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孫俊英寫給檢察官的信
我是航天部二院的一名職工。自95年修煉了法輪功後,使我從病魔中解脫出來了,變成了身心健康的人。我按著修煉人的要求,在社會上默默的做一個好公民,在單位裏做一個好職工,在家庭中做一個賢妻良母,用健康的身心為國家盡自己的一份力量。沒想到99年7月以後,我屢遭不幸。
在中國大報刊上登載過,《轉法輪》一書是社會上最受歡迎的十大暢銷書之一,99年7月後,瞬間被當權者誣蔑成了「非法出版物」。曾被國家體委命名的明星功派,瞬間被冠以莫須有的罪名。更令我不解的是,電視、報紙的誣陷宣傳與法輪功真正講的內容完全是背道而馳的。我希望檢察院的官員思考一下,如果法輪功真如政府傳媒宣傳的,在我們國家以及全世界怎麼會有那麼多的人自願去修煉法輪功呢?
現在社會問題百出,人的道德觀念敗壞,殺人自殺自殘的人屢見不鮮,為甚麼偏偏說是煉法輪功的人幹的呢?法輪功的書籍在99年之前在社會上都是公開發行的,並且在世界有多種文版的《轉法輪》是公開發行的。為甚麼在全世界除中國外,在任何一個國家,法輪功都是合法的?並受到老百姓和各級政府的歡迎?不僅如此,世界各地有許多政府和地區的人民給予了法輪功與李洪志師父的褒獎就有800多項,難道這些不值得人思考嗎?
為此,我想向有關單位反映事實真相。不料,因此我的黨籍被取消了,官方多次以「擾亂社會秩序」的莫須有的罪名將我非法關押,還要送我去勞教。從99年之後,我的家曾多次被抄,每逢節假日都要被派出所叫走或讓我家人看管我,我所有的權利都被剝奪了。我沒想到,為國家工作了一輩子,卻因為煉法輪功,祛病健身而被扣發了三年多的勞動工資。我不明白,我對國家講真話,講實話錯在哪裏?罪在何處?我曾多次被強行送入洗腦班,他們用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強行讓我放棄正信;我曾被監禁在屋裏17天不讓出門,臉被打得眼圈充血發黑,還不讓我睡覺,他們這樣做就不違法嗎?
99年6月16日,國家信訪辦發言人向全世界宣布煉法輪功是自由的,這是符合國家憲法信仰自由原則的,為甚麼一個月後就變了呢?
今年4月30日,我在遭受迫害無處申訴的情況下,用掛條幅的方式表達了公民有權堅持真善忍信仰的意願,因此被關押至今,已有半年多了,我不知道以後還要關押我多久。
聽說現在當權者把迫害法輪功的運動又升級了,被列為大案要案來抓。三年多來,當權者不惜耗費國家數十億去對付手無寸鐵的煉功群眾,實在是勞民傷財,禍國殃民。三年來我和同修們為了堅持真理,講真話,而受到了各種迫害。我們的家庭親屬也承受了巨大的壓力。我們雖然遭受了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痛苦,但我想總有一天會真相大白於天下的。善惡有報是天理,這是被歷史證實了的。
誰正誰邪,誰善誰惡,歷史會見證和記載這一切的。我不希望好人蒙冤,也不希望一些人在無知中害人害己。真善忍是宇宙的法,每個人都在擺放自己的位置。我衷心希望那些作惡的人趕快住手,給自己留一條出路。最後我希望馬上釋放所有被關押的大法弟子。
孫俊英
2002年11月5日
大法弟子孫俊英的上訴書
我認為法院對我的判決是沒有經過任何具體的法律程序的認定,對我的非法指控是與事實不符的。因此,我對法院對我的非法判決──有期徒刑四年,特提出申訴。
1、真善忍是宇宙的法。法輪功的傳出自始至終都沒有違反世界各國的憲法與法律。世界各地許多的政府與人民給了法輪功和李洪志師父褒獎800多項。只有中國的當權者在99年7月以後卻給法輪功莫須有的罪名,這只能說明這一決定是極其荒謬的。並且也沒有經過合法的法律程序的認定,是超越國家憲法的越權行為,因此這一決定失去了法律的客觀、公正、真實的屬性。其性質不僅違反了國家的憲法與法律,同時也違反了國際法的準則。
2、法輪功既沒有組織,也不是宗教。沒有教堂、廟宇,沒有名冊,純屬個人信仰與個人修煉。我的所作所為都是個人行為,沒有參與任何組織。
3、做為中國公民向國家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和平上訪是堅持實事求是,維護和堅持真理的善舉,是對政府的信任,並不違反國家憲法與法律,本應受到國家憲法與法律的保護,當權者和政府的司法人員不應當利用權力對法輪功進行任何迫害。三年來,當局對我採取了極為不公正的做法,如扣發我的工資及所有的勞保福利待遇;多次抄家;多次強行送進洗腦班;進行監禁、打罵、體罰、不讓睡覺;不讓回家;剝奪人身自由,強行洗腦逼迫放棄修煉,並多次綁架、非法拘留。而對此,法院為甚麼不維護國家憲法與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呢?
4、我在遭受迫害而無處申訴的情況下,通過掛條幅等向群眾講法輪功的真相,也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而法院把法輪功的書籍、傳單、條幅等物品作為定罪的依據,甚至連我家的黃布、信封、郵票、黃紙條……等物品也做為定罪的證據,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從92年至99年法輪功的書籍都是國家各大出版社合法出版的書籍。從我家抄出的法輪功的書都是我在國家大書店裏購買的,書裏講的都是善惡有報、讓人重德行善、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內容。我認為法院應當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才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決。
5、綜上所述,法院對我的判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對我的「判決」是非法的。特此提出申訴:我的所作所為不構成任何犯罪,並沒有給社會造成任何危害,更不會破壞法律的實施。反之,讓人知道善惡有報的理,重德行善,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對人類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我要求無罪釋放。
孫俊英
20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