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1997年出版的《法輪佛法(在美國講法)》中說:「大家都知道在中國古代,世界其他地區也是這樣,人的道德水準很高的時候,沒有那些法律,哪有法律呀?只有很簡單的王法,人們衡量好壞都用道德這個標準,你這個事做的好不好,就看你道德觀念怎樣。這人沒德,這一句話就衡量他了,那個縣官判案也是這樣判的,不德者,打板子,再不行那就殺頭,這人不是人了,殺頭,敗壞人倫不要了。」《轉法輪》中說:「末法不只是指佛教末法,而是人類社會沒有維持道德的心法約束了。」
人類的法律是從覺者傳給人的心法開始逐漸演變而來的,最後人把人的規定稱為法律。人類在正的時候,就是以道德來衡量人所犯的罪過,「不是人了」就要殺頭。在訴江案中,用現有已經敗壞了的法律條文來衡量江所犯的罪行是不夠正的,江的罪行應由大法弟子給定,我們有責任使法律走回正的路上。
現有的「煽動仇恨罪」、「對良知犯罪」等罪名就是用來衡量人在道德上的犯罪的。江用所有能利用的一切邪惡手段對信仰真善忍的人的身體和精神進行極限摧殘,迫使人以出賣良知和道德的代價換取身體的生存,並以散布謊言,經濟等其它利益為誘餌,將這種惡毒的精神迫害延伸至世界其它國家,他就是要以自己最惡毒的用心來破壞宇宙眾生的真善忍本性、毀滅人類良知、摧毀人類道德,這不是古代的「不德」、「敗壞人倫」能形容的。
因筆者見解甚淺,在此拋磚引玉,請同修們共同切磋:應給江澤民定甚麼樣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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