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事實和法律,申訴人不服某縣法院的刑事判決及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認為判決和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構成犯罪,所出具的證據和執法依據不能證實煉功上訪有罪,判決運用法律明顯不當,請求有關部門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並依法做出無罪裁定。
事實及理由:
一、法輪功是好功法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1992年傳出後,一直是在國家體育總局或氣功、人體科研部門的推薦、支持下公開傳播,短短七年時間,就以其奇特的功效和博大精深的內涵,吸引全世界上億的人走上修煉道路,修煉者從幼兒園的小朋友到九十歲的老人,有工人、農民、醫生、學生、國家幹部、專家學者、大學教授、博士等,遍及社會各個階層。修煉法輪功不登記姓名,不履行手續,不繳納費用,自願參與。所謂輔導員,也只不過是義務為大家提供錄音機和教動作的熱心學員。法輪功沒有宗教儀式,沒有辦公場地和財產,只是一種公開的自發的群眾性煉功活動。
法輪功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為修煉準則,教人修心向善,以德化功,說真話、做真事,與人為善,做事先考慮別人,有了矛盾先找自己,無私無我,先他後我,能吃苦中之苦,能忍難忍之事,「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用高標準要求自己。這與幾千年來中華民族倡導的傳統美德並無矛盾。凡讀過《轉法輪》一書的人,都知道書中講的都是如何做好人和如何修煉的道理。道德普遍下滑的今天,法輪功的洪傳像一縷春風溫暖著人們的心田。
我母親(58歲,農民,因進京上訪被非法判刑三年,緩刑三年)多年來一直疾病纏身,是遠近聞名的「藥罐子」,修煉法輪功後不到半年,偏頭痛,牙神經痛、胃病、心臟病、風濕性關節炎等多種疾病不治而癒。1996年至今,從未吃過一粒藥,能像年輕人一樣下地幹活,不僅為家庭節約了大筆醫藥費,也為家庭成員減輕了許多勞動負擔。我四姑婆煉法輪功後,有一次到銀行取200元存款,營業員無意中錯給了她2000元,她遵從真、善、忍的道理,主動退給銀行1800元。鄰居黃俊煉功後,改掉了自己的壞脾氣,使多年不相稱呼的婆媳關係得到了改善,她公婆逢人便說,「法輪功把媳婦變成了好人」。這些煉功受益的事實,我們當地的許多人都知道。
我本人由於工作流動性大,煉功後到過許多煉功點,接觸過不同階層、不同年齡的煉功者,他們的體會和感受與我和我的家人是一致的,那就是煉法輪功不僅能使人身體健康,更能使人道德水準自覺回升,對於家庭的和睦,社會風氣的好轉及社會的穩定都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法輪功利國利民的事實,群眾心中是很清楚的。
法輪功到底怎麼樣,不能由掌權的一人說了算,江XX對法輪功的造謠和誹謗定性是缺乏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的。1999年10月24日,江XX在法國訪問時,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率先公開誹謗法輪功,並進行錯誤定性,這已超越了一個國家主席可以被法律允許的職權。接著,全國各大媒體被當成工具來進行輿論宣傳,但這些都不能作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法輪功修煉群眾達上億人,而每個修煉者都有家庭、單位和親朋好友,對法輪功的迫害所影響到的何止是上億人,這種關係到數億群眾的大事,怎能一人說了算?把個人意志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只能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災難。但畢竟明辨是非的人佔多數,在江此番談話後匆匆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江一人提出的對法輪功的定性並未通過,而在通過的所謂「決定」中,也找不到「法輪功」三字,在公安部的通告和「兩高」的司法解釋中,都找不到那些斷語。對法輪功學員的判刑和勞教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國家沒有不准修煉法輪功的明文規定。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到目前為止,國家並沒有不准普通個人修煉法輪功的明文規定,信仰自由是《憲法》賦於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而所謂公安部通告的六條禁令並不是法律,更重要的是這六條通告本身就是與憲法相衝突的,是違反憲法的。《刑法》第96條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公安部只是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其通告不屬國家規定,違反通告不應受刑罰處罰。更何況在公安部的通告中也沒有不准修煉法輪功的字樣。
三、上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國務院《信訪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這一權利,規定:「信訪應當向有權作出處理的機關提出」。2000年2月14日,朱鎔基總理在視察國務院信訪局時指出: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提出批評和建議,是對政府工作的信任,信訪部門是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一定要保障信訪渠道的暢通。據此,我們越級到北京上訪,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而且只屬個人行為,沒有利用任何組織。
我們之所以上訪,是因為我們作為法輪功的受益者和國家公民,不願看到能使人真正得法修煉和人類道德回升的大法被歪曲,不願看到這場文革式的鎮壓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更大的損失,同時也為了更多的人能夠受益,我們冒著失去工作、家庭甚至生命和被關押的壓力,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到中央政府所在地北京上訪,反映事實真相,何罪之有?但接待我們的卻是警察的拳腳和監獄,究竟誰是誰非,豈不一目了然嗎?
四、煉功、上訪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目的和結果。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表明: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危害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只有同時具備主、客觀方面和危害結果三個要素才構成犯罪。我們煉功上訪的目的,過程和結果都沒有任何社會危害,不是犯罪。倒是無端打擊法輪功,使許多人失去了工作、家庭、自由甚至生命,勞民傷財的當權者,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深重災難。
我們本著對中央政府的信任,心懷坦誠,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講清真相,這本是行使法律權利,履行公民職責的具體體現,怎能說上訪就是對抗政府、破壞法律實施呢?那各級政府和部門設置信訪機構又有何意義呢?
五、所謂「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定罪依據不成立
首先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純正的修煉,任何對法輪功的誹謗都是犯罪。而且,我們依據《憲法》和法律依法上訪,純屬個人行為,並沒有利用任何組織,更談不上破壞法律實施。這種罪名是根本不成立的,因為既沒有利用的手段,也沒有利用的過程,利用的對像都不存在,也就更無從去破壞法律實施了。請問個人依法上訪,破壞了中國的哪一條法律實施呢?
六、思想和態度不能作為定罪判刑的依據。
判決書稱:「(申訴人)因堅持法輪功立場,拒不認罪」。我們認為:煉功、上訪並不違法,何談拒不認罪?《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這些規定十分明確地表明法律處罰的是某種「行為」而非思想態度,這在古今中外無一例外。但現在司法機關卻把是否「轉化」,是否「悔過」、「認罪」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無異於在中國設立了「思想罪」,這是中國法制建設的大倒退,是中國法制史上的恥辱。
綜上所述,我們依據《憲法》和法律堅持個人信仰和依法上訪,沒有觸犯刑法,不是犯罪,不應定罪處罰,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適用法律明顯不當。請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廣泛聽取群眾意見,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並依法對我做出無罪裁定。
目前,我們家五人修煉法輪功,有三人因上訪被判刑。我們同全國許多大法弟子一樣,寧肯拋棄一切世間名利,也不願書寫假「保證書」,假「悔過書」來欺騙政府,以換取個人的自由,其良苦用心,天地共鑑!
此呈: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大法弟子
200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