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進京上訪,被綁架回來,在鎮政府禮堂,惡人把該鎮所有大法弟子集中關押在此,所有人都遭到酷刑,有的一天被打昏十幾次,罰款多者三萬五千,少則5000元,我被罰款三萬五千,二十天放回。回家後,再一次做真相,回家時,在村邊被截住,被抓進精神病醫院遭盡折磨2年半,剛被放回。
江××及其追隨者因為妒忌而發起的對法輪功歷時4年的迫害,致使控訴人及其家庭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巨大傷害,被告人行為已經違犯聯合國人權憲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法,已構成「滅絕種類罪」、「剝奪信仰自由罪」、「反人權罪」和「酷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