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氏集團說這是自殺。這就如同殺人者妄想用被殺者的鮮血涮洗屠刀一樣,其結果只能是欲蓋彌彰,寡廉鮮恥的程度令人忍無可忍。
我於1999年12月15日,因煉法輪功在深圳被捕,被關押在福田看守所西11倉達十三天之久。現將我的經歷簡介如下。
入監房時,我們被勒令脫光搜身,所有的自身攜帶物都必須上交,其中包括非常個人的生活必須用物,如鏡子,梳子,頭髮卡子,鞋子,眼鏡,圍巾,手套及任何可能被用來自傷的物品。在監房內,有高掛在監房的無處不照的閉路監控系統。另外,法輪功學員還要受到同倉的其他監禁者的監控。監房內沒有窗子,只在監房很高處有幾個裝有鐵欄杆的風洞。白天被強迫勞動,完全在管教的檢測之下。晚間,從就寢至起床,都有人值班。此外,管教每小時查監一次。倉房裏只有一個蹲坑供全監房人大小便用,但只要一站起來,就全部暴露在監測之下。
當有人攜物探監時,看守所可任意截取任何物品,原則上是沒有任何硬物允許進監。當有人被釋放出監時,為了防範,連一個小紙片都不准帶出去。正如官方所說,看守所是無產階級的專政機關,一切都在嚴密的監視之中。
但是監房只能暫時囚住法輪功人的身體,永遠禁不住法輪功人的心。我們本來就是為了「真善忍」而來,豈有背棄「真善忍」而自毀生命的道理?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1/7/18/12352.html