律角度講,比如公安部的所謂的五條通告本身就違反憲法中的有關法律條文,從常人的法律角度講真相,上訪是行使公民的合法權利,怎麼是擾亂社會治安?呆在家裏煉功也是擾亂社會治安?這樣勞教本身就違反法律,從常人理解的法律角度講清為甚麼勞教大法弟子是非法的,在勞教所內,它們又怎麼繼續違法迫害大法弟子。有的時候大法弟子在寫揭露自身受到的迫害的時候,也需要舉一些例子,站在常人角度上說明它們在違法犯罪。

這裏只是針對常人講真相的時候需要引用部份針對性的所謂的法律條文來揭露它們的謊言,而在日常的弟子交流是無須引用任何邪惡的法律。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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