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以後每到敏感日,派出所、廠領導經常派人到我家騷擾,給我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負擔。他們每次來我都跟他們講煉功沒錯,按真善忍做沒錯。有一次派出所的所長和片警,還有廠領導等人到我家,談話中我問所長:「憲法不是規定公民有上訪的自由和權利嗎?」所長說:「我不太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當時在場的人都感到吃驚。這就是我們中國的執法隊伍人員素質。
2000年3月因我在給人大代表的聯名信簽了字,被派出所以所謂「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罪名送進拘留所關押了15天,在拘留所裏除了3名常人外其餘全是大法學員。每天的伙食費高達20元,其實頂多2元。出所時家人交了伙食費300元,開的收據一張為每天五元的伙食費共計75元,另一張是其它費用收據,收費為225元,並且收據都沒蓋章。
2002年6月下旬的一天中午,派出所的公安在妻子所在單位保衛科長的帶領下闖入我家,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強行非法抄家,聲稱我家藏有兩箱資料,最後在沒有抄到任何資料的情況下收走我一盒煉功帶並強行將我帶到派出所。我想我得出去,不能被惡人控制迫害。我坐在椅子上發正念並請求師父加持,一會看我的那人睡著後我開門就走出了樓道,大門是敞開的。我快步走出大門拐進一條胡同,正好過來一輛出租車,搭車就離開了派出所。隨後流離失所的20多天裏真正感受到了在迫害中有家不能回的滋味。
回家後我就正常上班了,突然一天正在工作時被派出所強行帶走把我關進一個鐵籠子裏,在這裏受到了非人的待遇。
〔編注〕署名嚴正聲明將歸類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