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車後我便對警察說「迫害開始了」,然後拍一下身邊警察的肩膀說「法輪大法好!小伙子,你心中要裝著法輪大法好啊。」到了派出所,他們便把修車人叫來對質,我說是我給他的,他們要罰修車人200元錢,然後就放修車人。幹警說我公開在街上散發法輪功傳單,違反國家法律等一堆話。等幹警一說完,我馬上說:「你們拿出這個法律文件來給我看一看?」我這一說,警察愣住了,呆呆地不再作聲。我說:「你們是警察,應該懂得法律,拿不出文件來,算不了數的,你若不懂我告訴你,制定一個法律文件,只有全國人大代表會,或者是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制定,江XX表態不算數,代表不了法律,只能代表他自己。他這是把個人的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行為。雖然,後來在1999年10月,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一個有關條例,但也只是一個泛指,也沒有明確指法輪功。江XX迫害法輪功,完全違反國家憲法第三十六條和四十一條,公民有信仰自由,有合法上訪的權利。」一直靜靜聽我講的那個警察插言道:「憲法是母法。」我說:「對,憲法既然是母法,國家根本大法,江XX違反國家母法,那麼它派生出來的一切法律,全都錯了。」警察無言以對,便問:「你上過訪嗎?」我說:「上過。」「那你為甚麼上訪呢?」。我說:「為了說句公道話,還法輪大法清白,還老師清白,向信訪局講一講我通過修煉法輪功身心的巨大的變化。由一個多病、壞習慣滿身的人變成一個身體健康,道德向上的好人……」我把我修煉的感受一一道來,警察邊聽我講,邊作記錄,然後又問:「你上車時說你受迫害,那你受過哪些迫害?」我說:「你問的好,正是我要講的,你聽著!1999年10月5日,我進京上訪,剛到國家信訪局的門口,連信訪局的牌子都還沒有看到,就被公安幹警抓了起來,帶到駐京辦事處,押送回當地,被拘留38天,罰款1000元。我單位罰我1870元,拘留期間生活費800元,共計3670元。1999年12月10日早上,我獨自一人到體育場煉功被抓,拘留193天才被放出,被市公安罰款2000元,交生活費3860元。為了進一步討回公道,於2000年底再一次進京上訪。雖未抓著我,但單位在公安的壓力下,從我工資中扣除3000元作保證金,前後累計共罰款12530元。由於我堅持修煉法輪大法,於2001年1月30日被開除黨籍,這些不都是迫害?這還只是我個人遭受的,全國被抓、被打、被判刑判勞教、被迫害致死的該有多少?」在鐵的事實面前,警察無言以對。便問:「你家有資料嗎?」「有!甚麼資料都有。」我邊說邊發正念,正視惡警。警察的手顫抖得無法寫下去,起身倒一杯水到牆邊休息。我心態很坦然,對著另一邊監視我的警察發正念,你睡著吧,我要走了,該講的都講了,這裏不是我呆的地方。做記錄的警察寫完後要我簽字,我不簽,連說四次我都不簽。於是警察說,「不簽就不簽,我上樓請示所長,看如何處理。」起身便走了,而監視我的警察也睡熟了,我想我也該走了。起身走到鐵門前,門沒鎖,只是插著,我用力猛一提門,門就開了,在師父的呵護下,我堂堂正正地走出了派出所。
在街上走了一段後,幹警騎著摩托車追上了我,怒吼,讓我上他的車回派出所。我說不,我要回家,於是坐人力車回家,他隨後一直跟到我家。我叫我女兒倒一杯茶給幹警,然後交談一會兒,最後幹警很溫和的說:「我們交一個朋友吧!以後我會做一個好人的。」又對我女兒說:「人我送還給你了,我走了。」看著又一個人覺醒了。我心裏感到一陣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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