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訴江、審江中一般都用「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當然,這兩項罪名對江××是罪有應得。在另一方面我覺得,如果我們把它的罪行具體、翔實地揭露出來,就能更有效地讓社會大眾和社會各界人士認識江××對大法的最邪惡迫害。
比如,江××在邪惡迫害中妄圖剝奪一億法輪功學員的精神信仰權利,即「剝奪法輪功學員信仰自由權利罪」,應是最明顯、最直接的罪行,是容易使人們認清的它犯下的罪行。因為各國憲法,包括中國的憲法,都寫明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
師尊在幾次講法中提到過信仰自由問題。
「在講清真象的時候,你們發現一個問題了沒有?談對人的迫害他們都能接受,對信仰自由踐踏啊、對人權的迫害呀,他們都能接受,……」(2003年元宵節在美國西部法會上解法)
「但是,對人,對目前人類講的對人權的踐踏、對信仰自由的踐踏,這些方面他們是能認識的。所以講清真象中,你們也應圍繞著這些方面講,世人就能理解,他們也會支持。只要他有正義、他還有善的那一面在、他還可度,他就會支持。」(在大紐約地區法會的講法和解法)
「為甚麼非得讓你簽那字呢?為甚麼非得讓你說個「不煉」才放你呢?這邊「煉」就判刑,那邊說句「不煉」就可以放人,這個差異也太大吧?正常嗎?不正常。」(導航)
另外,江××的「肉體上消滅」,「打死算白打死」的唆使謀殺罪,唆使酷刑罪;搞「天安門自焚」來栽贓陷害的誣蔑誹謗罪;還有良知滅絕罪,人類本性滅絕罪等等,都需要我們把不明真象的世人放在心裏,真正體諒對方處境地為對方講清楚。
一點體會,不足之處請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