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待被迫害學員所面臨的經濟困境的一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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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0月2日】最近,我們這裏有一些學員從勞教所被釋放回家了,這些學員由於長期關押,有的被單位開除,有的生意被強行侵佔,有的被迫離婚,還有的夫妻雙方都被關押,大部份出來後都沒有經濟來源,連生活都很困難。估計全國各地這樣的情況還不少。

針對這些情況,有學員建議他們去申請最低生活保障金。但是,有學員覺得不好意思;有的覺得大法弟子怎能申請救濟,好像成了被政府養活,以後就不能理直氣壯了;有的害怕政府再次藉機為難他們,強迫他們寫保證等。有些在外面的學員覺得應該給他們提供一些經濟幫助,而有的學員卻認為這是這些學員自己的難,得這些學員自己過。對於以上情況,我談一下自己的認識。

首先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們自己認識上和心態上的歸正。由於邪惡長期的洗腦迫害,加上××黨一貫的變異宣傳,也使我們一些學員自身形成了一些不正確的觀念,甚至對維護自身正當的權益都沒有正確認識。必須認識到我們不是因為做了壞事而受到了懲罰,我們是因為堅持真理、堅持信仰、揭露邪惡、講清真象而遭到了非法迫害,所以,我們沒有甚麼見不得人的,我們完全是堂堂正正的。我們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相反,恰恰是迫害我們的邪惡之徒們犯了罪,它們才是真正的罪人、才是真正可恥的。當我們從正法和邪惡迫害學員這樣的角度去看待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就不會被人的後天觀念所帶動,就不會感到不好意思。

迫害前我們學員都是有工作的,而且普遍都是工作中表現出色的,是這場迫害導致了我們學員現在所面臨的困境。我們是不執著於錢財,但是我們也不能任由邪惡迫害。所以只要是政策允許的,不論是救濟還是補助,學員都是可以去申請。當然我們也應盡可能地去找工作。至於說是不是被政府養活,那是××黨的邪惡宣傳造成的假象,從來都只是人民養活政府,政府也應履行對社會的義務,我們學員在被非法迫害導致生活無著的情況下,申請救濟或補助也只是在維護人最基本的也是正當的權利。不過在這過程中我們自己也應該把心擺正,不要帶著怕心把這些相關部門當作對立面。申請本身更不應該有任何附加條件,附加保證書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要從心理上先給自己設一個難。作為修煉人,我們是不計個人得失的,更不執著於結果。以上是從學員自身來說。

更重要的一點是在申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向所有相關部門和人員講清我們被誣陷和迫害的真象。由於從勞教所出來的學員有一些是違心「轉化」的,自己認識和心態上也有不正的地方,所以首先需要多學法,歸正自己。同時應認識到,那些相關部門其實也是我們講清真象的對像,我們有責任讓他們明白這場迫害的邪惡。認識上明確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智慧地去做。

我認識一位從勞教所出來的學員,被單位把關係轉到了街道,只給二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面對這種情況,也許有的學員就默認了,但是她認為這是單位藉口她是法輪功學員對她進行迫害,是不能接受的,於是她就找單位領導,講明自己符合正常退休的條件,被勞教是對她無理的迫害,單位不能因此就無視她多年對單位的貢獻,非法把她推向街道,她要求辦理退休手續並領取應得的退休金。但一開始單位領導態度很強硬,就是不肯辦。這位學員沒有放棄,在繼續向單位申訴的同時,就開始找上級單位、街道辦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同時向他們講清真象,說明執法部門如何執法犯法,自己如何被殘酷迫害的經過。由於這位學員沒有怕心,心態很正,經過多次反映,單位終於給她辦了正常退休,並給了退休金,同時,在這個過程中也使很多人了解了真象。

大法弟子是個整體。「他的事就是你的事,你的事就是他的事。」(《在2002年華盛頓DC法會上的講法》)對於由於迫害而處於經濟困境的學員,其他學員在經濟上給以暫時的適當的幫助不僅無可厚非,而且是對邪惡迫害的破除。幫助的目的是使學員能更好地修煉與講清真象,同時對學員在精神上也是巨大的鼓勵與支持。這與99年在美國東部法會上師父舉的一個例子,即由於其他學員不斷地給一位暫時處於經濟困境的學員以經濟幫助,最後有可能使那位學員放棄修煉,兩者情況完全不同。那時是個人修煉時期,學員的難確實是個人修煉中的難。但現在是正法時期,這場迫害是邪惡強加的,是我們所不承認的。「除了新學員外,師父從99年7.20以後,就沒有給你們製造過任何個人修煉的關,因為你們的個人修煉全面轉向到救度眾生、證實大法上來了。」(《2003年元宵節在美國西部法會上解法》)那我們也不能還侷限於個人修煉的框框去看待正法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包括學員在各方面遭到的迫害,而應該更多地從證實法,救度眾生,破除邪惡迫害的角度去看問題了。如果能這樣,我們就不是一個個彼此無關的個體,而是一個整體中的無數粒子,我們是密切相關的,我們共同肩負著證實法與救度眾生的責任與使命,當然我們應該互相關心與幫助。

大法弟子做任何事都不執著於結果,「做而不求──常居道中。」(《洪吟》)

以上是個人體會,不當之處請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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